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肯定說這是違背《會計法》的行為。
會計和出納崗位分離是會計基礎工作規範的規定,也是企業內部控制規範的基本要求,是可以降低舞弊風險和差錯風險。
1、企業在經營過程中會面臨風險,企業應當運用相應的控制措施,將風險控制在可承受度之內。企業內部控制措施通常包括不相容職務分離控制、授權審批控制、會計系統控制、財產保護控制、預算控制、運營分析控制和績效考評控制等。
2、不相容職務分離控制要求企業全面系統地分析、梳理業務流程中所涉及的不相容職務,實施相應的分離措施,形成各司其職、各負其責、相互制約的工作機制。
不相容職務分離基於兩個假設:一是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人或部門無意識地犯同種錯誤的機率要低於一個人或一個部門犯該種錯誤的機率;二是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人或部門有意識地合夥舞弊的可能性大大低於一個人或一個部門舞弊的可能性。因此不相容職務分離可以降低舞弊風險和差錯風險。
因此,《會計法》規定,不得由同一人辦理貨幣資金業務全過程 。
(1)出納人員不得兼任稽核、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費用、債權、債務賬目登記工作;
(2)支票保管職務與印章保管職務分離;
(3)支票簽發職務由出納擔任,其他會計人員不得兼任;
(4)銀行印鑑保管職務、企業財務章保管職務、人名章保管職務分離,不得由一人保管支付款項所需的全部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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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肯定說這是違背《會計法》的行為。
會計和出納崗位分離是會計基礎工作規範的規定,也是企業內部控制規範的基本要求,是可以降低舞弊風險和差錯風險。
1、企業在經營過程中會面臨風險,企業應當運用相應的控制措施,將風險控制在可承受度之內。企業內部控制措施通常包括不相容職務分離控制、授權審批控制、會計系統控制、財產保護控制、預算控制、運營分析控制和績效考評控制等。
2、不相容職務分離控制要求企業全面系統地分析、梳理業務流程中所涉及的不相容職務,實施相應的分離措施,形成各司其職、各負其責、相互制約的工作機制。
不相容職務分離基於兩個假設:一是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人或部門無意識地犯同種錯誤的機率要低於一個人或一個部門犯該種錯誤的機率;二是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人或部門有意識地合夥舞弊的可能性大大低於一個人或一個部門舞弊的可能性。因此不相容職務分離可以降低舞弊風險和差錯風險。
因此,《會計法》規定,不得由同一人辦理貨幣資金業務全過程 。
(1)出納人員不得兼任稽核、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費用、債權、債務賬目登記工作;
(2)支票保管職務與印章保管職務分離;
(3)支票簽發職務由出納擔任,其他會計人員不得兼任;
(4)銀行印鑑保管職務、企業財務章保管職務、人名章保管職務分離,不得由一人保管支付款項所需的全部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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