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為了規定城市中從事燃氣經營活動單位必須具備的條件,根據《城市燃氣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特制定本標準。
2.燃氣氣源及質量:
2一1城市燃氣包括以煤和重油、石腦油為原料製取的人工煤氣、液化石油氣、天然氣和礦井瓦斯等。
2一2氣源廠生產的燃氣質量應符合國家規定的質量標準要求:GB13621一92《人工煤氣》、GB9052.1《油氣田液化石油氣》和GB11174《液化石油氣》、SY7514《天然氣》、GB/T13611一92《城市燃氣分類》等。
2一3城市燃氣應具有可察覺的臭味,應符合GB50028一93《城鎮燃氣設計規範》的規定要求。
2一4從事液化石油氣經營活動的企業,要有穩定氣源(指有儲備設施或與有儲備設施單位簽訂的代營合同),保障持續穩定地供應液化石油氣。
2一5從事液化石油氣經營活動的企業,凡液化石油氣含有殘液組份的,必須設有殘液回收裝置,回收殘液。
2一6對於人工煤氣的低發熱值、雜質允許含量(包括焦油、硫化氫、氨、萘、一氧化碳等)每日每班要進行檢測;對於天然氣、液化石油氣要定期進行成分分析檢驗。
2一7對於上述要求進行的各種檢驗或檢測,燃氣企業必須設有檢測或檢驗裝置,保證燃氣質量。
3.燃氣壓力從事燃氣供應的企業,凡由管道輸送的燃氣,應根據其氣源,對使用者室內燃氣的最高壓力與用氣裝置燃燒器額定壓力,符合GB50028一93的規定要求。
4.燃氣生產工藝4一1以煤和重油為原料的人工煤氣制氣工藝、淨化處理工藝、管網輸配系統、儲配站、調壓站等,必須符合GB50028一93《城鎮燃氣設計規範》的要求。
4一2天然氣及礦井瓦斯等燃氣的貯存設施、集輸站場、處理廠、集輸管線、管網輸配系統等,必須符合GB50028一93《城鎮燃氣設計規範》和石油化工部、煤炭部門的有關規定要求。
4一3從事液化石油氣經營活動的燃氣企業,必須具備包括由運輸、接卸、儲存、灌裝等完整生產工藝的液化石油氣貯配站,方能在城市內設立液化石油氣供應站,經營液化石油氣,液化石油氣貯配站必須符合GB50028一93《城鎮燃氣設計規範》的規定要求。
任何沒有上述完整生產工藝液化石油氣貯配站的單位和個人、或利用液化石油氣汽車槽車進行臨時灌裝的,不得從事液化石油氣經營活動。
4一4人工煤氣、液化石油氣、天然氣及礦井瓦斯的生產、儲存及輸配等所有的裝置,必須滿足生產工藝的要求;儲罐及所有的壓力容器(包括液化氣鋼瓶)必須符合勞動部門關於壓力容器的規定要求。
4一5液化石油氣鐵路槽車和汽車槽車應符合(82)勞鍋字22號、(82)化調字第316號《液化氣體鐵路槽車安全管理規定》和(81)勞鍋字1號《液化石油氣汽車槽車安全管理規定》的規定
5.安全生產
5一1燃氣企業的人工煤氣廠、液化石油氣貯配站場、天然氣及礦井瓦斯集輸站場的建設、生產和經營,必須嚴格執行GBJ16《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50028一93《城鎮燃氣設計規範》;建設部、勞動部、公安部第10號令《城市燃氣安全管理規定》等有關安全生產方面的規定要求。
5一2燃氣企業的人工煤氣廠、液化石油氣貯配站場、天然氣及礦井瓦斯集輸站場的防火及消防設施和器材的配備,應符合GBJ16《建築設計防火規範》的規定要求,防爆等級應符合GB50058《爆炸和火災危險場所電力裝置設計規範》的規定要求。
5一3按照《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暫行條例》的規定,燃氣企業要對儲罐、液化氣火車槽車及汽車槽車、鋼瓶等壓力容器,定期進行檢驗。
有條件的企業,應配備檢驗液化石油氣汽車槽車、鋼瓶、儲罐及壓力容器的設施和專職檢驗人員。
5一4必須具有裝置、設施執行及人身安全的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崗位責任制及相關的安全制度,並認真組織實施。
5一5生產崗位執行人員,必須按規定全部經過考核持證上崗。
5一6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組織,企業要由負責生產的主管領導分管安全生產工作,設立安全管理機構;生產車間要由車間主任主管安全生產工作,並設專職安全員。
6.人員及其他
6一1燃氣企業生產工人、管理與工程技術人員和服務人員定員的標準要按建設部《城市建設各行業編制定員標準》((85)城勞字第5號)的規定配備。
6一2燃氣企業的專業性和安全性很強,必須配備專業工程技術人員。
小型企業配備專業技術員,中型企業要有專業工程師,大型企業配備專業高階工程師。
6一3企業全部人員必須定期進行廠規廠法、安全生產、生產管理基本知識的基礎教育。
6一4企業要建立包括基建、生產執行、技術裝置、物資、安全生產等完整的統計資料和檔案,並設專人管理。
6一5企業要有營業章程和服務規範。
