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四救先生的故事
《四救先生》的故事出自紀曉嵐的《閱微草堂筆記》,講述的是一位曾經學習過“幕學”的書生,夜裡夢見自己到陰曹地府遊歷,看見幾十個衣著光鮮、品貌不凡的人正在被牛頭馬面們拿鎖鏈捆綁拖拽到閻羅殿中受審,這幫人進去的時候還一臉傲嬌,出來之後個個面帶愧色,然後乖乖地被送往十八層地獄。
這位書生感到很奇怪,就向一位看起來比較和藹的判官打聽這些人的來歷,那位判官居然笑著說:“這些人,有都是你的同行啊,你仔細瞧瞧,裡面也許還有你的熟人也說不定”。書生趕緊撇清:“晚輩只是學了幕學,還沒有入職在州縣裡面當師爺”。
判官笑笑說:難怪你不知道,這些人就是所謂的“四救先生”,他們有一個師徒相傳的口訣,叫做“救生不救死,救官不救民,救大不救小,救舊不救新”。
書生又虛心請教,判官道 :所謂“救生不救死”,是指被殺的人已經死了,人死不能復生;如果連殺人者也要被判死刑,就要多死一個人,還不如想辦法儘量讓殺人者免於死刑。明面打著“上天有好生之德”的幌子,其實死者是否含冤就根本不在考慮之列。
所謂“救官不救民”,是說在處理上訴類案件之時,如果師爺真的給冤案平反,那麼原來審理案件的官員就要倒黴了;而如果不準翻案,上訴人就會落一個誣告反坐減等處罰,最多也不過是個軍流案件,所以什麼“昭雪冤案”之類的想也不要想。其實是因為官場根系發達,一旦翻案就會牽扯到離任的官員,“官官相護”之下倒黴的還是翻案者。
所謂“救大不救小”,是指在處理官員犯罪的案件時,要避免把罪責歸於高階官員,因為官職越大,遭受的處罰也更重,牽連到的官員也會更多,辦案阻力更大;如果把罪責歸到下面的小官頭上,小官責任輕,處罰也輕,比較容易結案。至於那些小官是否真的有罪,那就不用理會了。
所謂“救舊不救新”,是指在官員在離任交接時如果發現倉庫不足、賦稅不清之類的職務類犯罪,就一定要把責任歸到新來的官員頭上。因為如果交割不清楚,則舊任官員就沒法離開任所,羈留在原地,不但沒法做出賠償,還會給新官員使絆子,而新官剛上任,責任推給新官,他會在日後慢慢設法彌補。(鵝城的稅收到90年以後,就是這麼來的)。
原著中寫道:這“四救”都是出於君子之心、行忠厚長者之事,不是有所求取、或者是有所恩仇。但如果固執於此,往往也會矯枉過正,顧此失彼,原想造福反倒作孽,本欲省事卻致多事。剛才你看見的這些人就是如此遭禍而到陰曹受審。
那位判官將“四救先生”總結概括為,出於君子之心、行忠厚長者之事。這幾句話的意思其實要讓師爺們做好事、積陰德,造福子孫。因為訟師們鼓唇搖舌搬弄人間是非,筆墨紙間判人生死,最損陰德。周星馳的《審死官》中,宋世傑的孩子早夭,並非空穴來風。說得再直白一點,其實就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在“嚴峻刑法”行“平恕之道”。
紀曉嵐雖為學者,卻常年混跡官場,深知其中奧妙。這“四救”之中其實還隱藏了與之相對應的“四不救”,這其實就是紀曉嵐為師爺們總結出來的一張“護官符”和“平安訣”。
在《三異筆談》就提到清朝雲南發生過的一樁案件:某村寨發生了連續發生了幼童病死事件,愚昧迷信的當地人就認為是“屍頭蠻”作祟。符合傳說中“屍頭蠻”化身特徵的,就是剛嫁到本村的一名新娘子。無知的村民們居然將大張旗鼓那新娘子給活埋了,還要到女方家裡鬧事。女方家裡到縣裡喊冤,縣官派捕快鎖拿了幾個帶頭的幾個嫌犯。
