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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佛心179935392

    基本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就是不能定罪。二審法院屬於終審法院,應當根據疑罪從無原則,判嫌疑人無罪釋放。發回重審第一浪費司法資源,第二給無辜之人造成持續傷害。第三再來一個一審、二審週期,到時候會造成放也不是、不放也不是,會影響法院判決,甚至會將錯就錯。

  • 2 # 人在江湖209791576

    所謂基本事實,就是認定案件最起碼的事實,基礎事實,這些事實不清,就無法準確判斷,無法做出判決。法官只有在事實清楚的情況下才能明辨是非,依照法律做出判斷。刑事案件的疑罪從無,是從證據的層面講的,而不是從事實講的。

  • 3 # fu5588

    在法官的語境裡,“基本事實不清”意味這案件的基本法律關係沒有弄清楚,關鍵法律事實沒有查清,爭議焦點沒有歸納準確

  • 4 # 使用者4904368852521

    發回重審有些糊塗蛋,把理弄不清發回重審結果打個轉轉,結果又回到了原來,還是一審的那樣結果,只是多給當事人增強了些負擔。這樣的問題是不是應該給當事法官一個問責。

  • 5 # 琉璃火未央天

    說明需要打回一審,檢調機關要重新調查取證,重新開庭,任用新的法官和新的合議庭審理,但不代表最後的結果就是你勝訴。二審判定發回重審,不等於改判,通常有三種原因,一種是程式有誤,二種就是證據不充分,三種就是量刑不適合,在中國,上訴申請被接納,就意味著二審接納上訴者的上訴意見,這點很重要。你這種屬於第二種,

  • 6 # 紅河谷37

    法院律師產業練!一審明顯有問題,二審上級還維持原判,成為終身判決。在要反案可難上難!基本上不可能。這就是冤案多的原因!

  • 7 # 429方寸世界

    一審法院判決查明的事實,二審時查明與基本事實不符,二審應發回一審法院重新審理。比如強姦幼女案件,一名男子與一名未滿14週歲的女子自願發生性關係,一審法院判決男子強姦罪成立,二審查明女子發生性關係時實際年齡已經年滿14週歲,戶籍登記資訊記載虛假,按照法律規定男子不構成強姦罪,將案件發回一審法院重新審理。

  • 8 # 英漂歲月

    在民事案件中,若一審判被告付10萬元,被告不服,上訴到二審,二審以一審事實不清等發回原審法院重審。結果原一審判又被告20萬元。被告後悔死了。有過這樣判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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