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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幸運無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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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衛民63873738
物業是一個佔山為王的組織,業主只要按期,接物業所須交納各種費用就行,不要講什麼服務不服務的,因為交費是業主的利務,服務不服務是物業的事,從我所瞭解的業主上物業糾紛問題中,業主的抗辯是沒用的,只有業主團結起來,才是唯一唯權的一條路,否則,業主就是物業的一個造錢奴隸,一切都是業主應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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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老包有時不線上
還沒有與物業公司簽訂物業服務合同,物業公司有權收取物管費嗎?
這個問題問得殘缺不全,回答的路數各不相同。 提問人以什麼身份在問這個問題?
如果是開發商的員工,那就是沒頭腦,這種地產員工最易闖禍,連這個問題都不知道,怎麼在地產公司混?應該辭職!在此不予回答!
根據國內相關的的物業法規,一般情況下,有資格簽訂物業服務合同是兩個單位組織:一個是房地產開發公司,另一個是小區業主委員會。
如果出現了特殊情況,那麼當地的社群也有資格臨時替代業主委員會簽訂[臨時物業服務合同],反正簽字沒業主啥事。
筆者推測提問人的背景是應該剛拿新房,度過了新房喜悅期後,不知怎麼地就想起物業管理費這麼嚴肅的問題了,於是開始認真的思考。 筆者來聊一聊。在江蘇的房地產開發公司,如果想要出售商品住宅,必須在銷售前簽訂前期物業服務合同,那是什麼時候呢?
通行的做法,開發公司在小區工程立項之後、開挖地基之前就已經準備物業管理招投標工作,這個過程順利的話約需兩至三個月,它必須在小區第一標段棟樓蓋到二層樓這個節點前完成,才能不耽誤房產銷售工作。從第一套房子銷售開始,一直到一期標段交付,跨度1年以上。
所以說,你是在江蘇買房的話,你現在這套房的物業服務合同至少是一年多前就已經簽訂了的。 可能你買房的時間較早,也沒好好看購房合同,也許因為時間過久,已經忘記了購房合同中有關物業管理的約定,合同上面清清楚楚地說明有關物業管理的事項。 特別是繳納物業管理費是在交房拿鑰匙的次月開始計算。
以上說的是在江蘇的情況,其實其他省市也都差不多,如果你有興趣,可以回過頭自己去查一查購房相關的檔案資料。 所以你不用擔心,你所在小區是簽過物業服務合同的。
此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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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說天評地鹽城哥
以個人感受是一分不交。可是,我們鬥不過物業,也鬥不過物業背後的團體利益。我們唯一合法的那就只有很無奈的繳費吧。否則,物業真的會起訴你。
1.不要以為物業沒有跟你籤合同,物業就不可以收費。一般來講,前期物業是開發商代替業主簽訂了物業服務合同。交房時,物業會要求每一位業主簽訂小合同,並預先繳納一年物業費和相關押金。其實這些押金足夠抵扣兩年物業費。
2.前期物業合同一般三年,也有開發商簽訂五年合同。但是合同裡有明確規定,自業主委員會成立之日起,物業合同自動作廢。需要和業主委員會重新簽訂物業服務合同。但是很多小區在物業和相關利益集團的阻撓下,業主委員會成立幾乎都是夢。
3.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到期了,那沒有簽訂物業服務合同,物業公司的前期合同根據合同法的規定,順延有效期,按實際服務時間收費。不管服務質量只管服務時間。
4.業委會成立後,根據業主大會授權可以和物業簽訂合同。也是不需要跟每一個業主簽訂物業服務合同的。物業可以根據業委會簽訂的合同提供服務並收費。
