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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們這裡,不管家裡有幾個孩子,但只要是一個兒子都沒有出去另立門戶的,我公婆四個姑娘,一個兒子,公婆在世時都是我們自己照顧,閨女們也就是來來去去買點東西吃,因為是一個兒子,即使要了房地基也是公公的戶主,這樣我們先後蓋了兩處房子,現在公婆都去世了,四個姐姐有權分我們的房嗎?還有這個現象在我們這並不是我們一家,兒子們多的成家以後另立門戶,一個兒子因工作戶口必須離開的這樣另立門戶,只要是在家守著父母的沒有另立門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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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列表
  • 1 # 徐劍南京

    其他子女無權爭奪房產

    可以肯定認為,兒子在父母的宅基地上修建房屋,即便拆除原來的住宅修建房屋也取得了父母的同意,這樣可能造成宅基地的使用權與房屋所有權分離的現象,根據地隨房走的原則,房子所有人取得了宅基地的使用權。

    物權原始取得的規則告訴我們,權利人因修建而取得房屋的物權,因此本設問項下的一個兒子取得了修建的房屋的所有權,其他人無權分割房屋。事實上對該問題,作者也產生過疑問,但司法考試的一道真題使作者解除了疑惑。

    甲、乙共同繼承平房兩間,一直由甲居住。甲未經乙同意,接該房右牆加蓋一間房,並將三間房屋登記於自己名下,不久又將其一併賣給了丙。下列哪種說法是正確的?(2006年卷三,第7題)A.甲、乙是繼承房屋的按份共有人B.加蓋的房屋應歸甲所有C.加蓋的房屋應歸甲、乙共有D.乙有權請求丙返還所購三間房屋

    司法部給出的答案為B,解析的理由為:甲加蓋的房屋是接在該房屋右牆以外的,與甲乙共同共有的房屋相互獨立,甲原始取得其加蓋房屋的所有權。

    就本設問而言,儘管宅基地使用權為父母申請宅基地的“戶”共有,可能包括其他子女,但房屋卻是兒子與兒媳共同修建或者重建,兒子與兒媳原始取得了兩處房屋的所有權,其他子女無權分得房屋。

    ▶徐劍隨筆,僅供參考

  • 2 # 周律師Lawyer

    根據《民法典》規定,如果父母去世沒有立遺囑的,其所留的遺產第一順序繼承人是父母、夫妻、子女。子女包括所有的兄弟姐妹。所以姐姐依法享有繼承權,而不是根據當地的風俗習慣。除非本人放棄繼承權。

  • 3 # 王立彬大哥

    地是宅基地,非商業用地,屬於集體所有制土地下的村民宅基地!不存在繼承的問題,房子是兒子蓋的,誰出錢蓋的歸誰!

    當然了若遇拆遷,那也是為本村失地人口按地進行補償,出嫁後的女兒只能繼承父母部分和土地承包部分補償款!

  • 4 # 法律的踐行者

    姐姐們無權爭房,房子由你們兩口子共同所有。

    中國實行“一戶一宅”原則,即使你公公是戶主,但享有宅基地使用權的人不只是他自己,你婆婆、你老公甚至你(如果你的戶口已經遷到你老公這裡的話)都享有宅基地使用權。他們去世了,也不影響你們享有宅基地使用權,你們可以去村委會那裡進行變更。

    你們兩口子享有宅基地使用權是可以建房子的前提,然後在配合建房審批手續的話,在房子建成後,根據中國《民法典》的規定,你們就是房子的所有權人。如果在你們建房的過程中,姐姐們出過錢或出過力,出錢的屬於借貸,你們還他們就是了。出力的,屬於親友間的幫扶,不能是她們享有房子權利的依據。

    所以,在你們是房子所有權人的事實下,這個房子無法成為遺產,姐姐們也就沒有權利請求分割。

  • 5 # 未雨綢繆180973058

    這個情況在農村是普遍的。只要是一個兒子,不管是幾位姑娘,都是不予分戶另立門戶的。所以,一旦姑娘長大成人,就會相繼結婚離開家庭。這也是農村一種風俗。如今提主所反映情況,稱與父母同住的房子,系自己所蓋,一旦父母去世,問姐姐們是否有權分這些房產?

    在農村,房本戶主名子往往只填寫一人,所以房子填誰的名子並不十分重要。這裡所講房本戶主是公公,按理講,實際應視為家庭共同財產。所以說,這些房產一般情況下,家庭人口是人人有份的。姐姐雖然出嫁,但不會失去對這些房產的擁有權。父母一旦去世,提出分這些房產理所應當。

    但現在有一個特殊情況,提主稱這些房子是自己蓋的。意思是房子是其丈夫一人出資修建。這就向房子系公共財產提出挑戰。一不是父母所建,二不是家庭共建。這就有誰出資修建誰擁有的原則。其姐姐們就無正當理由去分這些房產。假如兒子花錢修建之後,姊妹們也投錢裝修或維修,姐姐們可提出分這方面的財產。

    姐弟本是同林鳥,父母去世各自飛。相信在一母同胞的感召下,會將這些家庭問題解決好的。協調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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