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鐵路保護條例第十條鐵路線路兩側應當設立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的範圍,從鐵路線路路堤坡腳、路塹坡頂或者鐵路橋樑外側起向外的距離分別為:
(一)城市市區,不少於8米;
(二)城市郊區居民居住區,不少於10米;
(三)村鎮居民居住區,不少於12米;
(四)其他地區,不少於15米。
建築退讓鐵路的規定:
(一)建築退讓與最近一側的鐵路邊軌距離,準軌幹線≥30m;準軌支線、專用線≥20m;米軌≥15m;
(二)圍牆與鐵路最近一側邊軌距離≥10m,圍牆的高度≤2.5m;
(三)高層建築、高大構築物(水塔、煙囪等)、危險品倉庫和廠房與最近一側的鐵路邊軌距離以及在鐵路道口附近進行建設活動應當符合鐵路管理的有關規定;
(四)特殊路段隔離頻寬度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會同鐵路部門確定。
也就是說,原則上新建鐵路兩側20米範圍內是不容許建房的,但既有住房可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由鐵路部門審定,未拆遷住房是不可能給與拆遷補償的,但因新建鐵路施工造成的房屋損壞,鐵路承建單位應負賠償責任。具體補償條款根據房屋損壞認定書判定。
國家修高鐵距離城區房屋10米,距離城市郊區房屋12米,距離村鎮居民房屋15米。
根據鐵路保護條例第十條鐵路線路兩側應當設立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的範圍,從鐵路線路路堤坡腳、路塹坡頂或者鐵路橋樑外側起向外的距離分別為:
(一)城市市區,不少於8米;
(二)城市郊區居民居住區,不少於10米;
(三)村鎮居民居住區,不少於12米;
(四)其他地區,不少於15米。
建築退讓鐵路的規定:
(一)建築退讓與最近一側的鐵路邊軌距離,準軌幹線≥30m;準軌支線、專用線≥20m;米軌≥15m;
(二)圍牆與鐵路最近一側邊軌距離≥10m,圍牆的高度≤2.5m;
(三)高層建築、高大構築物(水塔、煙囪等)、危險品倉庫和廠房與最近一側的鐵路邊軌距離以及在鐵路道口附近進行建設活動應當符合鐵路管理的有關規定;
(四)特殊路段隔離頻寬度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會同鐵路部門確定。
也就是說,原則上新建鐵路兩側20米範圍內是不容許建房的,但既有住房可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由鐵路部門審定,未拆遷住房是不可能給與拆遷補償的,但因新建鐵路施工造成的房屋損壞,鐵路承建單位應負賠償責任。具體補償條款根據房屋損壞認定書判定。
國家修高鐵距離城區房屋10米,距離城市郊區房屋12米,距離村鎮居民房屋15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