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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寶刀法佬

    分手費不一定都是敲詐勒索!

    1、吳秀波的女友索要分手費構成敲詐勒索有幾個特點,1、數額特別巨大4000萬,2、以威脅恐嚇為手段,3、吳秀波不自願。

  • 2 # 柳易

    個人認為,敲詐勒索是指無中生有 ,以威逼、脅迫的手段,索要個人所需的財物,來達到自己的各種目的。

    如果說吳與其女友(確係男女朋友那種關係),那麼女的索要財物就屬於分手談判的一種,因為他們這種關係本身就涉及到交易,為社會所唾棄,不受法律保護。所以,以男方社會影響為前提談判要價條件,是二人分手的必然結果,這要看男方如何評價自己的社會價值,你可以一分不給,代價就是不受保護的所謂隱私洩露。但你答應了,就不應歸為敲詐勒索。

  • 3 # 有典享法

    第一種情況,情人分手了,一方對對方說給我100萬青春損失費或分手費,對方也覺得心裡愧疚,直接給了!這屬於一個願打一個願挨!不構成敲詐勒索!

    第二種情況,還是情人分手了,一方說給我100萬,不然我弄死你還弄死你全家,再或者我手上有你裸照,不給我就髮網上讓你社會性死亡!對方害怕給了!這當然屬於敲詐勒索!

  • 4 # 不在迷跡過去

    情人指的是你情我願,誰也別說誰是好東西?作為第三者,你圖意啥?你自己心清楚,要分手費。內地願意給要多了也不願給情人指的是你情我願,誰也別說誰是好東西?作為第三者,你圖的啥?你自己心清楚。要分手費,也得看要多少?對方是否能承擔得起?也不願給,即使能成得起,人不願給你也沒辦法。論道德敗壞,你也不是什麼好病餅。無論多少,如果以威脅恐嚇的v前提的話,就應該是敲詐勒索

  • 5 # 廣州婚姻律師關元朝

    雖然說情侶分手,一方向另一方索要分手費不受法律保護,但也不被法律所強制,因此並不能認定為敲詐。確定分手費是否為敲詐,應該從以下幾點來認知:

    1、敲詐行為是一般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而情侶間的分手費通常是一方認為自己的青春被耽誤了,對方要補償自己,並非無故索要財物;

    2、敲詐表現為行為人採用威脅、要挾、恫嚇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財物的行為。情侶之間索要分手費有時會講出一些氣話,比如說不給分手費,就會怎樣怎樣。但也不能就因此簡單的認為這就是敲詐,因為敲詐還有金額的規定。一般來說,要數額達到二千元以上,才涉嫌敲詐勒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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