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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發27日晚間,江蘇省崑山市震川路一路口。影片中顯示,一輛白色寶馬車駛入非機動車道,與正常騎行的電動車發生爭執,寶馬車後座一男子下車與騎車人發生口角,儘管有女伴相勸,但兩人仍舊發生推搡。此時,寶馬車司機從車上下來,對騎車人拳打腳踢,後又返回車內拿出一把長刀,砍向騎車人。騎車人雖然連連躲避,但仍被砍中。未曾想寶馬車司機在砍人時,長刀不慎落地,騎車人搶先一步撿起長刀,反過來砍向寶馬司機,寶馬司機連連躲避逃竄,但騎車人不依不饒連砍數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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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列表
  • 1 # 自然131949978

    影片,我看了很多遍,為了一點小事兒用裝逼的方式結束自己生命,他死得一點不值,可以說是蠢死的,他的死讓他圈裡人提不起脾氣打不出噴涕,他自己不僅死了,還成了別人嘲笑唾棄的談資。

    撞了人,暴打被撞者,不解氣,回車還拿刀砍,什麼仇什麼怨,讓他如此喪心病狂,還要至人死地,最後,自己卻反被砍死街頭,他讓我感覺他就像絕地裡面送快遞的。他的死,全華人民山呼海嘯般為砍死他的人點贊,並呼籲國家判砍人者正當防衛,無罪。

    我們常說,人命關天人死為大,不管在過去還是今天,國家法律都是神聖不可侵犯的,任何一個人都沒有權利去剝奪別人的生命。法律,必須給死者一個公平,給生者一個公正,給社會一個公論,不能因輿情而左右,法治社會更應如此,法治是社會穩定的基石,有法遲糾,就是倒逼老百姓以暴制暴。人治與法治,雖一字之差卻天壤之別,法治建設,任重道遠。

  • 2 # StevenHHH

    從頭到尾,我也看了好幾遍影片,包括看了網路上釋出的紋身男的一些文章和內容,我們就事論事,不說之後挖出來的那些新聞什麼見義勇為,什麼勞改犯,這些都是網友在傳的也沒經過實錘,我們就說實錘過的這件事,紋身男從開始就已經違反交通法了,首先電瓶車男,是騎電瓶車在非機動車道正常行駛的,而紋身男是開著機動車強行拐入非機動車道,期間好像還頂撞了一下電瓶車男一下,這裡已經交通違法了,而後下車語言恐嚇不成,繼續毆打對方而且下來2-3人,電瓶車男期間一直沒還手只是身體本能的在阻擋,紋身男很明顯拳打腳踢,影片裡很明顯,結果一頓拳腳似乎還不滿足,返回車裡拿管制刀具,(兇器)拿了折回後直接砍向對方,有影片可以看到砍了對方几下,而後沒拿穩刀摔了後,電瓶車男才撿起刀奮力反抗,試問這樣的環境下換做正常的人誰不會撿起刀反擊?況且對方又是個滿身紋身一身酒氣的人,心裡肯定想今天如果我不反擊就是我被砍死,而且之前一直恐嚇拳打我,這才造成了最後紋身男被砍死的下場。所以我認為是自我防衛而不是防衛過當。在國外警察即使擊到你沒擊中要害,要是你繼續做出讓他認為覺得對自己有危險的動作時,他完全可以繼續向你開槍直到保證他覺得完全安全為止,就是擊斃你也可以。

  • 3 # 此生摯愛芳

    負個錘子的責任。。假如被砍死那個是電瓶車車主呢?紋身男是不是就可以逍遙法外,找個律師開罪,判個1.2年就出來了!

  • 4 # 漫漫長路任君行

    不管無論如何都是防衛過當。

    第一法大於情

    第二如果寶馬男是你的家人呢?

