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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4657590968463

    政治學的權力概念和社會學的權力概念是不一樣的。政治學的權力更多的是國家權力,依賴於制度和職位,具有強制特性;而社會學的權力則指的是社會權力,即社會主體憑藉所擁有的社會資源對社會和國家所具有的影響力和支配力,不具備強制性,更多的是影響力特性。後現代社會學則主張進一步淡化權力主體,重點體現權力的發散特性,並試圖利用社會權力制衡國家權力。在社會學理論中,權力概念不斷經歷著由國家權力中心轉向社會權力中心、從集中走向分散、從宏觀到微觀的變化過程。國家權力和社會權力是一對歷史概念,社會權力先於國家權力而產生,而國家自國家的誕生就成為最重要的社會組織和控制力量;在早期國家與社會一體化,權力主要體現的是國家權力;隨著市民社會的形成,社會權力逐漸被喚醒,社會權力和國家權力處於相互依存又相互制約的狀態。國家權力以社會權力為基礎,藉助社會權力加以貫徹實施;社會權力以國家權力為保障,國家權力是社會權力的重要鞏固手段。而與此同時,國家權力與社會權力又是相互制約的,在人類社會早期,國家權力集中壟斷的方式限制社會權力的發展;而隨著社會不斷髮展到高階階段,社會權力得到長足的進步和發展,社會權力逐步成為制衡國家權力的重要力量。(一)政治學的權力從政治學角度來看,權力是迫使對方強制服從的制度性力量,它是基於強制性原則的。在中國的傳統政治語境中並沒有“權力”這個概念,與此相似的是“霸道”(以力服人)。現代政治與傳統政治的本質區別在於,社會政治生活開始從官僚權力本位轉向公民權利本位,由專制和人治走向了民主和法治,而權力的合法性來源和整個制度環境也因此發生了根本改變。古代漢語中,“權力”主要指權位和權勢,比如柳宗元《柳州司馬孟公墓誌銘》曰:“法制明具,權力無能移。”,比如《漢書•遊俠傳》曰“與中書令石顯相善,亦得顯權力,門車常接轂。”,在現代漢語中,“權力”則為:(1)政治上的強制力量;(2)職責範圍之內的支配力量;而英語中的權力(power)概念直接源於法語pouvoir。權力在本質上是一種強制性力量,(1)主流的權力觀認為,權力是一種可以改變對方行為的強制力量,本質上是指主體對客體的強制性作用,盧梭認為“國家權力”是“一切個人力量的聯合”,是“一種普遍的強制性力量”;(2)另一種流行的權力觀則認為,權力是一種達到特點目標和獲取利益的能力和資源,即佔有社會資源的能力,它強調權力的合目的性和趨利性;(3)馬克思主義的權力觀認為,權力就是一種維護統治階級利益的國家強制力量,它強調權力的階級性和強制性;權力是社會中統治階級意志的集中表現,既是階級鬥爭的工具,也是階級鬥爭和政治鬥爭的目標和結果。權力的載體是國家的暴力機器,主要指政府官僚機關、法院、警察和軍隊。權力是一種關係性概念,是主體和客體之間的相互作用,其特徵是使人服從,權力則是來源於強制性的力量。權力受限於職位,權力產生於正式的制度性授權,依賴於職務和權位,作用範圍極其有限,僅限於物件本身。國家政治權力來源主要有君權神授、暴力論和人民授權三種方式。(1)君權神授學說,君主代表神明而對人民進行統治,權力的合法性來自於神明的意志,人民作為權力的服從者,只是統治者的臣民。(2)契約主義學說則認為國家的權力來自於人民的授權,全體人民基於自願原則締結契約讓渡部分權利組成國家主權,國家和政府的權力來源於契約,國家權力的合法性則依賴於人民的同意,統治者只是人民的代理人,主權在民,而人民仍擁有基本的人權諸如自由與平等。不同的國家締結的契約不同,國家權力結構模式也因此而不同。(3)馬克思主義暴力工具學說,馬克思主義認為,國家權力來源於暴力,權力的載體是政府機關、警察、法院和軍隊等國家暴力機器,權力是統治階級意志的集中表現。權力是為了維護階級利益而存在權力是階級鬥爭的工具與政治鬥爭的目標和結果。與傳統政治和社會講究人治和專制的權力本位不同,現代政治更多的是主張民主和法治的權利本位,權力的來源不再來源於官僚機構,而是依賴於公民的權利,與權利相對應的是義務。在傳統政治中,最高權力屬於君主或其他統治者,人民屬於臣民,民意只是統治者為了維護自身權益的統治工具。而在現代社會中,民主作為人類的共同價值,它是國家政治合法性的主要來源。現代社會,“權為民所有”,國家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人民才是國家主權的所有者。民主只有在民主政治中才具有價值,公民利益是權力實現的最終價值,執政者為了維護公民的利益而重視民意。國家的所有權力來源於人民,人民給予政府權力來維護人民自身權利。(二)社會學的權力從社會學角度來看,權力在不同主體之間的配置根據人們對國家和社會關係形態的認知不斷深化而變化。