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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六十六條 公安機關對於公民扭送、報案、控告、舉報或者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的,都應當立即接受,問明情況,並製作筆錄,經核對無誤後,由扭送人、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自動投案人簽名、捺指印。

    必要時,應當錄音或者錄影。  第一百六十七條 公安機關對扭送人、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自動投案人提供的有關證據材料等應當登記,製作接受證據材料清單,並由扭送人、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自動投案人簽名。必要時,應當拍照或者錄音、錄影,並妥善保管。  第一百六十八條 公安機關接受案件時,應當製作受案登記表,並出具回執。  第一百六十九條 公安機關接受控告、舉報的工作人員,應當向控告人、舉報人說明誣告應負的法律責任。但是,只要不是捏造事實、偽造證據,即使控告、舉報的事實有出入,甚至是錯告的,也要和誣告嚴格加以區別。  第一百七十一條 對接受的案件,或者發現的犯罪線索,公安機關應當迅速進行審查。  對於在審查中發現案件事實或者線索不明的,必要時,經辦案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進行初查。  初查過程中,公安機關可以依照有關法律和規定採取詢問、查詢、勘驗、鑑定和調取證據材料等不限制被調查物件人身、財產權利的措施。  第一百七十二條 經過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但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案件,應當立即報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製作移送案件通知書,移送有管轄權的機關處理。  對於不屬於自己管轄又必須採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先採取緊急措施,然後辦理手續,移送主管機關。  第一百七十四條 經過審查,對於不夠刑事處罰需要給予行政處理的,依法予以處理或者移送有關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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