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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鐵路集裝箱運輸規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1條 集裝箱運輸是鐵路貨物運輸的一種方式。

    《鐵路集裝箱運輸規則》是《鐵路貨物運輸規程》引伸的規則。在鐵路運輸集裝箱,承運人和託運人、收貨人均應遵守本規則。本規則未規定的事項,應遵守《鐵路貨物運輸規程》及鐵道部公佈的有關規定。

    本規則的修改、解釋權屬鐵道部。鐵路局在不違反本規則的條件下,可制訂管內補充規定,報鐵道部備案。

    第2條 在鐵路運輸的集裝箱,按箱型分為:1噸箱、5噸箱、10噸箱、20英尺箱、40英尺箱。20英尺以上的集裝箱稱為大型集裝箱。

    按箱主分為:鐵路集裝箱和自備集裝箱。

    按型別分為:通用集裝箱和專用集裝箱。

    第3條 鐵路集裝箱是鐵道部所屬的集裝箱,自備集裝箱是託運人配置或租用的集裝箱。

    用於國內鐵路運輸的自備集裝箱,應符合《自備集裝箱編號和標記塗刷規定》(附件一);用於國際間進出口運輸的國際集裝箱,應根據國際有關條約和協議的規定,經有關機構鑑定或認可,在箱體上有相應的標誌。不符合規定的,不能按集裝箱辦理運輸。

    第4條 週轉集裝箱是託運人投資製造的鐵路集裝箱。運量大而穩定或佔用集裝箱時間長的託運人可使用週轉集裝箱。

    週轉集裝箱的投資製造和使用按《週轉集裝箱使用規定》(附件二)辦理。

    第5條 集裝箱辦理站名和辦理自備大型集裝箱運輸專用線名在《貨物運價里程錶》中公佈。

    專用線所有人要求在專用線辦理自備集裝箱、託運人或收貨人要求在專用線臨時到發自備集裝箱,應向車站提出申請,報鐵路局審批。

    第6條 承運人和託運人對適箱貨物應採用集裝箱運輸,對《集裝箱適箱貨物品名錶》(附件三)中規定的貨物,在發站有運用空箱時,必須使用集裝箱運輸。

    第7條 集裝箱運輸應採用門到門運輸。託運人和收貨人可使用自有運力或委託運輸單位進行門到門運輸,承運人應提供便利條件。個人自用物品和搬家貨物可在站內裝箱和掏箱。

    第8條 集裝箱集散站是設立在車站之外,具備庫場和裝卸、搬運裝置的貨運代理企業。車站與集散站之間的關係是承運人與託運人的關係。

    集裝箱集散站在庫場存留鐵路集裝箱、使用鐵路集裝箱進行整箱和拼箱運輸、進行公(水)鐵聯運的,車站應報請鐵路局同意,與其簽定協議,並派貨運人員參與管理。

    辦理接取送達業務的運輸企業,應與車站簽定協議。

    第二章 運輸基本條件

    第9條 集裝箱在集裝箱辦理站間辦理運輸,自備集裝箱還可在經鐵路局批准的專用線傳送或到達。

    第10條 鐵路集裝箱和自備集裝箱不能按一批辦理託運。使用承運人提供的回空自備集裝箱裝運貨物,按鐵路集裝箱辦理。

    第11條 下列貨物不能使用通用集裝箱裝運:

    1.易於汙染和腐蝕箱體的貨物,如水泥、炭黑、化肥、鹽、油脂、生毛皮、牲骨、沒有襯墊的油漆等。

    2.易於損壞箱體的貨物,如生鐵塊、廢鋼鐵、無包裝的鑄件和金屬塊等。

    3.鮮活貨物(經鐵路局確定,在一定季節和一定區域內不易腐爛的貨物除外)。

    4.危險貨物(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12條 託運的集裝箱每箱總重不得超過該集裝箱的標記總重。在對集裝箱總重有限制規定的辦理站間運輸時,不得超過限制的總重。

