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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律師獨角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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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榮爐
他既然敢當街砍人,必然裡不怕發生什麼後果,或者是出現了後果,他也能擺平。要知道事件發生地在一個十字路口,遍地都是攝像頭。
紋身男應該是有一定的社會背景,開著寶馬車,車內常年放著砍刀,邁著囂張的步伐,而且好像還是崑山市“見義勇為獎”的獲得者。
如果不幸他砍人的一幕被警察看到了,進一趟局子是免不了的。但是怎麼處理就得看他的後臺硬不硬了。
不過要是換了普通人,這可是酒駕加故意傷害罪,數罪併罰,沒個十年八年可出不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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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安達
紋身男一系列行為都是輕車熟路!很明顯這不是第一次,車上常備違禁的刀具!本來沒有大的矛盾,紋身男竟能做出砍人的事情,只能說違法成本對於他來說太低了,假如他沒被砍死,對於他持刀砍傷電動車男也很快就能擺平,然後繼續禍害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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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唯祖國與信仰不可辜負
作為旁觀者,非專業法律人士,我們來看一下。
不管寶馬司機是不是參與非法黑社會性質組織,我們把能看到的理解一下:
第一,寶馬司機在訊號燈路口越過白色實線,闖入非機動車道,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七條之規定:道路劃設專用車道的,在專用車道內,只准許規定的車輛通行,其他車輛不得進入專用車道內行駛。這裡的專用車道指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人行道。
第二,寶馬司機明知自己的行為對社會有危害,還拿刀追砍他人,違反了刑法第十四條之規定: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因而構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第三,犯罪預備。寶馬司機持帶管制刀具違反了刑法第二十二條之規定:為了犯罪,準備工具、製造條件的,是犯罪預備。
第四,寶馬司機非法攜帶管制刀具違反了刑法第一百三十條之規定: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進入公共場所的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機公共安全,情節嚴重的,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五,刑法第四章,寶馬司機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寶馬司機毆打、持刀恐嚇、砍傷電動車司機,違反了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罪之規定。
第六,尋釁滋事罪。寶馬司機毆打、持刀恐嚇、砍傷電動車司機,違反了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第二款之規定: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本人透過司法解釋大全看了一點點,如有不合理不全之處請各位看官諒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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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沈群輝
紋身男會用大把的錢買通像周律師這樣的律師。判個無期再改個有期再來個表現獎。3..,5年就出來又橫行霸道。以前那麼多刑期都沒改造好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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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孤鴻雁
