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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141366825

    計程車拒載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並處以警告或者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根據《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規定》第四十九條出租汽車駕駛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並處以警告或者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一)拒載、議價、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繞道行駛的;

    (二)未經乘客同意搭載其他乘客的;

    (三)不按照規定使用計價器、違規收費的;

    (四)不按照規定出具相應車費票據的;

    (五)不按照規定攜帶道路運輸證、從業資格證的;

    (六)不按照規定使用出租汽車相關裝置的;

    (七)接受出租汽車電召任務後未履行約定的;

    (八)不按照規定使用文明用語,車容車貌不符合要求的。

    擴充套件資料:

    《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規定》第二十三條出租汽車運營時,車容車貌、設施裝置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車身外觀整潔完好,車廂內整潔、衛生,無異味;

    (二)車門功能正常,車窗玻璃密閉良好,無遮蔽物,升降功能有效;

    (三)座椅牢固無塌陷,前排座椅可前後移動,靠背傾度可調,安全帶和鎖釦齊全、有效;

    (四)座套、頭枕套、腳墊齊全;

    (五)計價器、頂燈、運營標誌、服務監督卡(牌)、車載資訊化裝置等完好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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