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嚴肅事故責任追究,促進安全生產責任落實,確保安全生產,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對事故單位責任人的責任追究:
1、煤礦發生一次死亡1人事故
給予事故直接責任人開除留用處分;給予負有主要責任的事故區隊分管副職、正職撤職處分;給予負有責任的技術分管負責人、分管副職、黨政正職警告、記過直至降職處分。其他事故責任人依照上級事故調查處理意見追責。
2、煤礦發生一次死亡2人或年內累計死亡3人事故
給予事故直接責任人開除處分;給予負有主要責任的事故區隊分管副職、正職撤職處分;給予負有責任的技術分管負責人、分管副職撤職處分;給予礦黨政正職降職處分,免職。其他事故責任人依照上級事故調查處理意見追責。
3、煤礦發生較大事故
給予事故直接責任人開除處分;給予負有主要責任的事故區隊分管副職、正職撤職處分;給予負有責任的技術分管負責人、分管副職撤職處分;給予礦黨政正職撤職處分。其他事故責任人依照上級事故調查處理意見追責。
4、發生重大及以上事故,依據上級事故調查處理意見追究有關責任人責任。
5、發生較大涉險事故,給予事故單位負責人通報批評、行政警告直至記大過處分。
6、地面非煤生產單位發生事故,比照煤礦事故處理規定追究責任。
第三條 對子公司相關責任人的責任追究:
1、所屬煤礦發生一次死亡2人或年內累計死亡3人事故,給予業務主管部門分管副職撤職處分,給予正職記大過處分;給予子公司分管副總工程師、分管副職記過處分;給予黨政正職警告處分。其他事故責任人依照上級事故調查處理意見追責。
2、所屬煤礦發生較大事故,給予子公司業務主管部門分管副職、正職撤職處分;給予子公司負有責任的分管副總工程師撤職處分;給予分管副職、黨政正職記過、記大過、降職直至撤職處分。其他事故責任人依照上級事故調查處理意見追責。
3、發生重大及以上事故,依據上級事故調查處理意見追究有關責任人責任。
4、發生較大涉險事故,給予子公司負責人通報批評、行政警告直至記大過處分。
5、地面非煤生產單位發生事故,比照煤礦事故處理規定追究子公司有關人員責任。
第四條 對集團公司副總工程師(助理)以及業務主管部門責任人的責任追究:
1、煤礦發生一次死亡1人事故,給予相關業務主管部門分管負責人通報批評。
2、煤礦發生一次死亡2人或年內累計死亡3人事故,給予相關業務主管部門分管副職、正職通報批評、行政警告直至記過處分;集團公司分管副總工程師(助理)書面檢查。
3、煤礦發生較大事故,給予相關業務主管部門分管副職、正職記過、記大過直至降職處分;給予集團公司分管副總工程師(助理)通報批評、行政警告直至記過處分。
4、發生重大及以上事故,對相關業務主管部門負責人、集團公司分管副總工程師(助理)依據上級事故調查處理意見追責。
5、發生較大涉險事故,給予相關業務主管部門負責人、集團公司分管副總工程師(助理)通報批評、行政警告直至記過處分。
第五條 對集團公司煤礦五人小組、安全管理監察部門責任人的責任追究:
1、煤礦發生一次死亡1人事故,給予五人小組組長、煤礦安全監察處副處長記過處分。
2、煤礦發生一次死亡2人事故,給予五人小組組長、煤礦安全監察處副處長記大過處分;給予五人小組管理部分部部長記過處分;給予五人小組管理部分管副部長、煤礦安全監察處處長警告處分。
3、煤礦發生較大及以上事故,對部門責任人依據上級事故調查處理意見追責。
第六條 煤礦發生傷亡事故,對集團公司安全生產掛牌責任人依據上級事故調查處理意見追責。
第七條 對生產安全事故遲報、謊報、瞞報的,視情節輕重,對責任主體單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給予記過、記大過、降職直至開除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門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條 對事故單位班子成員的經濟處罰:
