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
第一百零五條規定:“道路施工作業或者道路出現損毀,未及時設定警示標誌、未採取防護措施,或者應當設定交通訊號燈、交通標誌、交通標線而沒有設定或者應當及時變更交通訊號燈、交通標誌、交通標線而沒有及時變更,致使通行的人員、車輛及其他財產遭受損失的,負有相關職責的單位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依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在公共場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繕安裝地下設施等,沒有設定明顯標誌和採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施工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擴充套件資料:
相關案例:
馬鞍山博望區法院近日調解一起地面施工損害責任糾紛案件,施工單位當庭給付原告徐某賠償款3.5萬元。
2014年1月,徐某駕駛人力三輪車到田裡幹農活途徑一大橋工地時,連人帶車翻入大橋施工單位開挖的土坑內,不省人事,先後兩次住院治療,並被鑑定為九級傷殘。索賠未果,徐某將施工單位告到法院。
庭審中,雙方分歧很大,徐某認為施工單位開挖的土坑沒有及時填平,又未設立防護欄和警示標誌,致其跌入坑內受傷,應予賠償;而該施工單位認為,徐某跌入坑內是其不小心所致,應自行承擔責任。
法官表示,為了避免發生類似事件,施工方要在開挖的土坑周圍擺放警示標識,並安排專人看護,警示標識應該醒目且在夜晚被燈光照射時能反射強光。如此,一旦發生事故,施工方可減少不必要的損失。
根據中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
第一百零五條規定:“道路施工作業或者道路出現損毀,未及時設定警示標誌、未採取防護措施,或者應當設定交通訊號燈、交通標誌、交通標線而沒有設定或者應當及時變更交通訊號燈、交通標誌、交通標線而沒有及時變更,致使通行的人員、車輛及其他財產遭受損失的,負有相關職責的單位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依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在公共場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繕安裝地下設施等,沒有設定明顯標誌和採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施工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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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案例:
馬鞍山博望區法院近日調解一起地面施工損害責任糾紛案件,施工單位當庭給付原告徐某賠償款3.5萬元。
2014年1月,徐某駕駛人力三輪車到田裡幹農活途徑一大橋工地時,連人帶車翻入大橋施工單位開挖的土坑內,不省人事,先後兩次住院治療,並被鑑定為九級傷殘。索賠未果,徐某將施工單位告到法院。
庭審中,雙方分歧很大,徐某認為施工單位開挖的土坑沒有及時填平,又未設立防護欄和警示標誌,致其跌入坑內受傷,應予賠償;而該施工單位認為,徐某跌入坑內是其不小心所致,應自行承擔責任。
法官表示,為了避免發生類似事件,施工方要在開挖的土坑周圍擺放警示標識,並安排專人看護,警示標識應該醒目且在夜晚被燈光照射時能反射強光。如此,一旦發生事故,施工方可減少不必要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