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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唐門毒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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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黑眼歷史觀
大家有沒有聽說過“卡爾奈亞迪斯的木板”?
故事是古希臘一艘船沉沒,卡爾奈亞迪斯抓住一塊漂浮的木板,另一個人想游過來抓住木板,但是木板的浮力並不能承受住兩個人,卡爾奈亞迪斯將那人推開,之後那個人淹死,卡爾奈亞迪斯獲救後被審判,但是並沒有被定罪。【卡爾奈亞迪斯的木板,也被稱為古希臘沉船法則】
後來直到現在,很多國家法律中都有提到,在危急關頭、且迫不得已的情況下,犧牲他人使自己獲救,不會被追究法律責任。
[關鍵詞]無期望可能性 緊急避險 避險過當 限度 利益
中國《刑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採取的緊急避險行為,造成損害的,不負刑事責任。”但“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案例中,輪船即將沉沒,如果不能儘快遠離輪船,沉沒時產生的漩渦也會把人吸入水底。A不要說霸佔多件救生衣了,既然只有一件救生衣,搶了他的救生衣使自己獲救、他人死亡,也不會受到法律懲罰【但是會成為心魔】。
生死存亡之時不存在道德法律,活下來才是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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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惡少19927293
回答這個問題,懷疑侮辱我的智商。船快沉了,任何有腦子的人都是穿著一件救生衣,想辦法活命,多搶幾件救生衣有什麼用,命只有一條,這玩意又不能當黃金用,相反這麼做,只是自己找死。結論:提問題的人可能腦子被驢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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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Leo1980街頭攝影
這裡面有幾個非常值得推敲的地方!不能簡單下結論。B擊殺A的行為定性
建議應對此行為進行無罪分析。
1、很明顯,B擊殺A的動機並不是想殺死A,而是想獲取逃生的必要條件。從動機上不存在故意殺人的動機。如果可以從動機上排除,可能可以不認定為故意殺人。
2、B的擊打行為是否是A的直接死因。二者是否有因果關係,很明顯B為了逃生,並不需要殺死A,而是搶奪逃生工具,只要使A喪失搶奪救生衣的能力即可,那麼B擊打A,是一次,還是多次?是擊暈後溺水死亡,還是直接擊打死亡,這有很大可以調查的空間。
3、可能的定性:激情殺人(情節較輕的故意殺人),本無任何殺人故意,但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而將他人殺死。明顯B本無殺人意圖,但可能因A的行為、挑釁,被激怒後,產生殺死A的意圖,此時可能定為激情殺人,而從輕。
4、可能的定性:正當防衛過當,A搶奪救生衣的動機,是否是致B於死地?還是想給別人用?是想自己用倆增加逃生機會,還是想救自己的親人?救更需要幫助的人?如果A明知B沒有救生衣會死,霸佔救生衣致B死亡,那麼A的行為可以判定為間接故意殺人行為。B擊殺A,是對侵害行為的正當防衛(或者過當)。那麼到底是想打一下搶回來,還是怒了就想殺A,這又值得詢問了。
如果B搶奪A救生衣可以救更多人生命,而且行為不是A死亡主因,那基本就是正當防衛了。
5、可能的定性:緊急避險過當。不仔細分析了。
如果B只求生存,搶奪無果,暴力搶奪,擊打A,致其倒下,A死亡主因為溺水,那麼B基本是沒有罪的。A霸佔多件救生衣,故意剝奪他人逃生工具,是“行兇”在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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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請自來。我來回答這個問題。
題主的意思應該要表達B的殺人有因。
例如其他人一人一件救生衣之外,還有五個人四件救生衣(二桃殺三士)。有自救,有救人,而A的行為可以說剝奪其餘四人中三個的求生機會(必死一個)。
面對侵犯自己生命權的人,搶奪未果(危急存亡之際,事件的過程可以忽略)後擊殺了A的行為是防衛過當,不過因為A死了(包括重傷而死,淹死)使得其餘三人得到救生衣獲救(如果主觀更好,無意也可)屬於緊急避險。
這在國內已經是最好的結果,判刑可能會低至三年以下(包括免刑責),但是賠錢肯定不會少。
不過從輪船,乘客,沉沒三個字眼,可以看看沉沒地點,按我的理解應該是公海(沿岸淺海不會這麼激烈)希望船隻歸屬一些自衛法律更容易免責的國家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