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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我是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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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日暮蒼山遠一1
正常人的思維,花季女孩的非正常死亡,絕不可能和貨拉拉司機沒有必然的聯絡,行駛軌跡偏航正常導航路線,已經不正常,三次偏航偏僻路線。跳窗說明車門是鎖死打不開的,警方調去沿途路線後,根據行駛速度是否異常,刑警的痕跡檢測會給社會一個交代!靜等官方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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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葉律師
公安機關通報,女子車某某租乘貨拉拉網約車跳車身亡事件”涉事司機周某春(男,38歲,長沙市嶽麓區人),因涉嫌過失致人死亡罪,被公安機關依法刑事拘留。
這個事件發生之後,說女孩是自殺,說女孩跳車的行為跟司機沒有關係,那估計很多網友都不相信。我們自然是希望公安機關因為網友或其他方面的原因,最後予以認定某個罪名。但這起案件的證據收集上,確實存在一定的難度。這起案件沒有其他人員在場,當場沒有錄音,沒有監控影片。女孩也沒有報警,也沒有向朋友求助等等,並且經搶救無效死亡。所以貨拉拉司機的供述對於案件事實的認定是相當的重要。
公安機關最後認定為過失致人死亡犯罪,恐怕跟司機本身供述有直接關係。個人推測,這起事件應當跟司機偏航有直接關係。司機偏航可能會給女孩造成疑慮,甚至是恐慌。 雙方可能會對路線及偏航等問題產生爭論。如果女孩要求停車,但司機卻不同意。在女孩具有跳窗的說法及動作時,司機仍然拒絕停車。最後女孩選擇跳車。這種情況下是有可能會涉嫌過失致人死亡犯罪。公安機關現在也只是初步認定涉嫌犯罪,並非最終結論。貨拉拉司機最後是否構成犯罪,以及具體的罪名及刑罰,還是要等法院最後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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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生薑阿阿姜啊
這個案件還在調查中吧。
個人分析:
會不會是女孩自己搬東西,上車後感覺有些累,咪了一會兒,然後司機會不會是“見色起意”,想猥褻女孩。估計一開始女孩睡的太深了,沒有感覺到,後面司機膽子越來越大,最後女孩驚醒,以前也沒有遇到過這種事情,不知道該怎麼辦,情急之下選擇了跳車。
這個案子疑點太多,司機繞路就是最大的疑點。一個花季少女,無緣無故的選擇跳車,這個就解釋不過去,就算有輕生的想法,也不會選擇跳車來進行吧,一般跳車應該是重傷,不會至死,但是要是車速突然過快,跳車威脅性極大。
司機過失致人死亡,這個解釋起來,會不會是司機在行駛過程中沒有鎖車門,導致女孩無意中開啟車門,自己也沒有坐好,掉下去了。乘著貨車時,應該要系安全帶吧,司機沒有提醒當事人,這個被抓拍到,要扣分吧。
不管怎麼解釋,過失致人死亡,個人認為有些牽強。
還是等待案件的調查,以最終結果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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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順唭自繎93029156
天網恢恢疏而不漏。
如果真的是跳車身亡,那可能就是過失死亡罪。
但貨拉拉已的到受害人家屬的諒解,這個恐怕不是單純用金錢能解決的,那就是刑事案件,貨拉拉必定要跟司機進行切割,站到受害者家屬一邊,如此,是否從“車窗”或“自己”跳出去,那就難說。
說實在要還原車內最後那六分鐘的情況可能做不到。但要判斷一個人是否從車窗出去,是怎麼出去的,其實很容易。經過最後一個路口的時間與司機報警時間也知道,看看多少時間,拿來跟他口供進行核對一下,說實在,耳朵出血這情況是怎麼來的?從窗口出去的話,頭部遭後輪碾壓可能性,要比從座位上直接踢出去可能性要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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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莫言悠然
哪個罪犯在初審時是認罪的?罪犯在初審時都是百般抵賴和狡辯,自以為可以瞞天過海,自編故事,自圓其說,反偵察能力,結果呢?還是被公安刑偵人員識破,最後罪犯會供認不諱的。相信公安偵破案件的能力!做過了必會留下痕跡,再狡猾的罪犯最後都逃不過刑偵人員的火眼金睛。這個案子存在很多疑點,而且司機的脫罪令人難以置信,也是站不住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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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老趙大趙趙建明
如果女孩沒有非常嚴重的安全威脅,是不會從正在行進的汽車上跳下來的,必然多次叫司機停車,見無效後,才跳車的。誰也逃不出邏輯的推理,但沒有證據司機又拒不坦白,你也很難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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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2006第一場雪
問題百出的貨拉拉
謊言和漏洞百出:1.貨拉拉司機不懂導航?估計傻子都會用導航,更何況靠拉貨吃飯的貨拉拉司機。2.行駛線路三次偏航,而且都是偏航到偏僻的地方,疑點重重,這種嚴重的刑事案件,公安機關怎麼可以把嫌疑人釋放?一個23歲的青春少女一般情況下絕對不會因為繞路多付錢而跳車,10公里左右的車程,司機未參與搬運。一般情況下200元左右,就算司機繞路,300-500元也是高價了,一個成年人為了500元跳車自盡?死者家屬和公眾期待真相。3.事發後半個月後的23日,派出所以過失殺人罪再次將貨拉拉司機刑拘。看來在媒體及大眾的呼籲和事件發酵下,公安機關頂不住壓力,糾正前期草率處理。
4.貨拉拉存在著嚴重的管理責任缺陷!貨拉拉平臺居然沒有錄音錄影功能?這簡直就是縱容犯罪分子。滴滴打車頻繁出事後,才有了錄音錄影功能,前車之鑑,後事之師。錄音錄影功能根本不是高科技,更不需要多少成本,幾百元的硬體裝置,加上總部伺服器儲存就可以。貨拉拉平臺只要在高額的平臺提成中拿出1-2單的利潤就可以實現錄音錄影功能。貨拉拉為什麼不加強此方面的管理,為交易三方提供安全管理責任?
