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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2292948274874

    1、企業會計準則第1號—存貨 第十四條規定 :企業應當採用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或者個別計價法確定發出存貨的實際成本,存貨的計價方法一經選定,不得隨意變更. 存貨的計價方法,包括個別計價法、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移動平均法、後進先出法。

    2、在進貨價格呈上升趨勢時,企業的所得稅稅負由輕到重依次是:後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移動平均法、先進先出法。企業存貨計價方法的最佳方案是採用後進先出法,此時期末存貨成本最低,當期成本最高,利潤降低,起到延緩繳納企業所得稅的效果,能減少物價上漲對企業帶來的不利影響。 反之,物價呈下降趨勢時,選擇方案的順序正好與之次序顛倒,最佳方案是採用先進先出法,如電子產品,由於產品更新換代快,價格逐漸下降,選擇先進先出法對企業有利。

    3、需要指出的是,存貨計價方法的選擇,應符合稅法的規定。《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納稅人各項存貨的發生和領用,其實際成本價的計算方法,可以在先進先出法、後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移動平均法等方法中任選一種。計價方法一經選用,不得隨意改變,確實需要改變計價方法的,應當在下一年度開始前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因此,企業應在每年度末蒐集有關資訊,力求準確判斷材料價格走勢,結合自身情況,選擇合理的存貨計價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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