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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東海猛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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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農業戰艦
這個問題嘛,據現行法律規定,不同的經濟組織,是不可以相互之間買賣宅基地的。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規定:
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但是,興辦鄉鎮企業和村民建設住宅經依法批准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或者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經依法批准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除外。注意看“村民建設住宅經依法批准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這一句話中的“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村宅基地的有效使用人必須是“本集體經濟組織”,也就是說,必須是“本村村民”只能使用本村的宅基地,是不能買外村的宅基地的。因為,你不屬於外村“經濟組織”。
但實際情況是這樣的嗎?不是,當然不是這樣的,現實情況中,城裡人買農村的宅基地,不同村的村民互相買賣宅基地的大有人在。這在實際的土地執法操作中是個難題,因為一般情況下,發生這種事鮮有人告發,即使告發後取證也很難,所以,在現實情況下,題主所說的這個問題,如果雙方當事人沒意見,相關村委沒意見不說話,是可以達成這個條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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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比巴卜不如叭叭叭
如果是集體性質的宅基地,需要看一下此宅基地屬於哪個集體下面的,因為宅基地只能在本集體成員內(鄉、鎮)進行交易。非本集體成員內交易都是違反法律規定的無效合同。
也就是說這個宅基地所屬集體為村,那麼就不可以交易,如果所屬為市那麼就可以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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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寒地水稻種植技術
同鎮不同村,生產隊是否可以購買外村宅基土地建房?
這種情況是不允許的,根據《土地管理法》的相關解釋“宅基地並不是真正意義上的財產,只是一種使用權,所有權歸村集體。宅基地既不能買賣,也不能繼承,但可以在本村集體內流轉,經過土地管理部門依法批准,發放證件”。所以,宅基地是不能購買的,而且只能在本村範圍內進行合法的流轉。
對於宅基地現在國家出臺了一系列的法規,以便更好的管理農村集體土地、提高土地的利用率和減少土地資源的浪費。在此種環境之下,新批宅基地都需要進行嚴格的稽核和批准,何況是外村的生產隊來佔據屬於本村集體的土地了。所以,生產隊只能在本村申請宅基地,至於說能不能申請下來,需要看你所在村集體的土地情況以及您是否符合申請宅基地的標準。
以上是我對這個問題的一些看法,如有不當之處請海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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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莫小道
這種問題要按照法律上面的條文是不允許的,但是在農村裡面有的地方還是可以的。
為什麼會出現這種情況呢?那麼以後會不會還有這種情況出現呢?其實是每個地方對於這些檔案的執行,以及對於這種事情的稽核審查不會很嚴格。
但是對於現在來說,慢慢的這種情況就會變得越來越困難,或者想要在農村外村買這些土地來蓋房子,已經是逐漸的變得困難
農村宅基地使用基本法在農村宅基地的基本使用法則裡面,我們能夠準確的,並且直觀的瞭解到,在農村裡面申請宅基地多半都必須是當地或者農村裡面的集體成員,才能夠申請宅基地蓋房
那麼針對於這種去外村購買宅基地來蓋房子的情況,或許以前會經常出現這種問題,但是現在在這種檔案的嚴格要求之下,逐漸的緊縮這種情況的時候,那麼對於到外村裡面購買宅基地蓋房子
這種情況而言會逐漸的減少,並且嚴厲的打擊。
因為這種情況一旦缺口放開,這種事情一旦多起來,有的地方則會瘋狂的湧入這個地方進行購買,情況可能會導致一個農村裡面發展支行,導致很多事情會帶來各種各樣的麻煩
所以現在對於農村裡面要求,在農村裡面蓋房的基本都是屬於農村裡面的農民,如果戶口不在當地,那麼申請的情況之下是不允許,也不給予辦理相關的證件的
得不到法律的支援,會有來很麻煩的後果。如果這種情況得不到法律的支援,在法律上沒有一定的條文能夠保護實際的權益。
這種情況可能會要追究起來的時候,導致很多的麻煩出現。
我們這邊呢,就出現了這麼一個案例和狀況,由於蓋房子的是外村的人,他們親戚在這個農村裡面,把這個水田讓給他蓋房子。
但是在辦理這些證件的過程當中,由於法律的條文規定是不允許給辦理的,所以他這個房子一隻屬於空缺證件狀態。又是在水田裡面蓋房子,後來針對於這個房子的調查。
屬於違章建築,並且又是在水田裡面蓋房子,這些水田又是屬於永久保護耕地的水田。
所以這種情況之下,這個房子就被強拆了,並且拿不到一分的賠償。
這一個麻煩事,在我們這邊出現過一個轟動一時,甚至引起了很多人爭議爭論的問題。
所以我們覺得這種情況之下,如果對於某個地方會出現,我們最好還是儘快的能夠希望辦理證件。
所以這種情況之下,我們不建議大家到其他農村裡面購買這些宅基地來進行蓋房子。
回覆列表
這個問題在當前全國大多數地方是不允許的,但是據我所知,有少數地方在同一鄉鎮街道允許統籌調劑。另外,這幾天新聞報了,人大將審議新的法規,允許集體建設用地不必一定徵收成國有屬性。如果人大通過了新法規,則意味著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將盤活存量,以更靈活方式面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