如今網際網路經濟雨後春筍,網際網路寡頭橫行,相關法律法規都有些滯後,所以網際網路企業更要自我完善。貨拉拉平臺如不能拿出自己無罪的證據的話,女孩的意外死亡必須由貨拉拉負全責。因為貨拉拉是交易提供方,收錢的主體也是貨拉拉,訂單一旦生成,貨拉拉、司機、叫車人就形成了三方合約關係,貨拉拉必須為委託方提供安全、周到的服務。期待公安機關徹查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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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楊天鵬律師
本案目前尚在調查中,案例細節尚無法知曉,那麼咱們從過失致人死亡罪的規定來推測一下可能的情況。
過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為人因疏忽大意沒有預見到或者已經預見到而輕信能夠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剝奪他人生命權的行為。
本罪在犯罪客觀方面的表現是:
1.行為人具有致人死亡的行為;在這裡,行為人的行為可能是有意識的,或者說是故意的,但對致使他人死亡結果發生是沒有預見的,是過失。本罪屬結果犯,行為的故意並不影響其對結果的過失。這點同有意識地實施故意剝奪他人生命行為的故意殺人罪不同。過失致人死亡行為可以分為作為的過失致人死亡行為和不作為的過失致人死亡行為兩種情況。
2.客觀上必須發生了致人死亡的結果;
3.行為人的過失行為與被害人死亡結果之間有因果關係。這裡死亡包括當場死亡和因傷勢過重或者當時沒有救活的條件經搶救而死亡。否則行為人不應承擔過失致人死亡罪的刑事責任。如果行為人的過失行為致人重傷,但由於其他人為因素的介入(如醫師未予積極搶救或傷口處理不好而感染)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只應追究行為人過失重傷罪的刑事責任。
所以,貨拉拉司機在車輛高速行駛的狀態下,連續發生偏航,之後女孩跳車發生死亡。如果想要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在車輛行駛過程中發生了什麼事情很重要,司機到底做了什麼才會對女孩跳車行為存在過失呢?
個人推測,如果要構成過失致人死亡,應該符合以下設想:首先,司機的某些行為可能直接間接促使了女孩產生跳車衝動;其次,司機在得知女孩欲跳車的情況下,自信認為她不敢跳車,進而沒有做出減速行駛和停車的舉動;最後,險情發生後,司機沒有實施緊急救助行為。
因此推測事故情形如下:女孩搬家過程中,貨拉拉司機多次嚴重偏航行駛,女孩交涉後情況沒有改善,感覺到了危機,遂與貨拉拉司機言語產生衝突。為了自救,女孩告知貨拉拉司機停車,否則自己將跳車,並拉開了車門做出跳車架勢,但司機認為女孩只是嚇唬他,並不敢跳車,所以沒有減速和停車,此時女孩跳車,死亡發生。這種情形下,貨拉拉司機可能會對死亡的發生存在一定過失,可能會構成過失致人死亡。以上全是推論,本案最終結果要以公安機關結論為準,但公安機關調查取證有一定難度。因為事故主要發生場地在貨拉拉車上,案發第一現場只有貨拉拉司機和女孩二人,根據貨拉拉公司方的宣告,貨拉拉軟體目前沒有錄音功能,也就意味著很難查清楚當時車上到底發生了什麼。但仍希望,案件能儘快水落石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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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英語八爪魚露娜老師
很多時候不要把別人當成傻子,很多時候任何事情都是要講邏輯了。
你說一個好好的女孩兒為什麼會跳車呢?那他肯定是在車上遭遇了一些不正常的行為,覺得自己受到了威脅,所以才會跳出,難道他莫名其妙的就會跳車嗎?
