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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yaoyu1

    交通事故中,僱員在僱傭工作中發生交通事故,法律規定受害方應當起訴肇事方的僱主。但是,如果受害方執意起訴僱員,一般情況下法院應當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然而,如果法院受理了受害方的起訴,說明該案另有其他原因,不管怎麼受害方所遭受的損害依法應當有僱主承擔,如果僱員確又過錯,僱主可以起訴法院向僱員追償。這是我個人的理解,不知是否準確。謝謝您的提問。

  • 2 # 魚非魚1

    交通事故不起訴僱主只起訴僱員怎麼辦?

    從題意看交通事故發生時駕駛員是受僱於某人,起訴主體不能從僱傭關係來判定是否應當起訴。要看車輛所有人主體是誰,如果發生事故車輛本生就是受僱駕駛員名下的,僱主同你只是僱傭關係,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就沒有連帶責任所以起訴主體必須是你!如果車輛所屬人是某人或者某單位你是受僱駕駛該車出了交通事故,發生事故時屬於履行職務行為那麼僱傭單位(人)將承擔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發生後交警到達現場會要求雙方車輛出具行駛證駕駛員駕駛證身份證等進行登記!交警會核查車輛資訊駕駛員資訊等。一般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出具後交強險賠付不夠的就使用商業險都能夠解決問題,走法律訴訟程式是典型的侵權案件,因侵權行為提起訴訟可以在交通事故發生地法院,也可以在被告人住所地法院提起訴訟。因為賠償標準是按受訴地法院的標準計算的,不同地區賠償標準不同將直接影響賠償金額的多少!

    所以事故當事人選擇起訴主體也是根據交通事故責任書主體人進行起訴的。具體被起訴人與僱主間約定的法律關係當事人無法判定,只有當你賠償能力不足以賠償時也可以提起民事連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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