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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遠赴征塵

    《拿破崙法典》,又稱《民法典》。

    大革命前的法國,沒有統一的民法,南部地區實行的是成文法,北部地區奉行的是習慣法。

    1789年法國大革命推翻了封建專制制度,建立了資產階級共和國。

    取得革命勝利的資產階級著手製訂統一的,符合自己階級意志的新民法來鞏固勝利成果。但是,因為種種原因草案四度擬訂都未有成果。

    1800年,當時的執政府第一執政官,拿破崙任命了由第二執政官康巴塞雷斯領導,四位法學家組成的委員會起草《民法典》。

    《法國民法典》於1804年3月21日在議會最後透過,1807年改稱為《拿破崙法典》,1816年又改稱為《民法典》,1852年再度改稱為《拿破崙法典》。

    從1870年後,習慣上一直沿用《民法典》的名稱。

    法典除總則外,分為3編,《法國民法典》第一版共2281條。

    第一編是人法,包含關於個人和親屬法的規定,實際上是關於民事權利主體的規定。

    第二編是物法,包含關於各種財產和所有權及其他物權的規定,實際上是關於在靜態中的民事權利客體的規定。

    第三編稱為“取得所有權的各種方法”編。內容頗為龐雜:首先規定了繼承、贈與、遺囑和夫妻財產製;其次規定了債法,附以質權和抵押權法;最後還規定了取得時效和消滅失效。

    實際上,該編是關於民事權利客體從一個權利主體轉移於另一個權利主體的各種可能性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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