還有就是司機有三次偏航,雖然說沒有錄音,沒有錄影,但是已經基本上可以判斷出女孩兒的確遭受了這樣的行為。
就算沒有不軌行為,也沒有及時履行告知的義務,所以說這個司機應該是難逃其咎的。
所以法院對他作出的判決其實是相對來講比較公平的。
而拼多多給女孩兒的賠償應該也不會少,否則他的家長不會這麼輕易的就放掉輿論的這個風口浪尖。
總而言之,女孩兒們在外面一定要保護好自己,凡事多點警惕之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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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老趙解說23333
唯一的證人,就是兼嫌疑人的司機,那麼要突破司機,1/測謊;2/放看守所讓犯人審;3/省專家組參與破案,對車裡車外的證據進行分析;
純屬個人興趣,我們簡單推理下,
1/從女孩解安全帶鎖釦,到拉副駕車門門不開,再到站起來,再探身出視窗,應該在5-7秒最少了,這個時間司機急剎車肯定可以停住了。結果司機沒有剎,肯定是有問題,最少是過失殺人。
2/在女孩身上,看有沒有司機指紋和生理痕跡;
3/檢查行車記錄儀;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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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順順順然
要相信警方的辦案能力,訊息稱嫌疑人本月23日,已被「過失致人死亡」罪拘留在案。
從證據看事實:①行車軌跡有多次偏離導航路線,但駕駛員是嶽麓區人,長沙生活30多年,路線熟悉也無可指責;但是引起誤會和爭執可能性是存在的。
②時間上的證據,9:17分上車行駛,9:24分手機上聊天,9:29多經過某公司大門監控,9:30分嫌疑人電話求助和報警。
以上3點是可確認的證據,其次證言方面應為可參考的間接證據。
(1)駕駛員稱遇難者是因感到害怕跳窗而逃;(2)駕駛員家屬稱嫌疑人還是個櫥師,人很老實;
(3)遇難者家屬稱女生月薪近2萬,男朋友在外地工作,準備買房結婚。
從以上的內容分析,23歲的女生理智和精神正常,自殺的可能性完全不存在。
38歲的貨拉拉駕駛員,可能會為這一單生意不賺錢,有一些不滿的情緒發洩;但是性格和本性並不壞,不大可能有故意威嚇女生的流氓惡劣行為發生。
那麼,怎樣的情況下會造成後腦勺墜地身亡?
若跳窗屬實,有分辯力的話一定是先出腳再跳下;下面不是水池,哪有用頭主動去跳?沒有分辯能力也不可能後腦勺墜地,除非會翻跟斗?
從出事一分鐘前的監控看,看到窗確實開著,但沒有身影伸出窗外;而況跳窗需要一定時間,旁邊的駕駛員不可能無動於衷,只要拉一把就抓住了。
由此看來主動跳窗可能性極小極小;另外還有一種可能,就是從車門處意外墜下。
如果這時候遇難者,正面對駕駛員為偏航事爭執,身體緊貼車門;由於情緒激動,不小心將門撞開墜下,這種狀況比較符合後腦勺著地的情節。
當然也難以排除,駕駛員爭執中生氣而發怒,忽然身不由主地打開了這扇門,造成這起悲劇發生。
從駕駛員迅速打電話求助和報警來看,故意殺人的可能性不大;但是過失致人死亡嫌疑肯定很大!
大膽假設,小心求證;以上分析你認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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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大雄偉
我認為大家先不要過度的猜測這個問題,官方會給我們一個合理的答覆。
現在的裝置都這麼先進,人才優秀,普通的貨拉拉司機,如果真是涉事司機的問題,面對阿s 的靈魂拷問,久而久之心理防線肯定會不攻自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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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樂事君
個人分析:從生前六分鐘還在跟公司同事有微信聯絡,而且從公佈的搬家影片來看也符合一個正常人的行為,沒有任何自殺的異樣或表現,貨拉拉司機可能具有重大嫌疑!第一有可能是因為司機偏航,女孩與其發生了爭執,引起情緒波動,導致跳車;還有一種可能是司機圖謀不軌,引起女孩的警覺,女孩為了自我保護,跳車逃離現場。不過具體是啥原因還得看公安局調查!只是遺憾的是這個女孩太年輕了,大好的青春年華就這樣逝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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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櫻桃與丸子
這個事件覺得並不簡單。有很多可疑的地方,首先,女孩選擇跳窗,這就不正常了,一般發生爭執,要下車,不是因該司機靠邊停,從門下來嗎?那司機為什麼不停車?
