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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韋小龍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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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曉法說法
作為公職律師,我來答一下。
分析:
一、停車位停車位分為地上停車位和地下停車位。物權法對停車位進行了不同歸屬區分。
二、地下停車位按照物權法的規定,地下停車位,一般由開發商建造,屬於開發商,由開發商通過出售、出租或者贈送等方式給業主使用。
三、地上停車位地上停車位,佔有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道路,屬於業主所有。
剛才看見一個新聞,重慶一個小區因為車位歸屬問題,官司打到最高院,最高法判例:小區地面停車位歸業主共有,開發商不得出售。
至於收費還是免費使用,由業主大會決定。
如果地下停車場收費,得看當地收費規定,沒有超出限度的,是合理的。提供停車,本身也是一種服務。
如果因為停車場的問題,導致車輛受損,可以找管理單位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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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見見95
肯定不合理,如果是在小區停車位內。開發商一般就把停車位賣啦。根本不可能存在收費的可能。如果是地下人防車位,可以收費,但是不能賣產權。而且必須有人防辦的授權。如果是小區內綠化或者路邊停車的話,收費肯定不合理。而且你就是收費啦,也應該畫上標線,而且平常衛生也應該保持整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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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張太貓
首先丟擲了自己的觀點。我個人認為這事肯定是不合理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幾點:既然要收費,就說明是有人管理的。沒有管理收費也無從談起。既然要管理,就肯定要承擔相應的責任。停車場作為公共收費場合,除了人工管理,還需要配備一定的安全設施,比如圍牆、安全門、攝像頭。這些都是需要收費單位來提供的,這就已經形成了管理!用反證法的方式來辯證,如果收費方不提供管理服務,那麼乘客車內丟失物品。甚至電動車丟失,就沒有人來承擔責任, 收費方申明不承擔責任,也就意味著一切損失由車主自行承擔責任。那麼我們可以設想,如果是收費方監守自盜,那麼車主是不是算作主動羊入虎口?我們可不可以把收費方的這種推卸責任的規則制度看作是對自己監守自盜行為的一種掩飾和開脫?如果是這樣的話這分明就是一個圈套!就如俗話說的騙子把你賣了,你還在幫騙子數錢!因此最後我還是 要重複我的觀點, 我個人認為收費方的這種不管理行為是一種詐騙犯罪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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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羅成Jd
如果你們這家物業公司所佔用的停車場地是小區地面,那麼他的收費行為必須是經過業委會授權的,否則是違規的!利用業主共有產權(小區內己分攤到建築面積的區域)的收益屬全體業主共有,列入維修基金補充項。物業公司可以收取25%的法定成本(也可與業委會協商後,增加收取比率)。但原則是不得自行定價及隨意調價!車位場地租賃中包括場地維護成本及人員管理成本、還有如水電能耗及保險等費用。
如果你們這家物業公司系接受開發商自有產權的車庫的,其收費行為只是一種被委託的執行過程。只要其定價未違反當地物價規定的,其行為就合規。當然,如果也能相應減少相鄰業主的投訴,方便小區業主車輛停放的,更好!如業主對此定價有異議,可以向當地物價部門反映,協商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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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豐子
說實話,有點不敢回答這類問題,因為只要客觀一點點,就會引發一群噴子出來。
可是不客觀吧,又失去了問答的意義,不能為了噴子放棄我的原則。
開始回答:
首先要明白,這個規定及其不合理,但是這個規定似乎已經成了物業公司的潛規則,只要車輛受損,就開始推脫責任,最常用的理由就是,收取的不是車輛保管費用,收取的僅僅是車輛停放地的維護費用,那麼停車費用到底應該包含什麼呢?
一:物業對停車場的維護,修理費用。
二:維護停車場產生的收費人員,安保人員費用。
那麼就很清楚了,既然該費用包含了收費人員和安保人員的費用,享受相關的服務也就理所應當了。
可是為什麼這個明顯不合理的潛規則,會變成大家都會碰到的明規則?
