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體應當諮詢當地計劃生育部門,以湖南省為例,再婚(不含復婚)夫妻再婚前生育的子女數量合計為兩個的,經批准可以再生育一個子女。根據《湖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十四條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符合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條件的,可以申請再生育一個子女。禁止違法生育、非法收養,禁止歧視、虐待生育女嬰的婦女和不育的婦女,禁止歧視、虐待、遺棄女嬰和病殘嬰兒。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公民計劃生育情況納入社會信用體系。第十五條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夫妻,可以再生育一個子女:(一)經設區的市、自治州或者省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確定的病殘兒醫學鑑定組織鑑定,兩個子女中一個有殘疾或者第一胎系多胞胎均有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醫學上認為可以再生育的;(二)再婚(不含復婚,下同)夫妻再婚前生育的子女數量合計為兩個的;(三)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無子女,另一方有一個子女,再婚後生育一個子女的。前款所稱子女,是指存活的親生子女。收養的子女、以前婚姻形成的有撫養關係的繼子女不計算子女數。第十六條依法生育的夫妻到夫妻一方工作單位所在地或者戶籍所在地或者現居住地村(居)民委員會辦理生育服務登記後,有關部門應當按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規定及時提供生育服務。提倡孕前或者孕初三個月內辦理生育服務登記,儘早享受母嬰保健和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第十七條符合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條件,要求再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應當在懷孕前向夫妻一方工作單位所在地或者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一)結婚證、戶口簿和雙方身份證;(二)雙方所在單位或者村(居)民委員會出具的本人生育、收養狀況證明;(三)屬於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情形的,應當提供病殘兒醫學鑑定證明檔案;(四)其他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條件的證明。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稽核意見,連同申請人的證明材料報縣級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審查。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上報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內,對符合條件的,免費發給生育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書面說明理由。
具體應當諮詢當地計劃生育部門,以湖南省為例,再婚(不含復婚)夫妻再婚前生育的子女數量合計為兩個的,經批准可以再生育一個子女。根據《湖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十四條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符合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條件的,可以申請再生育一個子女。禁止違法生育、非法收養,禁止歧視、虐待生育女嬰的婦女和不育的婦女,禁止歧視、虐待、遺棄女嬰和病殘嬰兒。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公民計劃生育情況納入社會信用體系。第十五條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夫妻,可以再生育一個子女:(一)經設區的市、自治州或者省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確定的病殘兒醫學鑑定組織鑑定,兩個子女中一個有殘疾或者第一胎系多胞胎均有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醫學上認為可以再生育的;(二)再婚(不含復婚,下同)夫妻再婚前生育的子女數量合計為兩個的;(三)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無子女,另一方有一個子女,再婚後生育一個子女的。前款所稱子女,是指存活的親生子女。收養的子女、以前婚姻形成的有撫養關係的繼子女不計算子女數。第十六條依法生育的夫妻到夫妻一方工作單位所在地或者戶籍所在地或者現居住地村(居)民委員會辦理生育服務登記後,有關部門應當按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規定及時提供生育服務。提倡孕前或者孕初三個月內辦理生育服務登記,儘早享受母嬰保健和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第十七條符合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條件,要求再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應當在懷孕前向夫妻一方工作單位所在地或者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一)結婚證、戶口簿和雙方身份證;(二)雙方所在單位或者村(居)民委員會出具的本人生育、收養狀況證明;(三)屬於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情形的,應當提供病殘兒醫學鑑定證明檔案;(四)其他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條件的證明。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稽核意見,連同申請人的證明材料報縣級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審查。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上報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內,對符合條件的,免費發給生育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書面說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