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格式條款是什麼?根據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條“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複使用而預先擬定,並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格式條款的存在首先肯定是為了提高效率,比如保險合同、政府部門提供的大量的合同範本,這類合同大量的存在,為了效率需由合同一方事先擬定。再有民法典的上述規定也肯定了格式條款的存在。
二、格式條款什麼情形下無效?根據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條“(一)具有本法第一編第六章第三節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條規定的無效情形;(二)提供格式條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限制對方主要權利;(三)提供格式條款一方排除對方主要權利。”
三、為了避免格式條款無效,應當怎麼做?根據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條“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並採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對方注意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等與對方有重大利害關係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
四、民法典對於未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特殊保護。根據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八條“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於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採用非格式條款。”
所以,基於上述規定,企業可以基於自己的業務需要使用格式條款,但是一定要嚴格依法使用,否則會導致格式條款不能成為合同內容、格式條款無效等不利的法律後果。
一、格式條款是什麼?根據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條“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複使用而預先擬定,並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格式條款的存在首先肯定是為了提高效率,比如保險合同、政府部門提供的大量的合同範本,這類合同大量的存在,為了效率需由合同一方事先擬定。再有民法典的上述規定也肯定了格式條款的存在。
二、格式條款什麼情形下無效?根據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條“(一)具有本法第一編第六章第三節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條規定的無效情形;(二)提供格式條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限制對方主要權利;(三)提供格式條款一方排除對方主要權利。”
三、為了避免格式條款無效,應當怎麼做?根據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條“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並採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對方注意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等與對方有重大利害關係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
四、民法典對於未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特殊保護。根據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八條“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於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採用非格式條款。”
所以,基於上述規定,企業可以基於自己的業務需要使用格式條款,但是一定要嚴格依法使用,否則會導致格式條款不能成為合同內容、格式條款無效等不利的法律後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