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吊安全操作規程 (1) 塔吊的軌道基礎或混凝土基礎必須經過設計驗算,驗收合格後方可使用,基礎周圍應修築邊坡和排水設施,並與基坑保持一定安全距離。 (2) 塔吊基礎土壤承載能力必須嚴格按原廠使用規定或符合:中型塔為8~12t/㎡、重型塔為12~16t/㎡。 (3) 塔吊的拆裝必須由取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拆裝資質證書的專業隊進行,拆裝時應有技術和安全人員在場監護。 (4) 拆裝人員應穿戴安全保護用品,高處作業時應繫好安全帶,熟悉並認真執行拆裝工藝和操作規程。 (5) 風力達到四級以上時不得進行頂升、安裝、拆卸作業。頂升前必須檢查液壓頂升系統各部件連線情況。頂升時嚴禁迴轉臂杆和其他作業。 (6) 塔吊安裝後,應進行整機技術檢驗和調整,經分階段及整機檢驗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在無載荷情況下,塔身與地面的垂直度偏差不得超過4/1000。塔吊的電動機和液壓裝置部分,應按關於電動機和液壓裝置的有關規定執行。 (7) 塔吊的金屬結構、軌道及所有電氣裝置的金屬外殼應有可靠的接地裝置,接地電阻不應大於4Ω,並應設立避雷裝置。 (8) 每道附著裝置的撐杆佈置方式、相互間隔和附牆距離應按原廠規定,自制撐杆應有設計計算書。 (9) 塔吊不得靠近架空輸電線路作業,如限於現場條件,必須線上路旁作業時,必須採取安全保護措施。塔吊與架空輸電導線的安全距離應符合規定。 (10) 塔吊作業時,應有足夠的工作場地,塔吊起重臂杆起落及回轉半徑內無障礙物。 (11) 作業前,必須對工作現場周圍環境、行駛道路、架空電線、建築物以及構件重量和分佈等情況進行全面瞭解。 (12) 在進行塔吊迴轉、變幅、行走和吊鉤升降等動作前,操作人員應鳴聲示意。檢查電源電壓應達到380V,其變動範圍不得超過+20V、-10V,送電前啟動控制開關應在零位,接通電源,檢查金屬結構部分無漏電方可上機。 (13) 塔吊的指揮人員必須持證上崗,作業時應與操作人員密切配合。操作人員也必須持證上崗,作業時應嚴格執行指揮人員的訊號,如訊號不清或錯誤時,操作人員應拒絕執行。如果由於指揮失誤而造成事故,應由指揮人員負責。 (14) 操縱室遠離地面的塔吊在正常指揮發生困難時,可設高空、地面兩個指揮人員,或採用對講機等有效聯絡辦法進行指揮。 (15) 塔吊的小車變幅和動臂變幅限制器、行走限位器、力矩限制器、吊鉤高度限制器以及各種行程限位開關等安全保護裝置,必須齊全完整、靈敏可靠,不得隨意調整和拆除。嚴禁用限位裝置代替操縱機構。 (16) 塔吊作業時,起重臂和重物下方嚴禁有人停留、工作或透過。重物吊運時,嚴禁從人上方透過。嚴禁用塔吊載運人員。 (17) 塔吊機械必須按規定的塔吊起重效能作業,不得超載荷和起吊不明重量的物件。在特殊情況下需超載荷使用時,必須經過驗算,有保證安全的技術措施,經企業技術負責人批准,有專人在現場監護,方可起吊,但不得超過限載的10%。 (18) 嚴禁起吊重物長時間懸掛在空中,作業中遇突發故障,應採取措施將重物降落到安全地方,並關閉電機或切斷電源後進行檢修。在突然停電時,應立即把所有控制器撥到零位,斷開電源總開關,並採取措施將重物安全降到地面。 (19) 嚴禁使用塔吊進行斜拉、斜吊和起吊地下埋設或凝結在地面上的重物。現場澆築的混凝土構件或模板,必須全部鬆動後方可起吊。 (20) 起吊重物時應綁紮平穩、牢固,不得在重物上堆放或懸掛零星物件。零星材料和物件,必須用吊籠或鋼絲繩綁紮牢固後,方可起吊。標有綁紮位置或記號的物件,應按標明位置綁紮。綁紮鋼絲繩與物件的夾角不得小於300°。 (21) 遇有六級以上大風或大雨、大雪、大霧等惡劣天氣時,應停止塔吊露天作業。在雨雪過後或雨雪中作業時,應先經過試吊,確認制動器靈敏可靠後方可進行作業。 (22) 在起吊載荷達到塔吊額定起重量的90%及以上時,應先將重物吊起離地面20~50cm停止提升進行下列檢查:起重機的穩定性、制動器的可靠性、重物的平穩性、綁紮的牢固性。確認無誤後方可繼續起吊。對於有可能晃動的重物,必須拴拉繩。 (23) 重物提升和降落速度要均勻,嚴禁忽快忽慢和突然制動。左右迴轉動作要平穩,當迴轉未停穩前不得作反向動作。非重力下降式塔吊,嚴禁帶載自由下降。 (24) 塔吊吊鉤裝置頂部至小車架下端最小距離:上回轉式2倍率時1000mm,4倍率時為700mm;下回轉式2倍率時為800mm。4倍率時為400mm,此時應能立即停止起吊。 (25) 作業中,操作人員臨時離開操制室時,必須切斷電源,鎖緊夾軌器。作業完畢後,塔吊應停放在軌道中間位置,起重臂應轉到順風方向,並鬆開迴轉制動器,小車及平衡重應置於非工作狀態,吊鉤宜升到離起重臂頂端2~3m處。 也可以去我們中文集團空間去檢視更多
