偵查機關對人身進行檢查應遵守的規定 對人身進行檢查是刑事訴訟中確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徵、傷害情況或者生理狀態,以查明案件事實的偵查活動。確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徵,需要透過人身檢查,檢視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身體表面有什麼特徵,如相貌、面板顏色、特殊痕跡、身體各部有無缺損等;確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傷害情況,在實踐中主要是對被害人傷害情況的檢查,透過檢檢視看被害人傷害的部位、程度、傷勢形狀等;確定生理狀態主要是檢查被害人、犯罪嫌疑人有無生理缺陷,比如智力發育情況,是否智力低下,各種生理機能情況怎樣等。這些檢查,有利於查清案件的性質、犯罪的手段和方法,作案所用的工具及犯罪的情節,這對認定犯罪事實、查明犯罪人,都有重要意義。為了保護公民的合法權利,保證對人身檢查的順利進行,偵查人員進行人身檢查時,必須嚴格按照法律的規定進行。 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三十條 為了確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徵、傷害情況或者生理狀態,可以對人身進行檢查,可以提取指紋資訊,採集血液、尿液等生物樣本。 犯罪嫌疑人如果拒絕檢查,偵查人員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強制檢查。 檢查婦女的身體,應當由女工作人員或者醫師進行。 第一百三十一條 勘驗、檢查的情況應當寫成筆錄,由參加勘驗、檢查的人和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 第一百三十二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的時候,對公安機關的勘驗、檢查,認為需要複驗、複查時,可以要求公安機關複驗、複查,並且可以派檢察人員參加。 第一百三十三條 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時候,經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進行偵查實驗。 偵查實驗的情況應當寫成筆錄,由參加實驗的人簽名或者蓋章。 偵查實驗,禁止一切足以造成危險、侮辱人格或者有傷風化的行為。
偵查機關對人身進行檢查應遵守的規定 對人身進行檢查是刑事訴訟中確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徵、傷害情況或者生理狀態,以查明案件事實的偵查活動。確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徵,需要透過人身檢查,檢視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身體表面有什麼特徵,如相貌、面板顏色、特殊痕跡、身體各部有無缺損等;確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傷害情況,在實踐中主要是對被害人傷害情況的檢查,透過檢檢視看被害人傷害的部位、程度、傷勢形狀等;確定生理狀態主要是檢查被害人、犯罪嫌疑人有無生理缺陷,比如智力發育情況,是否智力低下,各種生理機能情況怎樣等。這些檢查,有利於查清案件的性質、犯罪的手段和方法,作案所用的工具及犯罪的情節,這對認定犯罪事實、查明犯罪人,都有重要意義。為了保護公民的合法權利,保證對人身檢查的順利進行,偵查人員進行人身檢查時,必須嚴格按照法律的規定進行。 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三十條 為了確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徵、傷害情況或者生理狀態,可以對人身進行檢查,可以提取指紋資訊,採集血液、尿液等生物樣本。 犯罪嫌疑人如果拒絕檢查,偵查人員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強制檢查。 檢查婦女的身體,應當由女工作人員或者醫師進行。 第一百三十一條 勘驗、檢查的情況應當寫成筆錄,由參加勘驗、檢查的人和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 第一百三十二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的時候,對公安機關的勘驗、檢查,認為需要複驗、複查時,可以要求公安機關複驗、複查,並且可以派檢察人員參加。 第一百三十三條 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時候,經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進行偵查實驗。 偵查實驗的情況應當寫成筆錄,由參加實驗的人簽名或者蓋章。 偵查實驗,禁止一切足以造成危險、侮辱人格或者有傷風化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