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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象窩山
我說說我個人的看法吧
夜間行車,車燈是必不可少的輔助工具,特別是對於遠光燈的使用,但亂打遠光燈就是一種行車職業道德問題,對他人造成傷害,對交通環境造成危險。
有一次,我朋友開夜車,對面一輛車打遠光,會車的時候,我朋友為了避一下遠光就打了點方向,結果旁邊就有一個騎腳踏車的,差點點出事。可見遠光危害還是很大的,濫用遠光存在較大的安全隱患。
遇到打遠光的車輛,我一般的處理是這樣,
千萬不要為了避光而猛打方向,一定握穩方向盤,適當降低車速。離對方還很遠的時候打幾下高低燈,提醒對面,如果對面沒有改過來,那我也只好用遠光來會車。
交通法對燈光的使用是有明確規定的,濫用遠光燈是一種違法行為。
動車駕駛員不按規定使用遠燈光,處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駕駛車輛應當正確使用遠光燈:
1、在沒有中心隔離設施或沒有中心線的道路上夜間會車時,應當在距相對方向來車150米以外改用近光燈;
2、在沒有中心隔離設施或者沒有中心線的窄橋、窄路與非機動車會車時,應當使用近光燈;
3、透過有交通訊號控制的交叉路口,轉彎時不能使用遠光燈;
4、夜間沒有路燈、照明不良或者遇有霧、雨、雪、沙塵等低能見度的情況下行駛時,同方向行駛的後車與前車近距離行駛時,不能使用遠光燈;
5、夜間超車時,應遠、近光燈交替使用,提醒前方車輛;
6、在照明較好的城區不宜使用遠光燈
我平時遇到這種情況,都是開幾下遠光跳閃示意對方關閉遠光燈。這樣做大部分有效果,僅少數人還是我行我素。這是個人素質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