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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8461021162376

    在《公安機關辦理醉酒駕駛刑事案件程式規定(試行)》中規定,從抽血樣送檢到將血檢報告通知到醉駕者手中,應限定在 9 個工作內完成(送檢時限 3 日,檢驗鑑定時限 3 日,鑑定結論送達時限3 日),節假日除外。

    一般醉酒駕駛的血液取樣,在交警將人送到醫院後,如無當事人不配合等特殊情況,五分鐘內就可以採集血樣,最快在半小時內就可以出結果。甚至在全國很多地方都有現場採血,馬上出結果的例項。

    但是實驗室往往需要為若干份血樣進行測定,同時機器本身也有一定的預熱時間,還須進行經常的維護和管理,再者,實驗後的結果還須經過稽核,必要時還須進行復檢,發出報告之前要經過一系列的環節,但只要實驗一結束,結果就能出來。

    所以按照實際情況,實驗室對一份血樣測定都有明確的時間規定,通常為七個工作日(必要時還有可能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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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擴充套件資料:

    提取血樣應當按照下列程式實施:

    1、由交通警察通知涉案人家屬或涉案人要求通知的其他人。因涉案人拒絕等原因無法通知的,可以不予通知,但應當在筆錄中註明。

    2、由交通警察將涉案人帶至縣級以上醫療機構或者具備資格的檢驗鑑定機構抽血,必要時,可以由上述機構派出人員抽血。交通警察應當對抽血過程全程監控,保證收集證據合法、有效。

    3、提取血樣應由專業人員按要求進行,並提取兩份血樣備份,且不應採用醇類藥品對面板進行消毒。

    4、提取的血樣中應新增抗凝劑,分別使用潔淨、乾燥的容器封裝,並註明涉案人姓名、抽血時間,分別裝入密封袋,一份備案,一份送檢。

    密封袋的密封材料上應註明涉案人姓名、提取時間、血樣用途。由涉案人簽名、捺指印、交通警察和專業抽血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有見證人在場的,應當由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並註明見證人身份情況。涉案人、專業抽血人員或者見證人拒絕簽名、捺指印或蓋章的,交通警察應當註明。

    5、填寫《當事人血樣提取登記表》,寫明抽血原因、抽血時間、抽血地點、被抽血人姓名等情況,並由交通警察、抽血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6、備案的血樣應當交辦案部門證據保管室儲存。血樣送檢前,應當低溫儲存。

    7、對酒後行為失控或者拒絕配合抽血檢驗的,可以使用約束帶或者警繩等約束性警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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