到了寫結案報告的時候,師爺跟大老爺一商量,新娘反正已經死了,要是把這一幫無知的村民以“謀殺罪”論處,又要砍下幾顆腦袋,充軍好幾人。於是師爺本著“救生不救死”的基本原則,大筆一揮將案情因由改為“因口角鬥毆而死”,主犯判“斬監侯”,到了秋審時果然得以減等發落。而那名無辜的女子,一縷芳魂卻無法沉冤昭雪了。
前文《兒子弒父案,師爺發現月色中的破綻》、《捉姦於百里之外,師爺巧判“殺奸”案》、《高師爺出高招,消弭“洋教”大禍》、《江南名幕汪輝祖,巧破“偽錢”大案》,其實都是在這個基本原則基礎上進行的斷案。然而,到了乾隆後期,隨著官場風氣變濁,師爺群體也迅速走向腐敗,貪官與奸幕沆瀣一氣,社會評價一落千丈 。 道光之後的文人提到師爺,往往都會加一個“劣”字,以“劣幕”相稱。像清朝前、中期有代表性的經典案件也越來越少。包世臣在他的政治改革建議書《說儲》中就指責幕友“大抵刻薄奢侈,貪汙無恥之輩”,只會在各級衙門“長惡圖私”。
白羽點評:時過境遷,“四救先生”之流的髒官、庸胥早就沒有了安身立命的社會基礎。這個陳腐的詞語已經隨著大清王朝一起被埋入了地下。試想一下,如果在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現代司法面前,講究“四救”原則,那就不成了徇私枉法,模糊是非界限,為貪官預留了除了腐敗空間,成了顛倒黑白製造冤假錯案的源頭。因此,要摒除“四救先生”這種封建糟粕,完善審判管理機制,加快司法工作的正規化、專業化、Sunny化、透明化、職業化,才能有效提升司法公正,讓老百姓真正感受到人民利益至上、憲法法律至上,一點一滴地積累起對司法權威的信念,樹立起對司法的信心。
一、 四救先生的故事
《四救先生》的故事出自紀曉嵐的《閱微草堂筆記》,講述的是一位曾經學習過“幕學”的書生,夜裡夢見自己到陰曹地府遊歷,看見幾十個衣著光鮮、品貌不凡的人正在被牛頭馬面們拿鎖鏈捆綁拖拽到閻羅殿中受審,這幫人進去的時候還一臉傲嬌,出來之後個個面帶愧色,然後乖乖地被送往十八層地獄。
這位書生感到很奇怪,就向一位看起來比較和藹的判官打聽這些人的來歷,那位判官居然笑著說:“這些人,有都是你的同行啊,你仔細瞧瞧,裡面也許還有你的熟人也說不定”。書生趕緊撇清:“晚輩只是學了幕學,還沒有入職在州縣裡面當師爺”。
判官笑笑說:難怪你不知道,這些人就是所謂的“四救先生”,他們有一個師徒相傳的口訣,叫做“救生不救死,救官不救民,救大不救小,救舊不救新”。
書生又虛心請教,判官道 :所謂“救生不救死”,是指被殺的人已經死了,人死不能復生;如果連殺人者也要被判死刑,就要多死一個人,還不如想辦法儘量讓殺人者免於死刑。明面打著“上天有好生之德”的幌子,其實死者是否含冤就根本不在考慮之列。
所謂“救官不救民”,是說在處理上訴類案件之時,如果師爺真的給冤案平反,那麼原來審理案件的官員就要倒黴了;而如果不準翻案,上訴人就會落一個誣告反坐減等處罰,最多也不過是個軍流案件,所以什麼“昭雪冤案”之類的想也不要想。其實是因為官場根系發達,一旦翻案就會牽扯到離任的官員,“官官相護”之下倒黴的還是翻案者。
所謂“救大不救小”,是指在處理官員犯罪的案件時,要避免把罪責歸於高階官員,因為官職越大,遭受的處罰也更重,牽連到的官員也會更多,辦案阻力更大;如果把罪責歸到下面的小官頭上,小官責任輕,處罰也輕,比較容易結案。至於那些小官是否真的有罪,那就不用理會了。