向這種人死一個不算什麼,主要是希望警方調查他所在的組織,想想看,一個紋身的隨身攜帶武器裝備的男人會生活在一個什麼樣的組織。可以不用懷疑,那肯定是黑社會組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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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陽光明媚好風光
就事論事,對於一些人來說,他們肯定會說防衛過當了,他們會說超出了必要的防衛限度,是防衛過當。作為一個老刑警,以我的處理過的案例和經驗,我認為是正當防衛。大家都知道,從生理上講,我們人類的行為是受大腦控制,大腦根據外界訊號釋放刺激神經的物質來控制我們的行為,在這裡,行為人被寶馬男欺負以後,首先他體內會釋放大量的腎上腺素,他被攻擊得程度越大,腎上腺素釋放得越強烈,而寶馬男在攻擊他人時他體內的激素並不一定完全是腎上腺素,可能有多巴胺成分,因為他會在毆打他人的過程中獲得快感,因此在行為人在腎上腺素積累到臨界點後,他會突然爆發變得勇敢,甚至身上的疼痛感也會消失,他的身體由於腎上腺素的作用讓他無法停止攻擊行為,這是一個身體正常的男性本能的反應,所以行為人隨後的攻擊行為在當時是不受他本人意識有效控制的,只有在他的攻擊行為結束後,大腦接受到外界危險已經消失的訊號後,釋放停止攻擊的物質,身體的攻擊行為才停得下來。這些是動物耐以生存的本能行為,和法律意識及受教育程度無關,每個人體質不一樣,表現程度也不一樣。所以,我從生理上認為,他不是防衛過當,他的行為是正當防衛。另外,我認為行為人在追砍寶馬男時其主觀應該可以理解為寶馬男可能上車再次拿刀,拿槍,危險還沒有完全消除,不採取必要的措施可能還會遭到傷害甚至死亡,因此不繼續攻擊不足以消除危險,寶馬男的行為在當時至少已經涉嫌尋釁滋事罪或故意傷害罪,已經是犯罪行為。所以在法理上,我認為可以考慮是正當防衛。最後我在想,行為人經濟上可能不富裕,上有老下有小,是家裡的頂樑柱,如果當天就這麼不明不白的被殺了,對於他的家庭來說簡直就是災難,芝麻大點事,寶馬男就要取人性命,如果當時心慈手軟,後果肯定不堪設想,人不犯我我不犯人,人若殺我,我必博之!這是中國在面對列強時的態度,也是中華民族的精神精髓。所以在道義上,我認為行為人採取的是對等攻擊行為,不過分,就是正當防衛。我敢打賭,幾乎所有的警察,特別是刑警,都希望行為人最後無罪釋放。警察最看不慣,最想衝上去狠狠揍一頓的,就是這種作威作福,裝模作樣,欺壓群眾的人渣。肯定有人會指責我作為刑警在胡說八道,我先把話撂在這:”寶馬男在現場失去抵抗力了嗎?你敢肯定他的戰術性撤退不是跑到車上或後備箱裡拿刀槍嗎?他的同夥不會參與攻擊嗎?你有證據證明現實的危險真正解除了嗎?寶馬男年輕力壯,又還是混過社會的人物,會在現場輕易罷休放過行為人嗎?一旦行為人停止攻擊,寶馬男及同夥至少有一百種現場報復他的手段,寶馬男要是開車碾壓怎麼辦?這些可能的情況在當時萬分危機的前提下,試問你判別得了不?犯罪構成要件重要一條就是主觀方面,行為人主觀上有傷害他人故意,客觀方面有放任後果發生或積極追求的行為嗎?在那危機時刻你能把握得了嗎??除非行為人親口講他就要殺死他,否則一個犯罪要件都不完整的案子怎麼能判定有罪,知道疑罪從無嗎?還有,我相信一定有一大幫有高水平的律師已經在為行為人辯護而躍躍欲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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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千里之外俞
根據我以往的經驗來看,最有可能是下面的結果,首先花臂男被帶回派出所,然後派出所長親自審訊,見了面,哎喲,龍哥這次又什麼事啊?龍哥,他媽的一個傻逼竟然擋老子路,還跟老子頂嘴,被老子蕭一頓。此處省略5000字。最後派出所出面調解,賠電車男500了事,花臂男KTV喝酒慶祝,電車男醫院治療。就這樣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8月27日晚,江蘇省崑山市震川路一路口,一名開寶馬車男子與騎電動車男子在路口發生爭執,“寶馬男”從車中拿出長刀砍向騎車男子,未想到長刀掉落被騎車男子撿起,騎車男子持刀還擊將“寶馬男”殺害。目前案件正在進一步審理中。當街砍人也太過分了吧,如果他沒死,在我國可能會面臨什麼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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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寶馬車主用車撞擊電動車主,因為他撞擊物件是特定的,那麼他就不是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是故意傷害罪。另外,寶馬車主如果醉酒駕駛,他同時還涉嫌危險駕駛罪。
其二之後寶馬車主拿刀砍人的行為,既然影片清晰顯示他是從車裡拿出的管制刀具,首先觸犯了《治安管理處罰法》。拿刀砍人,自然是故意傷害罪。當然了,如果他拿刀砍的都是要害部位,那就應該認定為故意殺人罪。
其三最近國家在號召打黑除惡,寶馬男的行為和裝扮看起來具有黑社會的意味。也有帖子說寶馬男從事的是非法放貸。所以這種人應該是國家打擊的重點物件。有可能涉及黑社會犯罪。
所以說寶馬男本身就是個犯罪分子,只是裝逼過了份。怪不得好多網民認為這是為民除害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