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辦理醉酒駕駛刑事案件程式規定》第十條 【抽血程式】抽取血樣應當按照下列程式實施:
(一)由不少於兩名交通警察將當事人帶到醫療機構或者具備資格的檢驗鑑定機構或者由上述機構派出人員抽血,並對抽血過程全程監督。 (二)抽取血樣應由專業人員按要求進行,交通警察應告知抽血人員抽取兩份血樣,且不應採用醇類藥品對面板進行消毒。抽取的血樣中應新增抗凝劑,分別使用潔淨、乾燥的容器封裝,並註明被抽血人姓名、抽血時間,分別裝入紙質口袋密封,一份備案,一份送檢。密封袋應註明被抽血人姓名、抽取時間、血樣用途,由被抽血人簽名、交通警察和抽血人員簽名或者蓋章。被抽血人或抽血人員拒絕簽名、蓋章的,交通警察應當註明。 (三)填寫《抽取當事人血樣登記表》,寫明抽血原因、抽血時間、抽血地點、被抽血人姓名等情況,並由交通警察簽名或者蓋章。 (四)抽取的血樣應及時送檢,不能及時送檢的,應低溫儲存。 對酒後行為失控或者拒絕配合抽血的,可以使用約束帶或者警繩等約束性警械。
《2020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式規定》第三十六條 對車輛駕駛人進行體內酒精含量檢驗的,應當按照下列程式實施:
(一)由兩名交通警察或者由一名交通警察帶領警務輔助人員將車輛駕駛人帶到醫療機構提取血樣,或者現場由法醫等具有相應資質的人員提取血樣;
(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提取血樣後五日內將血樣送交有檢驗資格的單位或者機構進行檢驗,並在收到檢驗結果後五日內書面告知車輛駕駛人。
檢驗車輛駕駛人體內酒精含量的,應當通知其家屬,但無法通知的除外。
車輛駕駛人對檢驗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檢驗結果之日起三日內申請重新檢驗。
《公安機關辦理醉酒駕駛刑事案件程式規定》第十條 【抽血程式】抽取血樣應當按照下列程式實施:
(一)由不少於兩名交通警察將當事人帶到醫療機構或者具備資格的檢驗鑑定機構或者由上述機構派出人員抽血,並對抽血過程全程監督。 (二)抽取血樣應由專業人員按要求進行,交通警察應告知抽血人員抽取兩份血樣,且不應採用醇類藥品對面板進行消毒。抽取的血樣中應新增抗凝劑,分別使用潔淨、乾燥的容器封裝,並註明被抽血人姓名、抽血時間,分別裝入紙質口袋密封,一份備案,一份送檢。密封袋應註明被抽血人姓名、抽取時間、血樣用途,由被抽血人簽名、交通警察和抽血人員簽名或者蓋章。被抽血人或抽血人員拒絕簽名、蓋章的,交通警察應當註明。 (三)填寫《抽取當事人血樣登記表》,寫明抽血原因、抽血時間、抽血地點、被抽血人姓名等情況,並由交通警察簽名或者蓋章。 (四)抽取的血樣應及時送檢,不能及時送檢的,應低溫儲存。 對酒後行為失控或者拒絕配合抽血的,可以使用約束帶或者警繩等約束性警械。
《2020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式規定》第三十六條 對車輛駕駛人進行體內酒精含量檢驗的,應當按照下列程式實施:
(一)由兩名交通警察或者由一名交通警察帶領警務輔助人員將車輛駕駛人帶到醫療機構提取血樣,或者現場由法醫等具有相應資質的人員提取血樣;
(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提取血樣後五日內將血樣送交有檢驗資格的單位或者機構進行檢驗,並在收到檢驗結果後五日內書面告知車輛駕駛人。
檢驗車輛駕駛人體內酒精含量的,應當通知其家屬,但無法通知的除外。
車輛駕駛人對檢驗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檢驗結果之日起三日內申請重新檢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