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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財務意識流

    觀點:廠家授權不能作為招標檔案的實質性要求。這是實質性要求的內容及政府採購的公平性所決定的。

    哪些條款可以設定為實質性要求呢?

    根據《合同法》規定,“承諾的內容應當與要約的內容一致。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的,為新要約。有關合同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和解決爭議方法等的變更,是對要約內容的實質性變更。”

    因此,實質性要求可以理解為合同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和解決爭議方法等內容。

    這些內容是直接影響到採購專案質量與效果的指標。

    二、廠家授權能作為實質性要求嗎

    從合同法規定的實質性內容來看,廠家授權不能作為實質性要求。

    有的招標人認為投標人只有取得廠家授權才能保證採購產品的質量,才能保證專案的實施。這種考慮不是沒有道理。

    但在市場經濟條件下,自由貿易與競爭已成主流(除少數競爭力較弱市場外),廠家授權僅能說明曾經的、以後的合作關係與願望,現在投標人取得產品的渠道與方式有很多種,與廠家取得授權是參加投標人優勢之一,而非決定性因素之一。

    投標人對所投產品的質量與數量負責,並承擔履約責任,這是一種正常的市場行為,招標人不應為所有市場行為,而要求投標人背書。

    從政府採購法律法規來看,廠家授權不宜作為實質性要求

    為保證政府採購的公平競爭,《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明確規定不得透過將除進口貨物以外的生產廠家授權、承諾、證明、背書等作為資格要求,對投標人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

    這是對資格要求提出的嚴禁行為,實質性要求的作用與資格要求同樣重要。

    如果廠家授權成為能否參加投標、能否中標的決定性因素,採購專案就可能會被廠家透過授權方式進行控標,私下達成協議,影響公平競爭的環境。

    雖然政府採購法沒有明確規定對實質性要求的禁止事項,但從保證公平競爭,避免圍標串標的角度上看,廠家授權不宜作為實質性要求。

    三、廠家授權起不到作用嗎

    廠家授權的作用還是有的,前面提及,對於招標人來說,投標人取得所投產品的廠家授權,對保證產品質量、價格及實施是有利條件。

    因此,招標檔案可以將所投產品的廠家授權納入技術與服務評議,作為評審因素之一。對已取得廠家授權的投標人給予加分,這也是支援鼓勵投標人提前做好所投產品的渠道溝通與保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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