主要原因有兩個
一:車輛幾乎都有保險,出現這種情況,一般來說報警報保險,大部分都會有辦法解決。所以車主一般不會太較真。
二:維權成本太高,這種情況首先報警的話,警察一定讓你們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就建議起訴,這時候起訴的時間成本就很大了,幾乎沒人會選擇這條路。
也是這種情況才會縱容了物業的這種霸王條款和潛規則的出現。
如果車主需要較真,一定要儲存好相關證據,比如停車票,監控錄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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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說天評地鹽城哥
這種事情也是需要看物業收費的手續是否完備。小區是否有業委會或者業主大會。如果沒有業委會,是否經過物價局進行價格備案審批。
根據你的提問條件,有些事情看的不是很清晰。
1.停車收費場所的所有權歸屬。如果是公共面積,那需要經過業主委員會或者業主大會的批准,包括停車位的收費方式,使用範圍,收費標準以及返還比例都應該在業主大會進行審議。
2.如果沒有業委會,那公共面積不得收取停車費。如確需收取,首先需要徵求業主同意,當大部分業主同意後還需進行公告。公告後需要得到物價局批文,對停車滴收費有批覆才可以收費。還需報經物業主管部門備案。
3.如果是地下停車位或者人防停車位,物業主管部門和物價局也有一定的指導價。必須是在核定範圍內收取費用。
4.如果是收取停車費和物業費,大家一定要記得要發票。如果物業收費不給發票,請撥打稅務舉報電話舉報偷漏稅款行為。維護國家稅收的法律效力。
至於價格應該收多少需要看當地相關標準。只要手續完備,在規定收費標準內,那收費是合理的。當然,收費後物業需要承擔車輛的管理職能和車輛停放安全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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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小米哥458
不提供任何服務,為什麼要交400元呢,作為物業,他們應該知道,我們這些業主才是他們的衣食父母,如果大家都不滿意,可以換物業公司的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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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老包有時不線上
物業強制收停車費400元每月,不提供任何服務?合理嗎?
這個問題提出卻沒有附帶相應的說明,所以回答也就從簡。
一、小區收取停車費應按什麼標準,如果物價部門不予管控的話,應是由業主決定,大的原則是業主大會決定,少部分則由業委會決定。
據查貴州有些城市已放開住宅物業的停車費管理,完全由市場決定,那麼這個話語權在於業主或者業委會,反正不是物業公司。從附圖中可以看出一些不正規之處,價格公示牌沒有給予公示制訂價格的單位(業委會或物價局)。
二、至於這個停車費400元,暫時不能判定不提供服務這一說法。
至少我認為門崗有人核查進出車輛,有人收費,已包含了車輛管理的一些服務,為什麼提問人說不提供任何服務?
請問下,你說的服務包括哪一些?? 是一般小區停車服務中的一部分麼?
經查,這個小區應是貴陽的超級樓盤【花果園】,部分住宅每層有10戶,每棟有40層!(上圖) 這種情況下,停車矛盾就會很突出!
提問人問:合理還是不合理?這需要結合當地的實際情況綜合分析,外人在資訊不全的情況下不能給予準確判定。
此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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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王飛125335157
物業向業主收取停車費有法律依據嗎
“物業是否有權向業主收取停車費,需要考察停車費的性質。小區停車費的性質有兩種,一種是土地使用費,一種是管理費。兩種費用的收費依據與收費主體是不同的。”張徐寧說,根據物權法第73條的規定,小區內的道路、綠地、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屬於業主共有。第74條規定,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由此可知,土地使用費收費的法律依據是物權法,收費主體是業主。業主可以因車輛佔用土地而收取土地使用費。而管理費的收費依據是合同法及國務院頒佈的《物業管理條例》。合同法第365條及第366條規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並返還該物的合同。寄存人應當按照約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費。而《物業管理條例》第55條規定,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進行經營的,應當在徵得相關業主、業主大會、物業管理企業的同意後,按照規定辦理有關手續。由此,物業在徵得業主同意後是可以利用小區的土地進行經營的。車主向物業交納的其實是車輛保管費。 所以宏方物業不合法
回覆列表
1.現在很多地方的住宅小區停車收費都是實行市場調節價!具體收費標準由物業公司和業主協商透過合同的方式來約定,小區停車收費要求明碼標價。合理與否,需要根據專案具體情況來分析,不可一概而論。
放開了價格,有些小區的停車收費標準提高了,確實也引發不少業主與物業公司之間的矛盾和衝突。特別是一些沒有成立業委會的小區,可能存在未經協商私自漲價、或有強制色彩的收費情況,可以向相關主管部門投訴,依法維護自己的權益!
2.“本停車場車輛收費僅指車輛停泊服務費,不承擔車輛保管責任”這是行業一個潛規則。很多人認為這是一個霸王條款,不合理也不合法。
物業公司與車主是否在物業服務合同或其他相關合同中,對車輛的停放、領取及保管等作出明確的約定,這是確定雙方法律關係最直接的依據。很多物業公司都是透過合同的方式來規避相關風險。
一般來說物業公司在履行物業管理義務時有瑕疵、存在疏漏,造成業主財產損失,應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