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類液體儲罐(區)和乙、丙類液體桶裝堆場與其他建築的防火間距,不應小於表3-8的規定。
【3標§】甲、乙、丙類液體儲罐(區)和乙、丙類液體桶裝堆場與其他建築的防火間距(m) 表3-8
注:1.當甲、乙類液體儲罐和丙類液體儲罐佈置在同一儲罐區時,罐區的總容量可按1m甲、乙類液體相當於5m丙類液體折算。
2.儲罐防火堤外側基腳線至相鄰建築的距離不應小於10m。
3.甲、乙、丙類液體的固定頂儲罐區或半露天堆場,乙、丙類液體桶裝堆場與甲類廠房(倉庫)、民用建築的防火間距,應按本表的規定增加25%,且甲、乙類液體的固定頂儲罐區或半露天堆場,乙、丙類液體桶裝堆場與甲類廠房(倉庫)、裙房、單、多層民用建築的防火間距不應小於25m,與明火或散發火花地點的防火間距應按本表有關四級耐火等級建築物的規定增加25%。
4.浮頂儲罐區或閃點大於120℃的液體儲罐區與其他建築的防火間距,可按本表的規定減少25%。
5.當數個儲罐區佈置在同一庫區內時,儲罐區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於本表相應容量的儲罐區與四級耐火等級建築物防火間距的較大值。
6.直埋地下的甲、乙、丙類液體臥式罐,當單罐容量不大於50m,總容量不大於200m時,與建築物的防火間距可按本表規定減少50%。
7.室外變、配電站指電力系統電壓為35kV~500kV且每臺變壓器容量不小於10MV·A的室外變、配電站和工業企業的變壓器總油量大於5t的室外降壓變電站。
甲、乙、丙類液體儲罐(區)和乙、丙類液體桶裝堆場與其他建築的防火間距,不應小於表3-8的規定。
【3標§】甲、乙、丙類液體儲罐(區)和乙、丙類液體桶裝堆場與其他建築的防火間距(m) 表3-8
注:1.當甲、乙類液體儲罐和丙類液體儲罐佈置在同一儲罐區時,罐區的總容量可按1m甲、乙類液體相當於5m丙類液體折算。
2.儲罐防火堤外側基腳線至相鄰建築的距離不應小於10m。
3.甲、乙、丙類液體的固定頂儲罐區或半露天堆場,乙、丙類液體桶裝堆場與甲類廠房(倉庫)、民用建築的防火間距,應按本表的規定增加25%,且甲、乙類液體的固定頂儲罐區或半露天堆場,乙、丙類液體桶裝堆場與甲類廠房(倉庫)、裙房、單、多層民用建築的防火間距不應小於25m,與明火或散發火花地點的防火間距應按本表有關四級耐火等級建築物的規定增加25%。
4.浮頂儲罐區或閃點大於120℃的液體儲罐區與其他建築的防火間距,可按本表的規定減少25%。
5.當數個儲罐區佈置在同一庫區內時,儲罐區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於本表相應容量的儲罐區與四級耐火等級建築物防火間距的較大值。
6.直埋地下的甲、乙、丙類液體臥式罐,當單罐容量不大於50m,總容量不大於200m時,與建築物的防火間距可按本表規定減少50%。
7.室外變、配電站指電力系統電壓為35kV~500kV且每臺變壓器容量不小於10MV·A的室外變、配電站和工業企業的變壓器總油量大於5t的室外降壓變電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