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設計防火規範》適用於多層民用建築和部分工業建築,常簡稱“低規”。而《高層民用建築設計防火規範》,則適用於高層民用建築,常簡稱“高規”。2017建築設計防火規範主要有以下變化:1. 合併了《建築設計防火規範》和《高層民用建築設計防火規範》,調整了兩項標準間不協調的要求,將住宅建築的分類統一按照建築高度劃分;2. 增加了滅火救援設施和木結構建築兩章,完善了有關滅火救援的要求,系統規範了木結構建築的防火要求;3. 補充了建築外保溫系統的防火要求;4. 將消防設施的設定獨立成章並完善有關內容;取消消防給水系統和防煙排煙系統設計的要求,分別由相應的國家標準作出規定;5. 適當提高了高層住宅建築和建築高度大於 100m 的高層民用建築的防火技術要求;6. 補充了利用有頂步行街進行安全疏散時的防火要求;調整、補充了建材、傢俱、燈飾商店和展覽廳的設計人員密度;7. 補充了地下倉庫、物流建築、大型可燃氣體儲罐(區)、液氨儲罐、液化天然氣儲罐的防火要求,調整了液氧儲罐等的防火間距;8. 完善了防止建築火災豎向或水平蔓延的相關要求;9、消防給水和滅火裝置,對高層建築類別以及統一術語進行了修訂,對相對密閉場所增加設定注氮控氧防火系統規定;10、防煙、排煙和通風、空氣調節,穿過牆、樓板的風管上所設定的防火閥、排煙防火閥等進行了規定;11、電氣;對消防電源及其配電進行了新的規定;對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標誌所採用的電源;其且連續供電時間進行了修訂;對電氣火災監控系統的應用進行了修訂;12、國家標準《建築設計防火規範》(整合版)與《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範》和《消防給水及消火栓系統技術規範》之間應用及相銜接及貫徹要求與消防監督管理措施。
《建築設計防火規範》適用於多層民用建築和部分工業建築,常簡稱“低規”。而《高層民用建築設計防火規範》,則適用於高層民用建築,常簡稱“高規”。2017建築設計防火規範主要有以下變化:1. 合併了《建築設計防火規範》和《高層民用建築設計防火規範》,調整了兩項標準間不協調的要求,將住宅建築的分類統一按照建築高度劃分;2. 增加了滅火救援設施和木結構建築兩章,完善了有關滅火救援的要求,系統規範了木結構建築的防火要求;3. 補充了建築外保溫系統的防火要求;4. 將消防設施的設定獨立成章並完善有關內容;取消消防給水系統和防煙排煙系統設計的要求,分別由相應的國家標準作出規定;5. 適當提高了高層住宅建築和建築高度大於 100m 的高層民用建築的防火技術要求;6. 補充了利用有頂步行街進行安全疏散時的防火要求;調整、補充了建材、傢俱、燈飾商店和展覽廳的設計人員密度;7. 補充了地下倉庫、物流建築、大型可燃氣體儲罐(區)、液氨儲罐、液化天然氣儲罐的防火要求,調整了液氧儲罐等的防火間距;8. 完善了防止建築火災豎向或水平蔓延的相關要求;9、消防給水和滅火裝置,對高層建築類別以及統一術語進行了修訂,對相對密閉場所增加設定注氮控氧防火系統規定;10、防煙、排煙和通風、空氣調節,穿過牆、樓板的風管上所設定的防火閥、排煙防火閥等進行了規定;11、電氣;對消防電源及其配電進行了新的規定;對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標誌所採用的電源;其且連續供電時間進行了修訂;對電氣火災監控系統的應用進行了修訂;12、國家標準《建築設計防火規範》(整合版)與《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範》和《消防給水及消火栓系統技術規範》之間應用及相銜接及貫徹要求與消防監督管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