    這是兩個家庭的事情,寶馬男的孩子也十多歲了。

    至於賠償,這個由於當事人是正當防衛,而且滋事著持刀行兇,這個可以免掉。

    但是砍了那麼多刀,導致失血過多而死,而不是一刀致命,這就是兩個概念。

    法律可以酌情從輕處理,而不是不處理。

  • 5 # 211314老婆

    個人認為最終結果會是以下兩種情況之一:

    1,電動車男子的行為屬於正當防衛,無需擔責。如果自始至終,電動車男子都是在忍讓,但在花臂寶馬男持刀行兇時,他出於保護自己的生命不受侵害,行使了無限防衛權,最終一刀砍死了花臂寶馬男。那麼,電動車男子不應該承擔法律責任。

    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對正在進行的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2,電動車男子的行為屬於防衛過當,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如果電動車男子在奪過花臂寶馬男的砍刀之後,不是一刀砍死了他,而且繼續追砍,並最終砍死了花臂寶馬男。那麼電動車男子的行為顯然屬於防衛過當,有可能會被判處緩刑。

    設身處地的想一下,如果電動車男子沒有奮起反抗,恐怕被砍傷或者砍死的就是他自己了。於情於理,他的反擊都是迫不得已才做出的自保行為,個人認為不應該追究他的刑事責任。

    懲惡才能揚善,像花臂寶馬男這種人就應該為自己的行為付出代價。

    還是希望有關部們能夠從輕處罰騎電動車的男子。

  • 6 # 這就是愛情我都知道

    我個人認為可能無罪釋放也可能無法無罪釋放,無罪釋放的理由大家都知道,我就說說可能無法無罪釋放的理由:雖說所有的過錯都是由寶馬男引起的,但是他在拿刀後,並沒有殺人意圖,反而感覺只是嚇唬人的姿態,如果是有殺人意圖,可能就是對著騎車男腹部捅了,而不是做揮砍動作,揮砍動作只會造成輕傷,不會致命,這點從騎車男沒有致命傷,出院被警方帶走可以看出,但是當騎車男撿起刀後,此時寶馬男手中是沒有兇器的,騎車男向寶馬男腹部捅了兩刀,寶馬男倒地,騎車男又往他肚子砍了一刀,要知道這是砍刀,有六七公分寬,捅進腹部是致命的,脾臟肯定都會損壞,所以才會腸子流出來,才會搶救無效死亡。雖然我也希望騎車男無罪,畢竟前面種種跡象看來他都是無辜的,但是如果在撿到刀後,第一時間不是選擇捅向寶馬男的腹部,只是做揮砍動作嚇退敵人,然後看對方是否仍然不罷休,再選擇是否採取必要措施,這樣結果就會好的多。有人說騎車男在追砍寶馬男是因為寶馬男有想上車拿兇器的嫌疑,並沒有選擇投降什麼的,我想說這時都已經晚了,因為他的致命傷是前面腹部被捅的兩刀,這時就算他不選擇逃命或反抗,結果也是死,搶救是來不及的,受傷太嚴重了。總之希望法律給出公正的判決。純屬個人觀點,不喜勿噴,請口下留德,勿人身攻擊。

  • 7 # 我為女神修電腦

    雖然很想說他無辜,但是法律還是看法律!感覺現在有媒體在給死者洗白,什麼被害人,什麼的!其實誰才是被害人,我們大家心裡都清楚

  • 8 # 降點影視傳媒

    我一天都在關注這個,我現在捋一下邏輯, 1白衣男起單車在路上, 2犯罪嫌疑人紋身哥毆打白衣男(注意是紋身哥先犯罪成為犯罪嫌疑人) 3注意現在兩人的身份,白衣哥為受害者,紋身哥為犯罪嫌疑人 4犯罪嫌疑人紋身哥拿刀欲殺害受害人白衣哥 5兩人進行了搏鬥,最後犯罪嫌疑人殺人未遂被白衣哥意外致死 最後這個案子應該命名為:被害人白衣哥防衛過程中意外致死犯罪嫌疑人紋身男 為什麼說意外致死,從開始防衛到防衛結束只用了1分30秒,而從犯罪嫌疑人紋身男傷害白衣男到刀掉落也持續了1分多鐘,他的防衛時間很短,不可能這麼短時間建立殺人動機和殺人準備,沒有殺人動機和準備工作,就不存在蓄意殺人,也就不存在犯罪!白衣男是一個從頭到尾的受害者,在防衛前紋身哥已經成為犯罪嫌疑人了,與已經是犯罪嫌疑人的紋身哥搏鬥不屬於犯罪!