塔吊安全操作規程 (1) 塔吊的軌道基礎或混凝土基礎必須經過設計驗算,驗收合格後方可使用,基礎周圍應修築邊坡和排水設施,並與基坑保持一定安全距離。 (2) 塔吊基礎土壤承載能力必須嚴格按原廠使用規定或符合:中型塔為8~12t/㎡、重型塔為12~16t/㎡。 (3) 塔吊的拆裝必須由取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拆裝資質證書的專業隊進行,拆裝時應有技術和安全人員在場監護。 (4) 拆裝人員應穿戴安全保護用品,高處作業時應繫好安全帶,熟悉並認真執行拆裝工藝和操作規程。 (5) 風力達到四級以上時不得進行頂升、安裝、拆卸作業。頂升前必須檢查液壓頂升系統各部件連線情況。頂升時嚴禁迴轉臂杆和其他作業。 (6) 塔吊安裝後,應進行整機技術檢驗和調整,經分階段及整機檢驗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在無載荷情況下,塔身與地面的垂直度偏差不得超過4/1000。塔吊的電動機和液壓裝置部分,應按關於電動機和液壓裝置的有關規定執行。 (7) 塔吊的金屬結構、軌道及所有電氣裝置的金屬外殼應有可靠的接地裝置,接地電阻不應大於4Ω,並應設立避雷裝置。 (8) 每道附著裝置的撐杆佈置方式、相互間隔和附牆距離應按原廠規定,自制撐杆應有設計計算書。 (9) 塔吊不得靠近架空輸電線路作業,如限於現場條件,必須線上路旁作業時,必須採取安全保護措施。塔吊與架空輸電導線的安全距離應符合規定。 (10) 塔吊作業時,應有足夠的工作場地,塔吊起重臂杆起落及回轉半徑內無障礙物。 (11) 作業前,必須對工作現場周圍環境、行駛道路、架空電線、建築物以及構件重量和分佈等情況進行全面瞭解。 (12) 在進行塔吊迴轉、變幅、行走和吊鉤升降等動作前,操作人員應鳴聲示意。檢查電源電壓應達到380V,其變動範圍不得超過+20V、-10V,送電前啟動控制開關應在零位,接通電源,檢查金屬結構部分無漏電方可上機。 (13) 塔吊的指揮人員必須持證上崗,作業時應與操作人員密切配合。操作人員也必須持證上崗,作業時應嚴格執行指揮人員的訊號,如訊號不清或錯誤時,操作人員應拒絕執行。如果由於指揮失誤而造成事故,應由指揮人員負責。 (14) 操縱室遠離地面的塔吊在正常指揮發生困難時,可設高空、地面兩個指揮人員,或採用對講機等有效聯絡辦法進行指揮。 (15) 塔吊的小車變幅和動臂變幅限制器、行走限位器、力矩限制器、吊鉤高度限制器以及各種行程限位開關等安全保護裝置,必須齊全完整、靈敏可靠,不得隨意調整和拆除。嚴禁用限位裝置代替操縱機構。 (16) 塔吊作業時,起重臂和重物下方嚴禁有人停留、工作或透過。重物吊運時,嚴禁從人上方透過。嚴禁用塔吊載運人員。 (17) 塔吊機械必須按規定的塔吊起重效能作業,不得超載荷和起吊不明重量的物件。在特殊情況下需超載荷使用時,必須經過驗算,有保證安全的技術措施,經企業技術負責人批准,有專人在現場監護,方可起吊,但不得超過限載的10%。 (18) 嚴禁起吊重物長時間懸掛在空中,作業中遇突發故障,應採取措施將重物降落到安全地方,並關閉電機或切斷電源後進行檢修。在突然停電時,應立即把所有控制器撥到零位,斷開電源總開關,並採取措施將重物安全降到地面。 (19) 嚴禁使用塔吊進行斜拉、斜吊和起吊地下埋設或凝結在地面上的重物。現場澆築的混凝土構件或模板,必須全部鬆動後方可起吊。 (20) 起吊重物時應綁紮平穩、牢固,不得在重物上堆放或懸掛零星物件。零星材料和物件,必須用吊籠或鋼絲繩綁紮牢固後,方可起吊。標有綁紮位置或記號的物件,應按標明位置綁紮。綁紮鋼絲繩與物件的夾角不得小於300°。 (21) 遇有六級以上大風或大雨、大雪、大霧等惡劣天氣時,應停止塔吊露天作業。在雨雪過後或雨雪中作業時,應先經過試吊,確認制動器靈敏可靠後方可進行作業。 (22) 在起吊載荷達到塔吊額定起重量的90%及以上時,應先將重物吊起離地面20~50cm停止提升進行下列檢查:起重機的穩定性、制動器的可靠性、重物的平穩性、綁紮的牢固性。確認無誤後方可繼續起吊。對於有可能晃動的重物,必須拴拉繩。 (23) 重物提升和降落速度要均勻,嚴禁忽快忽慢和突然制動。左右迴轉動作要平穩,當迴轉未停穩前不得作反向動作。非重力下降式塔吊,嚴禁帶載自由下降。 (24) 塔吊吊鉤裝置頂部至小車架下端最小距離:上回轉式2倍率時1000mm,4倍率時為700mm;下回轉式2倍率時為800mm。4倍率時為400mm,此時應能立即停止起吊。 (25) 作業中,操作人員臨時離開操制室時,必須切斷電源,鎖緊夾軌器。作業完畢後,塔吊應停放在軌道中間位置,起重臂應轉到順風方向,並鬆開迴轉制動器,小車及平衡重應置於非工作狀態,吊鉤宜升到離起重臂頂端2~3m處。 也可以去我們中文集團空間去檢視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