    第13條 集裝箱不辦理軍事運輸。

    第三章 託運、承運和交付

    第14條 託運人託運集裝箱,應按批提出貨物運單一份。每批必須是同一箱型,至少一箱,最多不得超過鐵路一輛貨車所能裝運的箱數,且集裝箱總重之和不得超過貨車的容許載重量。

    使用自備集裝箱或要求在專用線卸車的,應在“託運人記載事項”欄內記明“使用×噸自備箱”或“在××專用線卸車”。

    第15條 託運人應使用箱體狀態良好的集裝箱。

    使用鐵路集裝箱時,承運人應提供箱體狀態良好的集裝箱。託運人在使用前必須檢查箱體狀態,發現箱體狀態不良時,應要求更換,承運人應及時給予更換。

    第16條 集裝箱的裝箱由託運人負責。裝箱時應碼放穩固,裝載均勻,充分利用箱內容積,不撞砸箱體。

    集裝箱內單件貨物的重量超過100公斤時,應在貨物運單“託運人記載事項”欄內註明。

    第17條 集裝箱由託運人進行施封。施封時左右箱門把鎖舌和把手須入座,在右側箱門把手鎖件施封孔施封鎖(環)一個。使用施封環施封時,應用10號或12號鐵線將箱門把手鎖件擰固並剪斷燕尾。5噸以上集裝箱必須使用施封鎖施封。託運的空集裝箱不施封。

    特殊型別集裝箱的施封方法另行規定。

    第18條 託運人施封后,應在貨物運單上逐箱填記集裝箱箱號(自備集裝箱應有箱主代號)和相應的施封號碼。貨物運單內填記不下時,填記在貨物運單背面。

    已填記的施封號碼不得隨意更改,必須更改時,託運人應在更改處蓋章證明。

    運託人接收集裝箱時,應核對集裝箱箱號和施封號碼。

    第19條 託運人應在集裝箱門把手上拴掛一個貨籤(1噸集裝箱在箱頂吊環上加掛一個),貨簽上貨物名稱欄免填。拴掛前應撤除集裝箱上殘留的舊貨籤。

    第20條 集裝箱箱體上除鐵道部另有規定的外,禁止張貼或塗寫任何標記和標誌。

    第21條 承運人對託運人確定的貨物重量和貨物品名應進行抽查。

    發現集裝箱總重超過集裝箱標記總重時,應按規定核收違約金。發站發現時,在託運人對集裝箱減載後運輸。

    需要開箱檢查貨物時,在發站應通知託運人到場;在到站應通知收貨人到場;無法約見託運人或收貨人時,應會同駐站公安檢查。託運人有違約責任時,應按規定向託運人或收貨人核收違約金和因檢查產生的作業費用。可繼續運輸的,車站應會同託運人或駐站公安補封,編制貨運記錄。

    第22條 到站應在車站貨場(託運人要求在專用線卸車的在專用線)向貨物運單內所記載的收貨人交付集裝箱。因車站貨場能力限制,經鐵路局批准並有當地政府的文明規定,對超過免費留置期的集裝箱,承運人可委託指定單位代為保管,即移地保管。個人自用物品和搬家貨物不得移地保管。

    第23條 集裝箱的掏箱由收貨人負責。掏空後應清掃乾淨,撤除貨籤,關閉箱門。有汙染的須洗刷乾淨。

    車站對交回的空箱應進行檢查,發現收貨人未清掃或未洗刷的,應在收貨人清掃或洗刷乾淨後接收,或以收貨人責任委託清掃人員清掃洗刷。

    第24條 收貨人領取託運人自備集裝箱時,自備集裝箱與貨物應一併領取。

    10噸以下自備集裝箱需要回送時,收貨人應在車站交付集裝箱的當時填寫特價運輸證明書,記明箱號,經承運人簽證,30日內辦理託運,向原發站回送。承運人憑特價運輸證明書核收回空運費。

