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辦理菸草專賣零售許可證需要到當地的菸草管理部門申請,具備相應條件經過稽核後可以進行銷售。
根據《菸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申請菸草專賣零售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經營菸草製品零售業務相適應的資金;
(二)有與住所相獨立的固定經營場所;
(三)符合當地菸草製品零售點合理佈局的要求;
(四)國家菸草專賣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五條制訂菸草製品零售點合理佈局規劃時,應當根據轄區內的人口數量、交通狀況、經濟發展水平、消費能力等因素,在舉行聽證後確定零售點的合理佈局。
擴充套件資料:
《菸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發放菸草專賣零售許可證:
(一)經營場所基於安全因素不適宜經營捲菸的;
(二)中、小學校周圍;
(三)取消從事菸草專賣業務資格不滿三年的;
(四)因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菸草專賣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發證決定後,申請人一年內再次提出申請的;
(五)因申請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的菸草專賣許可證被撤銷後,申請人三年內再次提出申請的;
(六)未領取菸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經營菸草專賣品業務,並且一年內被執法機關處罰兩次以上,在三年內申請領取菸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
(七)國家菸草專賣局規定的其他不予發證的情形。
申請辦理菸草專賣零售許可證需要到當地的菸草管理部門申請,具備相應條件經過稽核後可以進行銷售。
根據《菸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申請菸草專賣零售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經營菸草製品零售業務相適應的資金;
(二)有與住所相獨立的固定經營場所;
(三)符合當地菸草製品零售點合理佈局的要求;
(四)國家菸草專賣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五條制訂菸草製品零售點合理佈局規劃時,應當根據轄區內的人口數量、交通狀況、經濟發展水平、消費能力等因素,在舉行聽證後確定零售點的合理佈局。
擴充套件資料:
《菸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發放菸草專賣零售許可證:
(一)經營場所基於安全因素不適宜經營捲菸的;
(二)中、小學校周圍;
(三)取消從事菸草專賣業務資格不滿三年的;
(四)因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菸草專賣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發證決定後,申請人一年內再次提出申請的;
(五)因申請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的菸草專賣許可證被撤銷後,申請人三年內再次提出申請的;
(六)未領取菸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經營菸草專賣品業務,並且一年內被執法機關處罰兩次以上,在三年內申請領取菸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
(七)國家菸草專賣局規定的其他不予發證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