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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1502232340214

    簡而言之:

    《授權委託書》體現“委託代理關係”

    《委託代理協議/合同》體現“委託合同關係”

    不是所有的“委託代理關係”都是“委託合同關係”

    舉個例:

    丙是某訴訟案件的當事人,甲和丙是朋友,甲不是該訴訟案件的當事人,乙從事律師職業

    三方經協商一致決定1.乙作為丙在該案中的訴訟代理人參加訴訟,2.費用由甲支付

    後甲同乙簽訂《委託代理合同/協議》,丙向乙出具《授權委託書》

    此例中:

    甲=委託人+合同當事人,乙=受託人+訴訟代理人,丙=委託人+案件當事人

    甲和丙都委託了乙,乙也接受了委託,但:

    甲和乙之間是“委託合同關係”,也是“委託代理關係”。

    乙和丙之間是“委託代理關係”,不是“委託合同關係”。

    “委託合同關係”主要受《民法總則》“代理”一章,《合同法》“總則”和“委託合同”一章調整。

    “委託代理關係”主要受《民法總則》“代理”一章調整

    其實“委託合同關係”和“委託代理關係”的區別不在“代理”,而是在“合同”

    民法邏輯上可以用兩種歸類法:

    “委託合同關係”<“委託代理關係”<“代理關係”<“民事法律關係”

    “委託合同關係”<“合同關係”<“民事法律關係”

    最後:

    你說得沒錯,

    《授權委託書》是給司法部門的,只需要委託人一方簽署即可(民總165)

    《委託代理協議/合同》是明確合同雙方間的權利義務用的,需要合同當事人雙方簽署(合同法13)

    題外話補充:

    “委託”和“代理”的邏輯關係這個坑堅決不跳……以上都是說的型別化的委託書和委託協議,不排除存在名為委託書,但內容上看是委託合同的東東。不接受“委託代理關係都是有償或無償的委託合同關係”來抬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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