所謂“救舊不救新”,是指在官員在離任交接時如果發現倉庫不足、賦稅不清之類的職務類犯罪,就一定要把責任歸到新來的官員頭上。因為如果交割不清楚,則舊任官員就沒法離開任所,羈留在原地,不但沒法做出賠償,還會給新官員使絆子,而新官剛上任,責任推給新官,他會在日後慢慢設法彌補。(鵝城的稅收到90年以後,就是這麼來的)。
原著中寫道:這“四救”都是出於君子之心、行忠厚長者之事,不是有所求取、或者是有所恩仇。但如果固執於此,往往也會矯枉過正,顧此失彼,原想造福反倒作孽,本欲省事卻致多事。剛才你看見的這些人就是如此遭禍而到陰曹受審。
二、“四救先生”的伎倆那位判官將“四救先生”總結概括為,出於君子之心、行忠厚長者之事。這幾句話的意思其實要讓師爺們做好事、積陰德,造福子孫。因為訟師們鼓唇搖舌搬弄人間是非,筆墨紙間判人生死,最損陰德。周星馳的《審死官》中,宋世傑的孩子早夭,並非空穴來風。說得再直白一點,其實就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在“嚴峻刑法”行“平恕之道”。
紀曉嵐雖為學者,卻常年混跡官場,深知其中奧妙。這“四救”之中其實還隱藏了與之相對應的“四不救”,這其實就是紀曉嵐為師爺們總結出來的一張“護官符”和“平安訣”。
在《三異筆談》就提到清朝雲南發生過的一樁案件:某村寨發生了連續發生了幼童病死事件,愚昧迷信的當地人就認為是“屍頭蠻”作祟。符合傳說中“屍頭蠻”化身特徵的,就是剛嫁到本村的一名新娘子。無知的村民們居然將大張旗鼓那新娘子給活埋了,還要到女方家裡鬧事。女方家裡到縣裡喊冤,縣官派捕快鎖拿了幾個帶頭的幾個嫌犯。
到了寫結案報告的時候,師爺跟大老爺一商量,新娘反正已經死了,要是把這一幫無知的村民以“謀殺罪”論處,又要砍下幾顆腦袋,充軍好幾人。於是師爺本著“救生不救死”的基本原則,大筆一揮將案情因由改為“因口角鬥毆而死”,主犯判“斬監侯”,到了秋審時果然得以減等發落。而那名無辜的女子,一縷芳魂卻無法沉冤昭雪了。
前文《兒子弒父案,師爺發現月色中的破綻》、《捉姦於百里之外,師爺巧判“殺奸”案》、《高師爺出高招,消弭“洋教”大禍》、《江南名幕汪輝祖,巧破“偽錢”大案》,其實都是在這個基本原則基礎上進行的斷案。然而,到了乾隆後期,隨著官場風氣變濁,師爺群體也迅速走向腐敗,貪官與奸幕沆瀣一氣,社會評價一落千丈 。 道光之後的文人提到師爺,往往都會加一個“劣”字,以“劣幕”相稱。像清朝前、中期有代表性的經典案件也越來越少。包世臣在他的政治改革建議書《說儲》中就指責幕友“大抵刻薄奢侈,貪汙無恥之輩”,只會在各級衙門“長惡圖私”。
白羽點評:時過境遷,“四救先生”之流的髒官、庸胥早就沒有了安身立命的社會基礎。這個陳腐的詞語已經隨著大清王朝一起被埋入了地下。試想一下,如果在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現代司法面前,講究“四救”原則,那就不成了徇私枉法,模糊是非界限,為貪官預留了除了腐敗空間,成了顛倒黑白製造冤假錯案的源頭。因此,要摒除“四救先生”這種封建糟粕,完善審判管理機制,加快司法工作的正規化、專業化、Sunny化、透明化、職業化,才能有效提升司法公正,讓老百姓真正感受到人民利益至上、憲法法律至上,一點一滴地積累起對司法權威的信念,樹立起對司法的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