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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薇多莉亞WD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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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Ljyhappy
不要還了,不管怎樣,那也算是一種寄託和紀念,此生你們無緣,但不枉相識一場,你們以前的點點滴滴,也許還歷歷在目,對於此時你們各自去尋找自己的幸福,那麼在這之前,你們相互的給予付出,都是告訴彼此,我們曾經相愛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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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滋得洛夫白樺茸
還了唄。
你不還對方臉皮厚的說不定還找你要,錢這個東西分手了最好兩清吧,免得落人口舌。
再說也不是特別多錢,就520,你覺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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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玉璟的天空
還了吧,既然已經分手,那就分得乾乾淨淨的,不要因為這麼點蠅頭小利,好象一輩子欠他似的。
我與前男友分手時,就是把他所有送給我的禮物都還給他了,有一些已用了或吃了沒法還的是折成現金還他的。
談戀愛分手也是正常的事,而因此去佔對方便宜,會讓別人覺得我這人人品有問題。
不管是誰提出的分手,分手就分得高貴一點,錢和禮物只是戀愛期間的小道具,既然愛已不在,還要這些東西有什麼用,看著還陡增傷悲。
把這一頁翻過去吧,把所有屬於這一頁的東西都清理乾淨,前面可能有52520在等著你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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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黎姐說
520紅包很大嗎?
如果僅僅是表示心意的一點小意思,比如,5.20元或52.0元,那就是算了。如果照樣還回去,還讓人以為你有其他意思呢。
如果紅包很大,顯然超出了你的預期,或者佔他收入的比例很高,建議用適當的方式還給他。還給他,意味著你已經不在意他的情,也不在意他的錢了了,還錢是情斷意絕的表現,是無可挽回的體現。
大家以後各自珍重。
你認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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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慢遇清風
520的情難斷,520的帳好算。能歸還的儘量歸還,彼此只留下最後的祝福。即使傷心了,也不再與他人相干。多年後,能記起的只是彼此的好。善待自己的人是會幸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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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鬥戰達人
有道是親兄弟明算帳,所以可以肯定地說男女戀愛期間一方發給另一方的520紅包分手前是要還的。再者說了現在戀愛期男女消費實行AA制的也不少見。因為520的紅包本身有著特殊的意義和象徵。既然分手也就沒愛了,所以還是一定要將紅包退給對方才好。
如果你們之間的分手是好合好散式的,即做不成戀人還可做朋友的話,那麼還錢對方一般是不會要的。最好在輕鬆幽雅的氛圍裡,由你做東來一個告別的晚宴。一則可以還了“紅包”,二則以後見面尚有朋友的情意在。如果你們屬於鬧僵了分手的,那就不用再拖泥帶水直接把紅包還給對方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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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新偶像守護臺
現在很多的人們認為愛情與金錢掛鉤,他們衡量一個男人愛不愛你的標準就是他給你花多少錢,那麼他就有多愛你。但是我想這種觀念是錯誤的,因為能夠能拿金錢買來的愛情,總有一天會被更高價格買走。
對於男朋友給女朋友發紅包520、1314、5.20、13.14這樣的事情在我們很多情侶之間都很多。這些紅包不僅僅是給女友錢那麼的簡單,而是代表著對於女友的愛,520我愛你,1314一生一世。只是用這種方式更加直接的表達對於女友的愛。
而對於分手前男友發給你的520紅包,是否要退還,我個人覺得還是退還吧!
因為他給你發紅包520,一方面代表他依舊愛著你,另一方面也是對你的一種補償與虧欠,同時也是一種挽留你的方式。如果你們真的走不到一起,也許因為某些原因。我想還是退還的好,並不是說不想欠他什麼,因為我們一旦陷入愛情中,很多人只會想著付出,至於回報從沒有想過,因為愛你,我願意為你付出我的一切,愛情就這麼簡單。
而對於分手前的紅包,我想還是退還為好,因為已經走到分手地步,這段感情已經無法挽回,那麼退還紅包其實就是做個了斷,斷了彼此的念想,既然分手了,那麼就分的乾乾脆脆。因為分手了沒有必要因為這520的紅包感覺一絲的愧疚。
愛情就是如此,愛的時候轟轟烈烈,分手時我想分的乾乾脆脆。分手了就不要去在打攪彼此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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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我是老碗哥
能做到友好分手的並不多,分前一個紅包,似乎是進行一種結束的儀式。對方這個動作,不會在意金額大小,隨手一個520,我愛你❤!除了能找到一點“臨死一吼”感覺外,也沒啥意義了!
那就收著吧!不必有任何心理負擔了。無實質內容就是一個儀式,能友好的來,就友好的去。這就像臨別前擁抱一個吧!你還會在意擁抱會帶來什麼嗎?大大方方擁抱一下,各自轉身離開。紅包也是這個意思,既然對方發出,你默默接受也就是配合了對方這份臨別儀式吧。如果再還回去,呵呵,一波三折,拖泥帶水,既不乾淨利落,又不大方寬容。一個一發,一個一退,又要激起什麼浪花也說不定。
回覆列表
實踐中類是戀愛期間贈與財物產生糾紛是比較常見的,主要看這個贈與行為的性質而定:
1、如果是戀愛期間借貸,那麼應於返還;
2、如果是贈與,一看財物金額大小,二看是否以結婚為目的或者為條件的。
戀愛期間贈與財物一般情況下大致可以分為以下幾種:
(1)對於男女雙方在戀愛或婚約期間互送的圍巾、手帕、普通的衣物及日常生活用品,不返還不足以造成對方生活困難的,可不予返還;
(2)對於此期間送往的節日禮品或訂婚、男女來往的宴席,可不予返還;
(3)對於男女雙方互贈的照片,一方堅持要求退還的,應當說服對方,儘量返還;
(4)對於戀愛或訂婚一方送與另一方的大宗財物(手錶、電視機、摩托車、金項鍊以及高階貴重衣物等)和一定數額的金錢(見面禮、叩頭禮等),一般應予返還。因為大宗物或金錢基於戀愛關係或婚約關係而存在,以與之結婚為前提,一旦這個關係不存在,喪失前提,另一方取得財物就失去基礎,再佔有此項財物則屬於不當得利,應當返還。如果原物不在,或收取方無力返還,應折價補償或不予返還;
(5)對於以財物為誘餌,玩弄異性和他人感情,道德敗壞的,即使送與對方較大數額的財物,從道德角度來講,可以選擇返還。
根據中國《民法通則》第六十二條之規定,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條件,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在符合條件時生效。贈送財物的行為就是一種贈與民事法律行為。該行為可以附一定的條件,當條件未成就時,贈與行為就不發生法律效力。男女在戀愛期間為了結婚往往會提前贈送大額財產,這就構成附條件的贈與行為,這與雙方在平時交往中出於禮節而贈送禮品的贈與行為是有區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