其實不管物業公司跟誰簽訂合同,重要的是要能夠不折不扣的為業主服務。做好服務,自然能夠更好的收費,也能夠讓業主理解物業公司的工作。物業能從根本上改變觀念為業主服務,而不是欺詐業主,盜取業主相關費用。業主自然擁護物業的工作,積極繳費。
如果認同作者觀點請贊並關注,我們會有更多的共鳴。 -
5 # 乾啤不要老雪
高法有檔案和案例,有權收費。
物業和開發商簽訂合同後,業主即使未親自與物業公司籤物業合同而與開發商簽收房合同,物業服務已客體展開,通常情況下,有權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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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淨醒
買房合同就對物業公司和物管費等已經寫上了,前期物業是與房地產公司有關係的,很多都類似於子公司,所以,籤不簽收房時都會要(房)業主繳納一些費用和壓金,買房就進了套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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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hongheibai
我已經不願意討論物業收費對不對該不該?物業是管理還是服務?我認為取消物業才是正道!首先想問是哪個禍國殃民的人推出物業公司的。其次,在現在這種嚮往美好生活的背景下,物業公司象寄生蟲般的存在,物業公司與業主的矛盾是現有社會的主要矛盾,基本每個家庭都和物業公司多多少少有矛盾有摩擦有敵意。不和諧糟心,而且有些業主長期被鬧心就會導致走極端,這些顯而易見的潛在的矛盾,國家不考慮嗎?堅決支援撤銷物業公司這個行業,現在基本上每個小區都有一個社群,社群不是盈利機構,服務於基層,包戶幹部對每家每戶都很瞭解,支援由社群管理,業主交垃圾費保安費!我會長期把這帖子發出去。直到取消物業這個行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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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和諧社會智慧社群
業主如何理解簽定物業服務合同
一、物業合同
1、前期物業由開發商與委託物業公司簽訂前期物業服務合同;
2、有完善的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由業主大會表決,業委會與物業公司簽訂物業服務合同;
3、物業服務合同到期,沒有進行選聘或續聘程式,原合同有效延續,事實管理服務有效合法。
4、物業服務合同不適宜與業主單個籤合同,因為是集體公共服務,不可能因少數業主不同意減少或增加服務。所謂的與業主簽訂物業服務合同,都有業主的執行機構代為簽訂物業服務合同。
二、沒簽合同是否可以收費
1、如果符合上面(一)的條件之一,都屬於有效的事實服務合同,是可以收費的;
2、如果臨時換一家物業公司,臨時託管,沒有簽訂物業服務合同,維持原收費標準,也是合法有效的。
3、如果是上面條件都不符合,也沒有任何組織單位委託,那就不能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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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禹令金戈
為什麼要取消物業公司,因為目前的物業公司沒有真正弄清楚自己和全體業主之間的關係,全體業主是居住小區的主人,擁有小區內一花一草等全部物權,物業公司沒有任何物權,只是靠出賣勞動力換取全體業主報酬的傭人,奴僕,全體業主聘用你你就有活幹有飯吃,不然全體業主可以解聘物業公司叫他們滾蛋,這是本來非常清晰的物權和僱傭關係,但是大家看到的現狀卻是,傭人亂收服務費 ,停車費等各種費用,如不交,傭人不給主人回家,甚至毆打主人,大家看看,這種荒唐的事情估計只會出現在中國吧 ,這種情況下居然還有作為主人的業主認為傭人的物業做法是對的,那就無語了,全體業主自己可以成立一個物業公司,聘用小區內的全職人員,業委會直接管理,管理的方向來自全體業主的要求,有什麼不可以。 