1.為了規定城市中從事燃氣經營活動單位必須具備的條件,根據《城市燃氣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特制定本標準。
2.燃氣氣源及質量:
2一1城市燃氣包括以煤和重油、石腦油為原料製取的人工煤氣、液化石油氣、天然氣和礦井瓦斯等。
2一2氣源廠生產的燃氣質量應符合國家規定的質量標準要求:GB13621一92《人工煤氣》、GB9052.1《油氣田液化石油氣》和GB11174《液化石油氣》、SY7514《天然氣》、GB/T13611一92《城市燃氣分類》等。
2一3城市燃氣應具有可察覺的臭味,應符合GB50028一93《城鎮燃氣設計規範》的規定要求。
2一4從事液化石油氣經營活動的企業,要有穩定氣源(指有儲備設施或與有儲備設施單位簽訂的代營合同),保障持續穩定地供應液化石油氣。
2一5從事液化石油氣經營活動的企業,凡液化石油氣含有殘液組份的,必須設有殘液回收裝置,回收殘液。
2一6對於人工煤氣的低發熱值、雜質允許含量(包括焦油、硫化氫、氨、萘、一氧化碳等)每日每班要進行檢測;對於天然氣、液化石油氣要定期進行成分分析檢驗。
2一7對於上述要求進行的各種檢驗或檢測,燃氣企業必須設有檢測或檢驗裝置,保證燃氣質量。
3.燃氣壓力從事燃氣供應的企業,凡由管道輸送的燃氣,應根據其氣源,對使用者室內燃氣的最高壓力與用氣裝置燃燒器額定壓力,符合GB50028一93的規定要求。
4.燃氣生產工藝4一1以煤和重油為原料的人工煤氣制氣工藝、淨化處理工藝、管網輸配系統、儲配站、調壓站等,必須符合GB50028一93《城鎮燃氣設計規範》的要求。
4一2天然氣及礦井瓦斯等燃氣的貯存設施、集輸站場、處理廠、集輸管線、管網輸配系統等,必須符合GB50028一93《城鎮燃氣設計規範》和石油化工部、煤炭部門的有關規定要求。
4一3從事液化石油氣經營活動的燃氣企業,必須具備包括由運輸、接卸、儲存、灌裝等完整生產工藝的液化石油氣貯配站,方能在城市內設立液化石油氣供應站,經營液化石油氣,液化石油氣貯配站必須符合GB50028一93《城鎮燃氣設計規範》的規定要求。
任何沒有上述完整生產工藝液化石油氣貯配站的單位和個人、或利用液化石油氣汽車槽車進行臨時灌裝的,不得從事液化石油氣經營活動。
4一4人工煤氣、液化石油氣、天然氣及礦井瓦斯的生產、儲存及輸配等所有的裝置,必須滿足生產工藝的要求;儲罐及所有的壓力容器(包括液化氣鋼瓶)必須符合勞動部門關於壓力容器的規定要求。
4一5液化石油氣鐵路槽車和汽車槽車應符合(82)勞鍋字22號、(82)化調字第316號《液化氣體鐵路槽車安全管理規定》和(81)勞鍋字1號《液化石油氣汽車槽車安全管理規定》的規定
5.安全生產
5一1燃氣企業的人工煤氣廠、液化石油氣貯配站場、天然氣及礦井瓦斯集輸站場的建設、生產和經營,必須嚴格執行GBJ16《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50028一93《城鎮燃氣設計規範》;建設部、勞動部、公安部第10號令《城市燃氣安全管理規定》等有關安全生產方面的規定要求。
5一2燃氣企業的人工煤氣廠、液化石油氣貯配站場、天然氣及礦井瓦斯集輸站場的防火及消防設施和器材的配備,應符合GBJ16《建築設計防火規範》的規定要求,防爆等級應符合GB50058《爆炸和火災危險場所電力裝置設計規範》的規定要求。
5一3按照《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暫行條例》的規定,燃氣企業要對儲罐、液化氣火車槽車及汽車槽車、鋼瓶等壓力容器,定期進行檢驗。
有條件的企業,應配備檢驗液化石油氣汽車槽車、鋼瓶、儲罐及壓力容器的設施和專職檢驗人員。
5一4必須具有裝置、設施執行及人身安全的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崗位責任制及相關的安全制度,並認真組織實施。
5一5生產崗位執行人員,必須按規定全部經過考核持證上崗。
5一6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組織,企業要由負責生產的主管領導分管安全生產工作,設立安全管理機構;生產車間要由車間主任主管安全生產工作,並設專職安全員。
6.人員及其他
6一1燃氣企業生產工人、管理與工程技術人員和服務人員定員的標準要按建設部《城市建設各行業編制定員標準》((85)城勞字第5號)的規定配備。
6一2燃氣企業的專業性和安全性很強,必須配備專業工程技術人員。
小型企業配備專業技術員,中型企業要有專業工程師,大型企業配備專業高階工程師。
6一3企業全部人員必須定期進行廠規廠法、安全生產、生產管理基本知識的基礎教育。
6一4企業要建立包括基建、生產執行、技術裝置、物資、安全生產等完整的統計資料和檔案,並設專人管理。
6一5企業要有營業章程和服務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