    承運人可以利用回送的自備集裝箱(國際集裝箱另有規定)裝運貨物至回送的到站,免收回空運費。

    第25條 承運人對託運的零星小件零擔貨物可拼箱運輸,按零擔貨物承運,並核收集裝箱使用費。

    第四章 進出站和留置時間

    第26條 託運人或收貨人從車站搬出鐵路集裝箱時,須提出車站認可的證明。搬出的鐵路集裝箱應按時送回車站,並保證完好。

    第27條 從車站搬出鐵路集裝箱時,承運人根據貨物運單填寫鐵路集裝箱出站單(格式一)兩聯。甲聯留車站存查;乙聯隨箱同行,作為出門憑證,並在集裝箱送回車站時,交還承運人。承運人收妥集裝箱並結清費用後,在還箱收據上加蓋車站戳記和經辦人章,交給託運人或收貨人。

    第28條 託運人或收貨人使用鐵路集裝箱超過下列免費留置期限,自超過之日起核收集裝箱延期使用費:

    1.傳送的集裝箱:站內裝箱時,應於承運人指定的進貨日期當日裝完;站外裝箱時,應於承運人指定的日期領取空箱,按指定的進貨日期進站。

    2.到達的集裝箱應於承運人發出催領通知的次日(不能實行催領通知的為卸車次日)起算,2日內領取集裝箱。站內掏箱時,應於領取的當日內掏完;站外掏箱時,應於領取的次日內將該空箱或裝有指定當日進站貨物的該重箱送回。

    集裝箱集散站存留的鐵路集裝箱免費留置時間,亦按上款規定計算。

    第29條 集裝箱在車站存放超過下列免費暫存期限,自超過之日起核收貨物暫存費。

    1.傳送或回送的集裝箱應於承運人指定的進站日期當日進站完畢。

    2.到達的集裝箱應於承運人發出催領通知的次日(不能實行催領通知的為卸車次日)起算,2日內領取集裝箱,並於領取的當日內掏完或將集裝箱搬出車站。

    第30條 車站站長可以延長集裝箱在站內免費留置期限,當鐵路局按規定縮短免費暫存期限時,集裝箱的免費留置期限也作相應縮短。

    第五章 承運人與託運人、收貨人的交接

    第31條 承運人與託運人或收貨人在車站貨場交接集裝箱時,重箱憑箱號、封印和箱體外狀,空箱憑箱號和箱體外狀。

    箱號、施封號碼與貨物運單記載一致,施封有效,箱體沒有發生危及貨物安全的變形或損壞時,箱內貨物由託運人負責。

    第32條 在專用線裝車或卸車的集裝箱,按下列規定辦理交接。

    1.託運人組織裝車並由收貨人組織卸車的集裝箱,由車站與託運人或收貨人商定交接辦法。

    2.承運人組織裝車並由收貨人組織卸車的集裝箱,到站應派員至卸車地點會同收貨人卸車,並按第31條規定辦理交接。

    3.託運人組織裝車並由承運人組織卸車的集裝箱,發站應派員至裝車地點按第31條規定辦理交接,並會同託運人裝車。

    在專用鐵道裝車或卸車的集裝箱,車站與專用鐵道所有人商定交接方法。

    第33條 發站在接收託運的重箱時,檢查發現箱號或封印內容與貨物運單記載不符,未按規定關閉箱門、擰固和施封,以及箱體損壞的,應由託運人改善後接收。

    收貨人在接收集裝箱時,應按貨物運單核對箱號,檢查施封狀態,封印內容和箱體外狀。發現不符或有異狀時,應在接收當時向車站提出。

    到站向收貨人交付重箱時,對封印脫落、失效、站名或號碼不符、箱體損壞危及貨物安全的集裝箱應向收貨人出具貨運記錄,並按記錄點交貨物。

    第34條 在交接中發現鐵路集裝箱損壞,涉及託運人或收貨人責任時,由託運人或收貨人在集裝箱破損記錄(格式二)上籤認。發現自備集裝箱丟失或損壞時,承運人應編制貨運記錄。

    鐵路集裝箱由於託運人或收貨人責任造成丟失、損壞及無法洗刷的汙染時,應由託運人運或收貨人負責賠償。自備集裝箱由於承運人責任造成上述後果時,應由承運人負責賠償。賠償額按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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