大家仔細看看自己簽字的《物業管理合同》《物業管理條例》,有人也許會問,為什麼業主要簽字,你不簽字交房時候不給你房鑰匙,天啊,我問我奴僕傭人拿我的房門鑰匙,他們居然這樣。大家仔細看就發現,這些合同中,你的腳踏車,電動車,汽車停放小區被損壞或者被盜與物業無關,理由是它物業收取你車輛停放費不是保管費,業主家被盜竊,業主小區內被陌生人傷害等也和物業無關,也就是說,全體業主花錢僱傭的這個出賣勞動力換取報酬的物業公司,他們在物業管理合同中以上列出的各類業主要求物業公司負責任的工作,物業公司害怕承擔責任在物業管理合同和物業管理條例中推卸得一乾二淨,乃至大家發現經常出現有業主不小心觸碰漏電的路燈燈柱被電死,小孩踩在已經破損的下水道井蓋掉入下水道等諸多因物業管理公司只顧收錢,不願意負起該負的責任和工作,為什麼,因為物業管理合同 和管理條例成為他們的護身符,的確,因為全體業主的不團結,才是導致物業公司猖狂的原因之一,如果大家真像聘用物業公司,那麼物業管理合同一定要一年一簽,每年重新審閱物業合同,為避免業委會被物業收買,全體業主民主投票決策,監督物業公司,乃至趕走不合格物業,全體業主成立自己物業公司聘請自己的物業服務人員全體業主民主管理是目前中國複雜其實不復雜的物業管理的唯一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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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講道理的小老頭
這個問題有點新鮮,凡是購買新房入住,必須要同物業辦理新房交接、驗收、入住手續,新房交接是物業代表開發商向業主移交房產,包括使用說明書等材料,鑰匙。驗收,是業主對所接手的房產挑毛病,經物業聯絡開發商對存在的問題統一進行維修,入住手續要與業主籤物業合同,和業主公約,籤裝修協議,和裝修注意事項,收取裝修押金等工作內容。從雙方籤合同開始開發商如約向業主交接了房產。完善了法定程式。購買人正式成為了業主,就是從這一刻起,業主對戶門內的個人使用部份行使業主法律規定的權利了,如裝修風格、材料怎樣使用等等。就是從這一刻起,在雙方合同約定下,你以經把個人的產權股權公共區域,公共綠化,裝置設施,環境衛生,秩序誰護,消防安全防範等工作正式的交給了物業來管理了。物業要依據合同,依據法律法規,依據各級政府制定的管理規定向業主提供服務。業主也要依規交費。但有業主說沒簽合同,應該說你買的二手房,你是向前業主買的房產,你才是新業主,新業主雖然沒與物業籤合同,老業主以經以你購買房產的業主身份與物業簽完合同了。籤合同是一個方面,對你是個人,對物業來說個人單個業主是極少人,沒有啥影響,關健問題,你從購買入住時起。每時每刻都在享受物業服務。交費是應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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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因為物業公司需要業主還沒有入住是就要提前完成很多相關服務,所以物業公司的前期物業合同是與開放商簽署的。
第二、如果小區合理召開了業主大會,選舉成立了小區業主委員會,那麼業主委員會隨時可以終止前期物業合同,解聘或者續簽新的物業合同。這個時候是小區業委會代表業主跟物業公司簽署相關物業合同。
如果小區沒有成立自己的業主委員會,也沒有召開過全體業主大會(小區所有業主裡50%以上業主同意)投票決議,那麼這個時候的物業公司合同到期,並且繼續為小區提供相關服務,業主也享用到了提供的相關服務,那麼因為物業公司沒有可簽署相關協議的人,那麼可視為事實服務關係,自動續簽相關前期物業合同,只到小區成立自己的業主委員會,前期物業合同停止。
所以說,物業公司不是跟業主單獨來簽訂物業管理協議的,是跟業主的代表來簽署相關協議。如果是小區成立了業委會,並召開過業主大會投票決議並授權給了業主委員會,提前通知,解聘了這個物業公司,那麼在新的物業公司接手或者自行管理小區時,那麼這個時候的情況才可以視為沒有與物業公司簽訂相關服務協議。如果沒有成立業主委員會,物業公司合同到期依然繼續提供相關的服務,很多情況下都視為自動續簽物業合同的。同時業主和小區也享受到了物業提供的相關服務,所以物業是有權收取相關費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