人類早期歷史裡,國家社會一體化,真正意義上的社會未形成,國家壟斷一切社會資源和權力,基於“天命論”和“君權神授”等思想,君主得以成為國家權力的最高擁護者,國家權力高度集中於一人之手;近代社會,隨著資本主義的誕生和發展,人們對權力主體的認識發生重大轉變,典型代表為洛克、霍布斯和孟德斯鳩的古典分權理論。他們主張在國家內部以權力制約權力,權力開始從壟斷集中走向制衡分散。(霍布斯的君主——議會政府二分理論、洛克的立法、行政和對外權的三權分立、孟德斯鳩的立憲立法、行政和司法的三權分立);馬克思認為國家和社會存在著矛盾和對立,國家的消亡經歷著政治國家向非政治國家的漫長過渡時期,當國家權力迴歸社會時,國家和社會之間的對立方可消除。政治力量向社會力量回歸是人類解放的必要條件,權力必然會從國家走向社會,進而走向人類解放的共產主義;韋伯則認為權力是“將某個人的意志強加於別人之上的可能性”,在他的權力概念中,權力主體明顯發生了擴大化,除了國家、政府之外,社會關係中的行動者也被納入了權力主體的範疇。明顯促進了權力由國家向社會的轉變;現代社會權力理論的典型代表是精英權力理論。經典精英理論認為社會階層分為精英和大眾,權力為社會少數人的精英所掌握;現代精英理論則認為社會權力為政府、大學、工會和政黨等精英集團掌握,非政府組織開始被納入權力主體範疇,權力主體進一步擴大化。後現代社會理論對微觀生活世界高度重視,權力主體進一步泛化,進一步推動權力由國家向社會、由社會組織向個體的轉變。在後現代社會,社會與國家產生分離,社會高度分工,政治權力的中心地位開始動搖,社會組織和個體渴望恢復自身的社會主體地位,進而參與社會活動和資源配置。後現代社會學家普遍關注社會權力,重點探討社會權力的形成體制、結構原則和執行方式;權力概念從“強制學說”變成“能力學說”,認為權力是人影響周圍環境的能力,權力主體擴大為社會關係中的行動者(個體和機構);布林迪厄認為權力是貫穿一切場域並擁有決定性作用的力量,而場域(field)為各種位置之間存在的客觀關係的一個網路(network)或構型(onfiguration);每個社會行動者都身處於一定的場域當中,都是權力的擁有者或權力的主體,每個人都運用權力影響周圍環境,滿足自身利益需求;每個人想要獲得利益必須進入相應的場域爭奪資源,資源爭奪能力由行動者所處的位置決定,資源之爭本質上是位置之爭,場域不僅僅是關係場,更是權力場。吉登斯認為權力是群體或個體使自己所關心的利益受到重視的能力,權力是一種要素,幾乎在所有的社會關係之中,而政府權力僅僅佔所有權力的一小部分。權力是行動者自主性的表現,是人類行動的普遍特徵和人之所以為人的基礎;福柯的微觀權力理論則認為權力沒有主體和中心,它是無處不在的,權力透過規訓機制來實施統治,遍佈整個社會肌體的毛細血管當中。權力是一種約束和規制人的複雜網路和微觀社會結構,它強調權力的微觀特性和結構特徵,是對傳統主流權力觀的一種消解。現代社會是一個由各種規訓和關係組成的全景監獄(Panoption),權力是無處不在的,每一位社會成員都會受到規訓的影響。規訓則是一種把人既當作操作物件又當作操作工具的權力的特殊技術。權力的產生和運作依賴於規訓性權力。與宏觀的政治權力不同,規訓性權力是一種特殊的微觀的權力技術和策略,它把人既視為操練物件又視為操練工具,它體現在日常的社會活動中。規訓性權力的執行機制可以透過“全景監獄”結構來實施,在這一敞視的結構中,監控者透過注視使被監控者處於權力控制中,每個人在注視的目光下逐漸變成自己的監視者,從而實現自我監禁。規訓權力機制最初只存在於監獄、修道院、精神病院當中,後來隨著規訓機制逐漸擴充套件遍步整個社會,規訓社會形成了。與傳統的暴力式權力形式相比,規訓權力更精巧、更有效,統治代價更低。福柯強調權力主體的普遍性和分散特性,一切權力都是分散而流動的關係網路。權力進一步從國家走向社會,乃至個體。阿倫特認為權力是一種來自於一種非強制性交往的共同意志,這種交往權力只能產生於未被破壞的公共領域當中,只存在於交往當中的互主體性結構當中,強調的是權力的交往屬性而非強制屬性,權力是建立在社會成員在平等而民主的共同意志之上的產物;在阿倫特的交往權力理論基礎中,哈貝馬斯發展出以交往權力制約國家權力和社會權力的交往權力理論,權力是人們在公共輿論中形成的話語性力量,從不同層面上影響社會管理權力以及權力的合法性。哈貝馬斯認為,系統中的權力都有特定的政治目的,權力在實施過程中會利用其擁有的資源確立自身的合法性和強制性力量。國家權力和社會權力具有“合法性”卻未必會有合理性,而交往權力能夠起到反映民意、確立國家權力和社會權力合理性的作用。交往權力是國家和社會權力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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