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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瀋陽市為例,不交暖氣費私開閥門令其拆除、恢復原狀,並罰款三千至五千元。

    根據《瀋陽市城市供暖管理行政處罰辦法》規定:

    第六條 對公民、企事業單位違章行為的行政處罰:

    (一)阻撓、影響供暖人員正常維修暖氣等供暖設施的,罰款二十至五十元,造成經濟損失的,由其負責經濟責任。

    (二)在暖氣設施上私自安裝放水裝置竊用熱水的,令其拆除,並從供暖開始之日算起,按放水裝置流量,每噸補交熱水費五元。

    (三)未經批准,增加散熱片,擴大供暖面積的,令其拆除和恢復原狀,並按其擴大的面積每平方米罰款四十元。

    (四)未經批准,擅自拆除、遷移和改造暖氣設施的,令其恢復原狀並罰款二百至五百元。

    (五)在地上外管線上架設各種設施或在地下外管網上挖掘、種植、堆放物品及搭設房屋的,令其拆除並罰款二百至一千元。

    (六)由於建築施工或通行運輸損毀供暖設施的,令其恢復原狀或賠償損失,並罰款二百至一千元。

    (七)亂動、拆卸或損毀供暖設施的,罰款二百至一千元,造成供暖裝置執行故障或破壞熱平衡,影響正常供暖的,罰款六百至三千元。

    (八)未經批准,擅自接通原有供暖管網的,令其拆除、恢復原狀,並罰款三千至五千元。

    (九)對不按日期交納采暖費的,按日加收應交採暖費總額3‰的滯納金,對無故不交納采暖費或超期兩個月不交納采暖費的,供暖單位停止供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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