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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執行鍋爐的檢驗工作包括外部檢驗,內外部檢驗和水壓試驗。

    外部檢驗可以在鍋爐執行過程中進行。其檢驗內容包括:

    (1)人孔、手孔、檢查孔是否漏水、漏汽;

    (2)汽、水閥門和管道的狀況;輔助裝置執行情況;爐牆、鋼架及爐膛燃燒情況;

    (3)安全附件是否齊全、靈敏;

    (4)鍋爐的操作規程、崗位責任制、交接班等規章制度的執行情況;

    (5)水處理裝置執行情況。

    內外部檢驗,又叫定期停爐檢驗,它需要在鍋爐停爐後進行。內外部檢驗的重點如下:

    (1)上次檢驗有缺陷的部位;

    (2)鍋爐受壓元件的內、外表面,特別是開孔、焊縫、扳邊等處有無裂紋、裂口和腐蝕;

    (3)管壁無有磨損和腐蝕;

    (4)鍋爐的拉撐以及與被拉元件的結合處有無裂紋、斷裂和腐蝕;

    (5)脹口是否嚴密,管端的受脹部分有無環形裂紋,鉚縫是否嚴密,有無苛性脆化;

    (6)受壓元件有無凹陷、彎曲、鼓包和過熱;

    (7)鍋筒和磚襯接觸處有無腐蝕,受壓元件或鍋爐構架有無因磚牆或隔火牆損壞而發生過熱;

    (8)受壓元件水側有無水垢、水渣,進水管和排汙管與鍋筒的介面處有無腐蝕、裂紋,排汙閥和排汙管連線部分是否牢靠;

    (9)安全附件是否靈敏、可靠,水位表、水錶柱、安全閥、壓力錶等與鍋爐本體連線的通道有無堵塞;

    (10)自動控制、訊號系統及議表是否靈敏可靠。

    水壓試驗應按《蒸汽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的有關規定進行。

    鍋爐檢驗的期限規定如下:

    (1)外部檢驗:按一定週期在鍋爐執行狀態下進行。

    (2)內外部檢驗:每2年進行一次。新鍋爐執行的頭2年及實際執行時間超過10年的鍋爐、汽改水的臥式鍋殼式鍋爐,每年應進行一次內外部檢驗。

    除定期檢驗外,鍋爐有下列情況之一時,也應進行內外部檢驗:移裝鍋爐投運前;鍋爐停止執行一年以上需要投入或恢復執行前;受壓元件經重大修理或改造後及重新執行一年後;根據鍋爐執行情況,對裝置安全可靠性有懷疑時。

    (3)水壓試驗:每6年進行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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