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崑山反殺事件已經在網上討論了好幾天,大家有沒有試著分析一下事件發展的可能和影響? 2018.8.27 晚 9 點 30 左右,崑山順帆路震川路口發生寶馬車追尾電動車,車主下車群毆電動車主。爭執期間寶馬司機拿出砍刀砍人,打鬥過程中刀掉落,被電動車主反殺。電動車主是否防衛過當?責任如何認定?如果是你,你會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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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列表
  • 1 # 張寡婦你等等

    你們都說白衣哥是弱者,我看倒不一定,下面我就以我多年的學識以及作為一個老牌非著名私家偵探的敏銳嗅覺來分析一番。

    從影片裡看這個紋身男社會哥身高過一米六了嗎?我覺得玄乎,屬於那種穿著增高鞋墊兒才敢自稱一米六二的。體重也就百十斤吧,看他的影片除了肚子上有點肉其它地方也沒啥肉了。說實話這種身體狀況在我們山東如果是初中男生算是剛達標,要是有這樣的成年男子都能定傷殘等級了。他的單臂臂展估計只有有72到76公分,加上刀的三十公分也才剛到一米。這不是弱者是什麼?

    反觀白衣男,膀大腰圓,肩寬背厚。身高保守估計也有183。單臂臂展很可能超過一米。影片中可看出,紋身崽砍了幾刀在他身上紋絲不動,而他只是下意識地擋了一下,就把可憐的紋身崽像小雞子一樣撂倒在地。這是多麼巨大的身體差距。這不是強者欺負弱者又是什麼?

    可憐的紋身崽,你除了那身紋身還有什麼能搞過一米八白衣男的地方?所以說你這種小東西平時裝個逼或者叫上狐朋狗友欺負欺負人就好了。最好別學人家舞刀弄槍的,你真的不是個兒,看,栽了不是?

    小時候課本上的英雄形象都是偉岸的,壞人形象都是猥瑣的,看來果不其然。

  • 2 # 吹牛老祖

    這是一個持續的防衛過程,在跑向汽車的這幾秒鐘幾秒鐘幾秒鐘不能認定傷害已經終止,也不能認定已經喪失侵害能力,被害人也就是白衣哥有權繼續防衛。而且紋身哥也沒有口頭求饒或表示過和解等終止侵害的意願,這是我們判斷這場防衛是持續還是斷續的關鍵,如果紋身哥表達過和解或求饒的意願,而白衣哥仍然進攻是屬於防衛過當,而紋身哥只是向汽車靠近,無其他任何表示,則判定侵害仍然在持續,防衛也在持續,不存在過當,因為戰鬥沒有終止,整場防衛也沒有終止,還在持續中。綜上所述,白衣哥屬於正當防衛,不存在防衛過當一說。

    而且據說車裡搜出了土槍,更論證了我的觀點,紋身哥沒有和解的意思,也沒有表達出和解或求饒的意願,而是打算上車拿武器繼續戰鬥,這樣更應該認定防衛一直在持續,不存在防衛過當一說。

  • 3 # 流星海

    題主提出是否存在白衣男防衛過當的問題,我覺得是並不存在的。

    在事件發展中,雖然紋身男手中砍刀掉落被白衣男撿起,並對紋身男造成傷害,導致紋身男逃跑。但是並不能說明紋身男已經對白衣男不存在威脅性。

    首先紋身男依然存在行動能力,影片上看得出來,跑的還是挺快的。

    只要不是智力有障礙,自己處於劣勢時,都會逃跑。

    問題的關鍵在於,紋身男逃跑是為了什麼?

    僅僅是生命受到威脅,想遠離此地?

    還是戰術性撤離,尋找機會,來一波反殺?

    這誰都說不準,現在我們想象一下如果白衣男停止對紋身男造成傷害,讓他上車,可能會發生什麼。

    第一種可能,紋身男上車之後,開車逃跑。

    第二種可能,紋身男上車拿出第二把刀與白衣男互砍。

    第三種可能,紋身男上車拿出槍械擊殺白衣男。以紋身男高度疑似黑社會的紋身與做事風格,我不得不擔心他有槍。(有流言稱在寶馬車內搜出土質手槍兩把)

    第四種可能,紋身男上車開車撞擊白衣男。

    竊以為這四種可能發生的機率都是一樣大的,白衣男只有在第一種可能下才能活命。

    所以為什麼不追擊?

    我說過,你追著別人砍,別人逃跑並不能說明他不具有威脅性。如果他不跑,才能說明他的智商對你不具有威脅。

    再者,一個重要的問題。

    紋身男是送到醫院後不治身亡的!這很重要!

    並不是被白衣男子當街斬殺的!

    而且經過警方證實,在民警到達現場時,刀依然在白衣男手裡。

    這說明什麼我相信大家都明白!

    我很欣慰白衣男大哥在這起事件中沒有受到更多的傷害。

    很難想象為什麼紋身男可以猖狂到如此地步?

    行車橫衝直撞,隨意毆打他人,然後當街持刀傷人!視生命如草芥,視法律如無物!

    正義有時候僅僅需要一個“贊”!

  • 4 # 62837107257

    悲劇完全可以避免,如果他二位同車不要撩挑子白衣男子應阻止其拿刀。黑衣女開始不應挪車。好像她是專找事辦事的。

  • 5 # 使用者3815572513679

    崑山寶馬紋身男反殺事件。最大的影響就是正當防衛的界限認定,現在爭論最大就是騎車男到底是正當防衛還是防衛過當,我認.為就應當是正當防衛,理由是刀是紋身男的,而且還是從車上所拿,當刀被騎車男搶到手反打時,紋身男跑向車,正常人反應是又去拿武器..那隻能繼續打,打到他沒有能力再傷人為止,而防衛過當或故意傷人,只有在絞身男沒有能力傷人或已經不想再傷人情況下,騎車男再打,才能算犯罪,在當時,我認為只有在紋身男丟刀後,抱頭倒地倒地的情況下,才會沒有傷人的能力,.因為在戰場上,只有不殺投降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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