    大家可以去看看影片的很多細節,其中白衣男友將刀朝紋身男丟去,並且停止腳步,在紋身男跑去後車廂時被白衣男發現認為紋身哥是去取另外的兇器才繼續追趕的!

  • 9 # 觀察者TheObserver

    不應該,應該獎勵,應該送錦旗,上寫

    “打黑除惡,人民英雄”

    有白衣大哥聯絡方式的請講,錦旗奉上

  • 10 # 手機使用者53311553321

    老二嘻哈

    丹陽開發區永航小吃店經營者

    一位刑警的話,我覺得很有道理。

    對於一些人來說,他們肯定會說防衛過當了,他們會說超出了必要的防衛限度,是防衛過當。作為一個老刑警,以我的處理過的案例和經驗,我認為是正當防衛。大家都知道,從生理上講,我們人類的行為是受大腦控制,大腦根據外界訊號釋放刺激神經的物質來控制我們的行為,在這裡,行為人被寶馬男欺負以後,首先他體內會釋放大量的腎上腺素,他被攻擊得程度越大,腎上腺素釋放得越強烈,而寶馬男在攻擊他人時他體內的激素並不一定完全是腎上腺素,可能有多巴胺成分,因為他會在毆打他人的過程中獲得快感,因此在行為人在腎上腺素積累到臨界點後,他會突然爆發變得勇敢,甚至身上的疼痛感也會消失,他的身體由於腎上腺素的作用讓他無法停止攻擊行為,這是一個身體正常的男性本能的反應,所以行為人隨後的攻擊行為在當時是不受他本人意識有效控制的,只有在他的攻擊行為結束後,大腦接受到外界危險已經消失的訊號後,釋放停止攻擊的物質,身體的攻擊行為才停得下來。這些是動物耐以生存的本能行為,和法律意識及受教育程度無關,每個人體質不一樣,表現程度也不一樣。所以,我從生理上認為,他不是防衛過當,他的行為是正當防衛。另外,我認為行為人在追砍寶馬男時其主觀應該可以理解為寶馬男可能上車再次拿刀,拿槍,危險還沒有完全消除,不採取必要的措施可能還會遭到傷害甚至死亡,因此不繼續攻擊不足以消除危險,寶馬男的行為在當時至少已經涉嫌尋釁滋事罪或故意傷害罪,已經是犯罪行為。所以在法理上,我認為可以考慮是正當防衛。最後我在想,行為人經濟上可能不富裕,上有老下有小,是家裡的頂樑柱,如果當天就這麼不明不白的被殺了,對於他的家庭來說簡直就是災難,芝麻大點事,寶馬男就要取人性命,如果當時心慈手軟,後果肯定不堪設想,人不犯我我不犯人,人若殺我,我必博之!這是中國在面對列強時的態度,也是中華民族的精神精髓。所以在道義上,我認為行為人採取的是對等攻擊行為,不過分,就是正當防衛。我敢打賭,幾乎所有的警察,特別是刑警,都希望行為人最後無罪釋放。警察最看不慣,最想衝上去狠狠揍一頓的,就是這種作威作福,裝模作樣,欺壓群眾的人渣。肯定有人會指責我作為刑警在胡說八道,我先把話撂在這:”寶馬男在現場失去抵抗力了嗎?你敢肯定他的戰術性撤退不是跑到車上或後備箱裡拿刀槍嗎?他的同夥不會參與攻擊嗎?你有證據證明現實的危險真正解除了嗎?寶馬男年輕力壯,又還是混過社會的人物,會在現場輕易罷休放過行為人嗎?一旦行為人停止攻擊,寶馬男及同夥至少有一百種現場報復他的手段,寶馬男要是開車碾壓怎麼辦?這些可能的情況在當時萬分危機的前提下,試問你判別得了不?犯罪構成要件重要一條就是主觀方面,行為人主觀上有傷害他人故意,客觀方面有放任後果發生或積極追求的行為嗎?在那危機時刻你能把握得了嗎??除非行為人親口講他就要殺死他,否則一個犯罪要件都不完整的案子怎麼能判定有罪,知道疑罪從無嗎?還有,我相信一定有一大幫有高水平的律師已經在為行為人辯護而躍躍欲試了!

    創建於2018.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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