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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4944583701008

    積分,是根據部隊移交檔案中的材料,按照規定的計分標準計算的退役士兵個人總得分,由軍齡職務分、立功受獎分和政策附加分三部分組成。檔案沒有記載,原則上不予積分。所有積分專案的截止日期以部隊批准退出現役的時間為準。

    檔案考核計分標準

    (一)軍齡職務積分。

    士兵在部隊每服役一年計 3 分,不滿 6 個月的計 1.5 分,超過 6 個月不滿 1 年的計 3 分。任代理排長(或相當職務)的加 6分,任班長、文書的加 4 分,任副班長加 2 分。以上職務任職不滿 1 年的,減半加分。

    (二)立功受獎積分。

    1.在部隊服役期間,被中央軍委授予榮譽稱號的加 50 分;被大軍區級單位授予榮譽稱號的加 40 分。

    2.立一等功的首次加 40 分,此後每次加 25 分;立二等功的首次加 20 分,此後每次加 15 分;立三等功的首次加 10 分,此後每次加 5 分。受嘉獎的首次加 4 分,此後每次加 2 分。

    3.被評為優秀士兵(優秀士官)的首次加 5 分,此後每次加 2 分(總分不超過 10 分)。

    4.受中央軍委表彰的加 25 分;受解放軍總部表彰的加 20分;受大軍區級單位表彰的加 15 分;受軍級單位表彰的加 8 分,受師(旅)級單位表彰的加 6 分;受團級單位表彰的加 4 分。

    5.因參加雙擁建立、搶險救災、維穩處突等,受到地方黨委政府表彰的,比照軍隊表彰單位的級別予以積分。獎勵分可累計計算,但不得超過上一個獎勵檔次分數。因同一事項受到兩種以上獎勵的,按照最高獎項加分一次。

    (三)政策附加積分。

    1.是烈士子女的加 40 分。

    2.在艱苦邊遠地區服役的,每年加 2.5 分(艱苦邊遠地區的範圍按照國家和上級有關規定執行)。

    3.服役期間參戰的,參戰不足一年的加 5 分,滿一年以上兩年以內的加 10 分,兩年以上加 15 分(以檔案記載為準)。

    4.因戰致殘的加 15 分,因公致殘的加 8 分,因病致殘的加4 分。

    5.參加國際維和任務的,不滿一年的加 5 分,滿一年以上

    兩年以內的加 10 分,兩年以上加 15 分。

    6.具有大專、本科、研究生學歷的,分別加 3 分、5 分、10分。

    (四)懲戒扣分。

    1.受過黨內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處分的,分別扣減 7 分、12 分、20 分、30 分。

    2.受過行政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記大過、降職(降銜)、撤職處分的,分別扣減 5 分、9 分、13 分、17 分、21 分、25 分。

    3.因年度考評不稱職退出現役的,扣減 3 分。減分可累計計算,但不得超過下一個處分檔次分數。因同一原因同時受到黨紀、軍紀處分的,按減分較多的處分扣分。

    退役士兵安置部門應在選崗前將政府下達的安置計劃,包括省、市下達的安置計劃向退役士兵公開,以便於退役士兵根據自身情況權衡選擇。選崗按照退役士兵的積分,由高到低依次進行,積分相同的按照入伍時間先後、職務高低、任職時間先後的順序選崗。選崗須由退役士兵本人參加,一旦選定,不得改變。退役士兵選崗後的檔案移交等相關手續,由退役士兵安置部門與接收單位現場辦理。

    簡單來說,積分既是為了鼓勵士兵日常,又是為了安置就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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