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交材料
(一)申請籌設民辦幼兒園,舉辦者應提交的材料
1、申辦報告(內容包括:舉辦者、培養目標、辦學層次、內部管理體制、辦學形式等);
3、資金數額及有效證明檔案並載明產權;
4、食堂衛生許可證;
5、園舍、場地消防安全合格證。
(二)申請正式設立民辦學校的舉辦者應當提交的材料
1、籌設批准書;
2、籌設情況報告;
3、學校章程、首屆學校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決策機構組成人員名單;
4、學校資產有效證明檔案;
5、校長、教師、財會人員資格證明檔案(身份證影印件、學歷證明、資格證明、聘用合同);
6、《福建省社會力量辦學申請登記表》(一式三份)。
(三)具備辦學條件、達到設定標準的,可以直接申請正式設立,舉辦者應上交的材料
1、申辦報告;
2、可行性論證報告(內容包括:辦學規模、辦學條件、招生計劃、資金來湖、招生範圍等);
3、《福建省社會力量辦學申請登記表》(一式三份);
4、舉辦者個人身份證;
6、學校章程、首屆學校理事會、董事會或其他形式決策機構組成人員名單;
7、校長、教師、財會人員資格證明檔案(身份證影印件、學歷證明、資格證明、聘用合同);
8、食堂衛生許可證;
二、審批程式
1、申請
申請設立民辦幼兒園的個人或機構(以下簡稱申請單位),必須填寫民辦幼兒園申報設立審批表,並將申請材料上報學校所在地街道或鄉鎮及中心校,街道或鄉鎮及中心校根據轄區實際情況,在佈局合理、辦園條件、安全、衛生合格的予以簽署意見後,將申請材料,於每年7月份前報送縣教育局,提出申請。
2、受理
縣教育局接到申請書和相關材料後,對提交的申請書和相關材料初步審查。對符合規定的,給予受理;對不符合規定的,向申請單位說明不受理的理由。
3、評估驗收
申請單位被正式受理許可後,縣教育局組織各職能股室的相關人員根據《福建省舉辦幼兒園的基本條件》及衛生安全等方面進行實地核查。核查中認為申請單位不符合條件的,將用書面告知申請單位,並說明理由。
4、頒發許可證及註冊證
對批准正式設立的民辦幼兒園報市教育局,並按有關規定發給辦學許可證及註冊證。
、提交材料
(一)申請籌設民辦幼兒園,舉辦者應提交的材料
1、申辦報告(內容包括:舉辦者、培養目標、辦學層次、內部管理體制、辦學形式等);
3、資金數額及有效證明檔案並載明產權;
4、食堂衛生許可證;
5、園舍、場地消防安全合格證。
(二)申請正式設立民辦學校的舉辦者應當提交的材料
1、籌設批准書;
2、籌設情況報告;
3、學校章程、首屆學校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決策機構組成人員名單;
4、學校資產有效證明檔案;
5、校長、教師、財會人員資格證明檔案(身份證影印件、學歷證明、資格證明、聘用合同);
6、《福建省社會力量辦學申請登記表》(一式三份)。
(三)具備辦學條件、達到設定標準的,可以直接申請正式設立,舉辦者應上交的材料
1、申辦報告;
2、可行性論證報告(內容包括:辦學規模、辦學條件、招生計劃、資金來湖、招生範圍等);
3、《福建省社會力量辦學申請登記表》(一式三份);
4、舉辦者個人身份證;
6、學校章程、首屆學校理事會、董事會或其他形式決策機構組成人員名單;
7、校長、教師、財會人員資格證明檔案(身份證影印件、學歷證明、資格證明、聘用合同);
8、食堂衛生許可證;
二、審批程式
1、申請
申請設立民辦幼兒園的個人或機構(以下簡稱申請單位),必須填寫民辦幼兒園申報設立審批表,並將申請材料上報學校所在地街道或鄉鎮及中心校,街道或鄉鎮及中心校根據轄區實際情況,在佈局合理、辦園條件、安全、衛生合格的予以簽署意見後,將申請材料,於每年7月份前報送縣教育局,提出申請。
2、受理
縣教育局接到申請書和相關材料後,對提交的申請書和相關材料初步審查。對符合規定的,給予受理;對不符合規定的,向申請單位說明不受理的理由。
3、評估驗收
申請單位被正式受理許可後,縣教育局組織各職能股室的相關人員根據《福建省舉辦幼兒園的基本條件》及衛生安全等方面進行實地核查。核查中認為申請單位不符合條件的,將用書面告知申請單位,並說明理由。
4、頒發許可證及註冊證
對批准正式設立的民辦幼兒園報市教育局,並按有關規定發給辦學許可證及註冊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