還有,司機就算不願女孩下車,不開門。那女孩都準備翻窗了,難道司機都沒察覺?都不制止嗎?一個女孩想要從車窗跳下,並不是件容易的事情吧,耗費的時間因該不會短,至少不是在一瞬間就能完成的,這期間司機幹什麼去了?眼睜睜看著女孩跳窗嗎?
再者,沒有發現剎車痕跡,就說明司機根本沒打算停車啊?是故意的吧,多半是司機做了什麼見不得人的事,女孩迫不得已選擇跳窗,司機覺得女孩沒這膽量,誰知真跳了,要不就是司機純心想女孩死,所以見死不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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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琅琊有情人
法制社會,什麼事都必須有證據,警察辦案,更是注重證據。現警方以過失致人死亡罪刑拘涉事司機,說明他有這個嫌疑,而且警方手裡現在應該有了一些證據,才會做出刑拘決定。
值得注意的是,事件發生後,涉事司機被帶走調查,3天后被釋放,當時應該是證據不足。年後,隨著事件被媒體曝光,大眾關注度很高,警方最終做出了這個處理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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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CSM123
我前面說過,女孩不可能是自己跳車身亡。說①車門未關好也不可能,沒關好會顯示,開車人都知道,即使顯示未關好,多半指未能上鎖,推還是推不開的。②為抗議繞路,而跳車,除非腦殘才會。請注意!司機報警說自己繞路導致女孩跳車,絕對是此地無銀三百兩,呵呵,不信走著瞧!③司機三十多歲,女孩年輕貌美,如果不是劫色,女孩是絕對不會跳車的!肯定在車上司機已對女孩下手,看辦案人員能否從司機及女孩身上找到線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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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乞丐天后
最近風生水起貨拉拉事件想必大家也早有耳聞,對於涉嫌司機也是各持一詞。
在任何不可能的因素之下所做的判斷都根據自己的遐想行為有必要的聯絡,因此很難得出正確的結論。
不過既然提出了這個問題,想必是來進行探討,而並非讓輿論來做決定,當然也不排除有的人以輿論來做參考物件。
既然女孩必乘坐貨拉拉跳車身亡,那與司機有沒有關係呢?
我到覺得會有必然的聯絡,一個正常的女孩子怎麼可能沒有判斷意識除非這個女孩具有精神病的行為,怎麼可能想跳車來自尋短見,這只是根據自己的行為所做的猜測。
如果真是正常的女孩子在跳車之前是否與司機產生過分歧、意見不和、又或者做著不可逾越的事情導致事情無法得到解決而跳車,那麼這可能司機也逃脫不了關係,可能涉及到過失致人死亡罪來論處。
情景模擬;
一,如果真是正常的女孩子在跳車之前是否與司機產生過分歧、意見不和、又或者做著不可逾越的事情導致事情無法得到解決而跳車,那麼這可能司機也逃脫不了關係,可能涉及到過失致人死亡罪來論處。
比如;如果女孩得知路線與規劃路線不一致,導致女生神色慌張要求司機停車,或者多次叫司機停車的現象,而司機仍然我行我素而發生的悲劇,
二,司機猥褻、暴力、脅迫手段而強迫女生的行為;又或者女生意識事情不對,要求停車且無法得到司機的允許且以跳車為藉口,司機仍然不以為動,反而以跳車為爭執點,使本沒有自殺意圖人產生自殺,而司機故意加速或者其他的行為,那麼也屬於故意殺人罪了。
故意殺人罪則是知道自己的行為會導致他人死亡仍然實施犯罪的行為,則處於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如果這些女孩因情感原因在司機沒有意識到情況下而導致情急自殺,那有方式另一種論罪方式的,我也只能說一句司機挺夠悲哀的,那隻能是無過錯行為,
當然根據《民法通則》第106條第三款規定,沒有過錯的,但法律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所以對於這個問題,在沒有確定的因素下確實難以判斷,無論最後判決怎麼樣,必然以實際逃離不了關係,實際都應當承擔責任。
至於是否故意或者殺人,看當事人的主觀意識,如果判決過失致人死亡罪,死亡罪的立案標準,第一,必須要有死亡事實。第二,過失致人死亡的行為。所以行為人要與被害人死亡之間產生因果關係。
過失致人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總之不論最後判決怎麼樣,都有法官來定奪,對於有錯還是過錯且要根據最後的裁決,有過錯就要繩之以法,我們切不可有先入為主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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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逐漸偏航 女害怕 跳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