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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代實行的是郡縣制,大體上說,漢代有一百多個郡,一個郡管轄十到二十個縣,全國大約有1100—1400多個縣。既然有了這個多個郡和縣,為了規範地方官的行為,那中央必然要加強對地方的監察。
要監察,那就要派人去,在漢初,中央派到地方來督查的專員就叫“刺史”。當時,全國分成十三個督查區,每一個區派一個刺史,這些刺史,歸御史丞管理。平均每個刺史調查的區域,不會超過九個郡。地方實際行政責任,由太守負責。中央派刺史來督查,不過是一個耳目。所有太守官俸是二千石,刺史只有六百石。因其官小,所以敢說敢講,無所顧忌。刺史的意見,上報給負宰相(御使大夫),負宰相再報告給宰相。
此外,皇宮裡還有十五個刺史,專門彈劾在朝廷高官和王公貴族。因為和地方監察沒什麼關係,這裡不詳細講。不過到了東漢末年,刺史的職權越來越大,最後乾脆把太守的職責也兼併了,這是後話了。
漢代中央監察地方的主要方式有兩種,一是設立司隸校尉和刺史、州牧等職官進行監察,二是實行考課制度。我們分別來進行說明。
第一,設監察型別的職官。
西漢中央所設的監察型別的職官主要有司隸校尉和刺史、州牧。他們同樣都直屬於皇帝,代表皇帝行使監察權力。不同的是,司隸校尉的監察範圍和刺史、州牧有所不同。司隸校尉開始設立於漢武帝時期,由於巫蠱之禍而臨時設定,掌管督捕京師奸猾。而後逐漸發展成為定製。當然,司隸校尉在嚴格上來說所督查的範圍主要是京師及附近,包括三輔(京兆、右扶風、左馮翊)、三河(河南、河內、河東)、弘農等七個郡。關於其職能,《續漢書·百官志》載:“孝武帝初置,持節,掌察舉百官以下及京師近郡犯法者。”所以可以看到,司隸校尉的監察範圍主要是侷限在京師和附近的幾個郡。
對於遠一點的地方,漢初是繼承了秦代的制度,派御史和丞相監察郡國,到了漢武帝時,將全國分為十三個州,每個州派遣刺史一人,行使監察職能。到了成帝和哀帝時期,刺史一度更名為州牧,復又更名為刺史,東漢亦然。無論是刺史還是州牧,其職能都是相當的,都是行使對地方郡的監察職能。(十三州)
第二,考課制度。
漢代繼承秦制,實行考課制度。具體來講就是每年各郡的上計吏攜帶計簿(即書面工作彙報)到京師彙報工作,稱為常課;同時每三年考察一次各郡的治理狀況,稱為大課。漢代統治者對考課制度相當重視,有時候甚至會親自到地方郡進行考課。
以上兩種制度,保證了中央對地方的監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