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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5385559765720

    據我理解,函式表示的是一種對應的因果關係。比如說,這樣一個函式

    當 時,有

    我們可以看到,“觸控”是一個動作,而當我們觸控“燙的鍋”時,這個原因造成了“燙傷”的結果。這是一個具體例子,從這個具體例子裡可以看出, 是因循 而變化的,所以我們將 稱為“因變數”;而 的選取不受類似的因果條件限制,我們可以自由地令 或 令 ,所以 被稱為自變數。以上關於因變數和自變數的定義,只是我個人的片面理解,我想真正的定義肯定不會有這麼簡單草率。

    我們再寫出更多的 的例子,如下

    顯而易見,當我們“觸控”不同的東西時,會得到不同的對應後果。當你膽敢去摸老虎屁股時,你肯定不會得到“觸控”絲綢時的那種平和的後果。也就是說“自變數”與“因變數”之間的關係是一一對應的。當一個函式滿足一個因變數唯一對應一個自變數時,就認為它們滿足一一對應的關係(當然我給出的這個函式關係不是一一對應的,因為有很多不同的東西觸控起來卻有相同的觸感,我只是在不出錯的尺度下大略敘述一下什麼是一一對應)。

    還可以考慮一下“盲人摸象”這個寓言中的情景。在寓言中,盲人是沒有視覺,只有觸覺的,也就是說他們無法獨立知道 是什麼,他們只能透過“觸控”得到 來判斷 什麼是 。這種由 來確定 便是所謂的反函式(注意,我這個說法應該是相當偏頗的,但用來做形而上的說明應該夠了)。

    也就是

    他們有的人以為摸到了一堵牆,有的以為摸到了一根柱子,那就是

    其實這兩個反函式都是荒謬的(而我之所以還把它們寫出來,同上,只不過做一個抽象的解釋說明——說明有關反函式的思想),因為定義反函式的前提之一是——這個反函式的直接函式要能夠滿足一一對應的關係。而在這裡

    這也就是說,兩個不同的自變數卻對應著一個相同的因變數,這個函式不能夠滿足一一對應的關係。

    當我閉著眼睛“觸控”,得到一種觸感時,我究竟是該認為我摸到了 還是 呢?也就是說這個反函式是得不到確切結果的,所以它是錯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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