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紀委申請酒席桌數應以書面形式向組織報告。
以泉州市為例:
《泉州市關於規範黨員和公職人員操辦婚喪喜慶事宜的規定(試行)》要求,操辦婚喪喜慶事宜應以書面形式向組織報告。
具體報告程式為:
1、各縣(市、區)(含泉州開發區、泉州臺商投資區)黨政主要領導和市直部門主要負責人向市委組織部報告;
2、其他處級幹部(含非領導職務)由縣(市、區)黨政主要領導或本單位主要領導稽核後向市委組織部報告;
3、市直部門科級及以下人員按照幹部人事管理許可權報告;
4、各縣(市、區)科級幹部(含非領導職務)參照前款規定的其他處級幹部報告方式向本地有關部門報告;
5、其他黨員和公職人員按照黨組織關係或幹部人事管理許可權報告。
《泉州市關於規範黨員和公職人員操辦婚喪喜慶事宜的規定(試行)》特別指出,操辦嫁娶等喜慶事宜提前7個工作日以上報告,並填寫嫁娶等喜慶事宜報告表;操辦喪葬事宜應當日先口頭報告,在事後15個工作日以內正式報告,並填寫喪葬事宜報告表。
擴充套件資料
《泉州市關於規範黨員和公職人員操辦婚喪喜慶事宜的規定(試行)要求從嚴控制酒席桌數的規模和數量:
嫁娶方面,單方舉辦的婚禮,宴請席數不得超過15桌(每桌原則不超過10人,下同);雙方聯辦的婚禮,宴請席數不得超過25桌。
喪葬方面,殯期一般不超過3天,最長不超過5天(非正常死亡除外)。一般不操辦事後答謝宴,確需操辦的,席數不得超過15桌。
黨員和公職人員不得向非親屬人員的婚喪喜慶事宜送各類禮品禮金。本人操辦的婚喪喜慶事宜中,因各種原因當時未能拒收各類禮品禮金,應於事後15個工作日以內退還;無法退還的,應於事後30個工作日以內上交本單位,上繳國庫。
向紀委申請酒席桌數應以書面形式向組織報告。
以泉州市為例:
《泉州市關於規範黨員和公職人員操辦婚喪喜慶事宜的規定(試行)》要求,操辦婚喪喜慶事宜應以書面形式向組織報告。
具體報告程式為:
1、各縣(市、區)(含泉州開發區、泉州臺商投資區)黨政主要領導和市直部門主要負責人向市委組織部報告;
2、其他處級幹部(含非領導職務)由縣(市、區)黨政主要領導或本單位主要領導稽核後向市委組織部報告;
3、市直部門科級及以下人員按照幹部人事管理許可權報告;
4、各縣(市、區)科級幹部(含非領導職務)參照前款規定的其他處級幹部報告方式向本地有關部門報告;
5、其他黨員和公職人員按照黨組織關係或幹部人事管理許可權報告。
《泉州市關於規範黨員和公職人員操辦婚喪喜慶事宜的規定(試行)》特別指出,操辦嫁娶等喜慶事宜提前7個工作日以上報告,並填寫嫁娶等喜慶事宜報告表;操辦喪葬事宜應當日先口頭報告,在事後15個工作日以內正式報告,並填寫喪葬事宜報告表。
擴充套件資料
《泉州市關於規範黨員和公職人員操辦婚喪喜慶事宜的規定(試行)要求從嚴控制酒席桌數的規模和數量:
嫁娶方面,單方舉辦的婚禮,宴請席數不得超過15桌(每桌原則不超過10人,下同);雙方聯辦的婚禮,宴請席數不得超過25桌。
喪葬方面,殯期一般不超過3天,最長不超過5天(非正常死亡除外)。一般不操辦事後答謝宴,確需操辦的,席數不得超過15桌。
黨員和公職人員不得向非親屬人員的婚喪喜慶事宜送各類禮品禮金。本人操辦的婚喪喜慶事宜中,因各種原因當時未能拒收各類禮品禮金,應於事後15個工作日以內退還;無法退還的,應於事後30個工作日以內上交本單位,上繳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