1、煤礦發生一次死亡1人事故,扣罰礦黨政正職上一年年薪30%,扣罰其他班子成員上一年年薪5% 。
2、煤礦發生一次死亡2人或年內累計死亡3人事故,扣罰礦黨政正職上一年年薪30%,扣罰其他班子成員上一年年薪10% ;屬子公司礦的,扣罰子公司黨政正職上一年年薪10%,扣罰子公司其他班子成員上一年年薪5%。
3、煤礦發生較大事故,扣罰礦黨政正職上一年年薪40%,扣罰其他班子成員上一年年薪20% ;屬子公司礦的,扣罰子公司黨政正職上一年年薪20%,扣罰子公司其他班子成員上一年年薪10%。
4、煤礦發生重大及以上事故,扣罰礦黨政正職上一年年薪60%至80%,扣罰其他班子成員上一年年薪30% 至50%;屬子公司礦的,扣罰子公司黨政正職上一年年薪30%至50%,扣罰子公司其他班子成員上一年年薪20%至30%。
5、地面非煤生產單位發生事故,比照煤礦事故處罰規定,對事故有關責任人進行經濟處罰。
6、對發生事故遲報、漏報的單位主要負責人扣罰上一年年薪40%,直接負責的主管人扣罰上一年年薪20%;對發生事故謊報或瞞報的單位主要負責人扣罰上一年年薪100%,直接主管負責人扣罰上一年年薪50%。
7、對已被上級部門給予事故經濟處罰的,不再重複罰款。
8、經濟處罰由集團公司考核辦按規定下達執行;子公司所屬單位的,由子公司執行。
第九條 組織處理、行政處分由集團公司相關職能部門按照集團公司有關規定程式下達決定。
第十條 本規定解釋權屬集團公司安委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原《大同煤礦集團公司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辦法》廢止。
第一條 為嚴肅事故責任追究,促進安全生產責任落實,確保安全生產,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對事故單位責任人的責任追究:
1、煤礦發生一次死亡1人事故
給予事故直接責任人開除留用處分;給予負有主要責任的事故區隊分管副職、正職撤職處分;給予負有責任的技術分管負責人、分管副職、黨政正職警告、記過直至降職處分。其他事故責任人依照上級事故調查處理意見追責。
2、煤礦發生一次死亡2人或年內累計死亡3人事故
給予事故直接責任人開除處分;給予負有主要責任的事故區隊分管副職、正職撤職處分;給予負有責任的技術分管負責人、分管副職撤職處分;給予礦黨政正職降職處分,免職。其他事故責任人依照上級事故調查處理意見追責。
3、煤礦發生較大事故
給予事故直接責任人開除處分;給予負有主要責任的事故區隊分管副職、正職撤職處分;給予負有責任的技術分管負責人、分管副職撤職處分;給予礦黨政正職撤職處分。其他事故責任人依照上級事故調查處理意見追責。
4、發生重大及以上事故,依據上級事故調查處理意見追究有關責任人責任。
5、發生較大涉險事故,給予事故單位負責人通報批評、行政警告直至記大過處分。
6、地面非煤生產單位發生事故,比照煤礦事故處理規定追究責任。
第三條 對子公司相關責任人的責任追究:
1、所屬煤礦發生一次死亡2人或年內累計死亡3人事故,給予業務主管部門分管副職撤職處分,給予正職記大過處分;給予子公司分管副總工程師、分管副職記過處分;給予黨政正職警告處分。其他事故責任人依照上級事故調查處理意見追責。
2、所屬煤礦發生較大事故,給予子公司業務主管部門分管副職、正職撤職處分;給予子公司負有責任的分管副總工程師撤職處分;給予分管副職、黨政正職記過、記大過、降職直至撤職處分。其他事故責任人依照上級事故調查處理意見追責。
3、發生重大及以上事故,依據上級事故調查處理意見追究有關責任人責任。
4、發生較大涉險事故,給予子公司負責人通報批評、行政警告直至記大過處分。
