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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家有小學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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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我是搞笑大雜燴
讓我先了解一下事情的整個過程:法院徵引柳大媽的形容稱,2016年9月22日6時30分許,柳大媽在上海市閔行區平陽路近龍茗路處的一個公園內跳廣場舞時,被一名小男孩騎著兒童腳踏車自面前撞擊、倒地受傷。過後小男孩未滿3歲,由其外祖母暫時監護,預先小男孩母親抵達現場報警。之後,柳大媽被鑑定為十級傷殘。她以為,公園守則中明白規則制止車輛通行,小男孩騎車行為間接招致其受傷,作為監護人,小男孩的父母及其外祖母均未盡到監護職責。
咱們下看一下法院的判決:法院在依據當事人各自差錯水平、行為與侵害結果的聯絡水平,酌定小男孩對柳大媽因本次事變所致侵害結果承當70%民事抵償責任,柳大媽自傲30%民事責任。
上面是事情的經過和法院的判決,小編認為法院的判決是公正公平的,小男孩未滿3歲,心智尚未健全,基本沒有辨別危險的認識,可能還會造成哪人多就向哪去的情況,孩子的外祖母在這方面有很大的責任。柳大媽是因跳廣場舞后退時,無意中撞到正在前行的小孩子的。小編認為這件事不需要考慮在公園裡騎車和大媽在跳廣場舞,因為這都是合理的。這件事僅僅就是一件腳踏車撞行人的意外事故,只不過看點是琦腳踏車的是未滿3歲的小孩,而被撞的是現在飽受非議的廣場舞大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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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紫雲閣真人
謝謝悟空小秘書誠邀!看到這個標題,三歲小男孩騎兒童車撞到廣場舞大媽,致十級傷殘賠八萬,首先感到非常吃驚和意外!三歲男孩撞大媽十級傷殘有點不可思議,但細想開來,也在合情合理之中。廣場舞地區,人口眾多,大媽們都在裡聚精會神的跳舞,一個小男孩汽車闖入,大媽們在很短的時間內很難將注意力分開,以至於被男孩撞到,造成了十級傷殘。再者,小男孩的監護人沒有起到及時的監護義務,沒將小男孩看護好,才發生了以上事故。透過法院的判決,小男孩家屬付70%的責任,大媽付30%的責任,我覺得合情合理,雙方各有責任。因此,建議人多的地方儘量不要騎車玩耍,家長也要看護好自己的孩子,以免發生意外。回答完畢,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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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小小8822049820659
3歲不到男童撞倒跳廣場舞大媽,致十級傷殘聽著有點害怕,這事發生在2016年9月22日,當時由外祖母臨時監管所發生的事情,其監護人要負主要責任,公共娛樂廠所,對於一個什麼不懂的孩子,其監護人要時時陪伴,何況騎車,同樣廣場大媽也要負一部分責任,公共場所也要時刻注意個人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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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小言詹詹
這個事兒都一年半了, 竟然才有結果。
事情本身是個意外,孩子犯的錯在於過失,對於雙方家庭都是倒黴,既然倒黴了就認栽吧。
核心問題在於疏於監管孩子小區裡玩很正常,不過孩子玩起來可沒什麼分寸,這時候需要家長來引導。咱們之前聊過,五歲以下的孩子行為是不受約束的,這是人類生理結構決定的。
也就是說,這個年齡的孩子什麼事兒都幹得出來,莫說拿腳踏車撞人,給個坦克他都敢撞。
所以,一般這麼小的孩子出了問題,則由監護人負責。
有人說是管教問題。其實這個年齡段的孩子不涉及“教”,目前也沒聽說有多少五歲以下的孩子能認識到能量守恆的,還是主要在於監管。直到10歲以後,孩子的行為意識才與“教”有關。
說說這個十級傷殘
有些人覺得老太太訛人,但事實上十級傷殘已經很嚴重了評定標準是這樣的:
1. 日常活動能力部分受限;2. 工作和學習能力有所下降;3. 社會交往能力部分受限這件事兒咱們拆開兩個方面來說吧,新聞導向上確實有些偏重於這個老太太在訛人,原因是這樣的:
“根據事發當日各方在公安機關所作筆錄和在法庭所作陳述,可以確認柳大媽系因跳廣場舞后退時,與其身後正騎兒童腳踏車的小男孩發生碰撞而倒地受傷。”這句話是筆者在新聞裡面複製,其實大家可以自己評判一下。
筆者認為,老太太確實有不對的地方,但受傷也是事實,我們要相信法律是公允的。
再來說說這個傷殘。
一般來說,傷殘就意味著沒辦法恢復。正常人可能很難理解,比如這個老太太以前可以每天跳五個小時廣場舞,但是因為身體問題,現在只能跳一個小時了。所以,這對於老太太來說,本身確實也是不小的打擊。
因為案子剛有結論,目前還看不到裁決書,所以咱們也只能簡單做出這樣的推測。
也就是既然有傷殘了,就涉及到未來生活的一些障礙。雖然十級傷殘是等級最低的認定,但也在某種程度說明,受傷者已經再沒辦法和普通人一樣了。
所以,對於老太太的遭遇,我們還是應該有所同情。
綜合一下來說,老太太如果當時不退那一步,就出不了事兒。但是,世事往往就是這樣巧合。
有人覺得是訛錢,“有沒有訛”咱們先不定論,但是既然能定傷殘定級,至少這個痛感是少不了的,所以將心比心吧。
這件事兒,對於老太太來說,無疑是遭受了一次意外的傷害,對於孩子來說,可能他也不是故意的,畢竟老太太退了一步。對於孩子的家長來說,多少有些監管不到的責任。這其實說到底是一個多方的損失。
至於8萬到底多不多。
這個還是要看法院對於事情的評定,以及對於老太太真實發生醫療費用的評定。
但目前來看,大家肯定是對賠償本身比較認可了,無非就是在錢數上有些爭議。
最後說一句,太小的孩子最好不要讓他自己玩,這與是否獨立無關,因為早期受約束可以很大程度上避免孩子未來犯錯。
在教育問題上,有時候溝通是沒用的,特別是對10歲以下的孩子,家長更多是要樹立權威,讓孩子明確知道規則,並遵守規則。至於規則背後的含義,孩子以後會懂的。
3歲不到的小男孩,騎車將正跳廣場舞的大媽撞成了十級傷殘。近日,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對該起身體權糾紛一案做出判決,判處小男孩及其父母共同賠償柳大媽80264.6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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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歲男孩撞至十級傷殘,可想而之這要騎的多快啊?廣場上玩什麼的都有,並沒有限制,我覺得出現事故的原因是雙方都有責任
其一是孩子的監護人,讓孩子騎車應該在遠離跳舞的人群,否則速度快了會控制不住,對於3歲的孩子來說跟本不知道危險性,而且監護人在孩子要撞上人時,只是提醒被撞的人避讓,並沒有讓孩子停下來,所以說監護人也有很大的責任,即使這個事件沒有發生,總有一天其他的事件發生,屬於管教的問題,現在很多家長都放任孩子想幹嘛幹嘛的。那個被撞的人當時肯定也不會想到自己有多嚴重,所以也沒有聽取監護人的建議
透過這次事件,讓我們知道,對於孩子在外面的行為,還是要管束的,不能等到事情發生的時候再管,有些事情不能做的,一定要提前跟孩子說好。避免類似的事件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