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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清風涼水

    只有在有利於被告人的情形時,才可以適用類推解釋。

    形式層面的類推解釋禁止一切類推多數學者認為,禁止類推解釋是罪刑法定原則的一個內容。類推解釋是指,需要判斷的具體事實與法律規定的構成要件基本相似時,將後者的法律效果適用於前者。形式層面的禁止類推解釋,是禁止一切類推解釋。因為類推解釋導致刑法的規定適用於相似的情況,然而,只要兩種現象存在相同之處,人們就可以說它們具有相似性。於是,任何行為都可能與刑法規定的行為相似,都有被定罪量刑的危險。在解釋刑法,只能在法條文字可能具有的含義內進行解釋;同時,由於刑法本身有自己的體系,故在確定文字含義時,應當在維持刑法整體含義的前提下進行解釋。如果可以類推解釋,則意味著成文刑法喪失了意義。現在發展為只是禁止不利於被告人的類推禁止類推解釋原本只是從形式層面提出的要求,意在禁止對刑法做出任何類推解釋。但是,如果同時從形式法治與實質法治出發,對類推解釋應當作兩個方面的補充和發展。其一,不僅應禁止類推解釋,而且應禁止一切違反民主主義,違反預測可能性的不合理解釋 。其二,類推解釋的要求經歷了禁止一切類推解釋到只是禁止不利於被告人的類推解釋的過程。之所以允許有利於被告人的類推,是因為刑法中存在一些有利於被告人的規定;而這些規定因為文字表述及立法疏漏的緣故,按照其文字含義適用時會造成不公平現象。所以,允許有利於被告人的類推解釋,正是為了克服形式層面的缺陷,實現刑法的正義。所以,只有在有利於被告人的情形時,才允許適用類推解釋。(以上部分觀點,摘自張明楷著:《刑法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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