5、地面非煤生產單位發生事故,比照煤礦事故處理規定追究子公司有關人員責任。
第四條 對集團公司副總工程師(助理)以及業務主管部門責任人的責任追究:
1、煤礦發生一次死亡1人事故,給予相關業務主管部門分管負責人通報批評。
2、煤礦發生一次死亡2人或年內累計死亡3人事故,給予相關業務主管部門分管副職、正職通報批評、行政警告直至記過處分;集團公司分管副總工程師(助理)書面檢查。
3、煤礦發生較大事故,給予相關業務主管部門分管副職、正職記過、記大過直至降職處分;給予集團公司分管副總工程師(助理)通報批評、行政警告直至記過處分。
4、發生重大及以上事故,對相關業務主管部門負責人、集團公司分管副總工程師(助理)依據上級事故調查處理意見追責。
5、發生較大涉險事故,給予相關業務主管部門負責人、集團公司分管副總工程師(助理)通報批評、行政警告直至記過處分。
6、地面非煤生產單位發生事故,比照煤礦事故處理規定追究責任。
第五條 對集團公司煤礦五人小組、安全管理監察部門責任人的責任追究:
1、煤礦發生一次死亡1人事故,給予五人小組組長、煤礦安全監察處副處長記過處分。
2、煤礦發生一次死亡2人事故,給予五人小組組長、煤礦安全監察處副處長記大過處分;給予五人小組管理部分部部長記過處分;給予五人小組管理部分管副部長、煤礦安全監察處處長警告處分。
3、煤礦發生較大及以上事故,對部門責任人依據上級事故調查處理意見追責。
第六條 煤礦發生傷亡事故,對集團公司安全生產掛牌責任人依據上級事故調查處理意見追責。
第七條 對生產安全事故遲報、謊報、瞞報的,視情節輕重,對責任主體單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給予記過、記大過、降職直至開除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門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條 對事故單位班子成員的經濟處罰:
1、煤礦發生一次死亡1人事故,扣罰礦黨政正職上一年年薪30%,扣罰其他班子成員上一年年薪5% 。
2、煤礦發生一次死亡2人或年內累計死亡3人事故,扣罰礦黨政正職上一年年薪30%,扣罰其他班子成員上一年年薪10% ;屬子公司礦的,扣罰子公司黨政正職上一年年薪10%,扣罰子公司其他班子成員上一年年薪5%。
3、煤礦發生較大事故,扣罰礦黨政正職上一年年薪40%,扣罰其他班子成員上一年年薪20% ;屬子公司礦的,扣罰子公司黨政正職上一年年薪20%,扣罰子公司其他班子成員上一年年薪10%。
4、煤礦發生重大及以上事故,扣罰礦黨政正職上一年年薪60%至80%,扣罰其他班子成員上一年年薪30% 至50%;屬子公司礦的,扣罰子公司黨政正職上一年年薪30%至50%,扣罰子公司其他班子成員上一年年薪20%至30%。
5、地面非煤生產單位發生事故,比照煤礦事故處罰規定,對事故有關責任人進行經濟處罰。
6、對發生事故遲報、漏報的單位主要負責人扣罰上一年年薪40%,直接負責的主管人扣罰上一年年薪20%;對發生事故謊報或瞞報的單位主要負責人扣罰上一年年薪100%,直接主管負責人扣罰上一年年薪50%。
7、對已被上級部門給予事故經濟處罰的,不再重複罰款。
8、經濟處罰由集團公司考核辦按規定下達執行;子公司所屬單位的,由子公司執行。
第九條 組織處理、行政處分由集團公司相關職能部門按照集團公司有關規定程式下達決定。
第十條 本規定解釋權屬集團公司安委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原《大同煤礦集團公司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辦法》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