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民法通則》第126條規定:建築物或者其它設施以及建築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但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可見,此規定適用的條件是致害人明確的情況下,由建築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對高空墜物致人損害,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若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如颱風、地震等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所造成的損害,則其可以此作為免責的事由,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本文所要探討的是,在致害人不明確的情況下,此侵權責任的承擔主體問題。應該由誰承擔受害者的損害賠償,在這個問題上理論界與實務界都存在很大的爭議。
(一)判決潛在的致害人分擔賠償責任
2001年重慶市渝中區法院判決的菸灰缸傷人案,法院判決有嫌疑的22戶居民分別賠償原告損失。另一起也是重慶市渝中區法院2001年受理的塑膠花盆傷人案,判決50戶分別向受害人賠償。
(二)裁定駁回原告起訴
濟南市市中區法院和濟南市中級法院判決的木墩致人死亡案。此案經一審、二審、再審程式,最後以無法確定墜落物位置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適用《民法通則》第126條為由,裁定駁回原告起訴。
中國《物權法》第70條規定:業主對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第71條規定:業主對其建築物專有部分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業主行使權力不得危及建築物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第72條第一款規定:業主對建築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不履行義務。可見,權利義務是不可分割的。法律明文規定不支援以放棄權利為條件的不履行義務,法院判決整棟建築物內所有有可能成為致害人的區分所有的住戶分擔賠償責任也正是基於此。所有的住戶都可以對建築物中屬於自己專有的部分行使佔有和處分的權利,然而,當住戶在行使此項權利的同時,負有確保與建築物相關聯的人安全的義務,如:在作裝修時,不能為了自家房屋美觀,不考慮整棟樓的建築結構,擅自敲梁拆牆,危及整棟樓住戶安全。同樣,該住戶對於樓下行人通行安全也負有不可逃避的義務。所有的住戶都可以對建築物中屬於自己專有的部分行使使用的權利,然而,住戶在使用自己的住房時,不能妨礙其它住戶行使自己的權利。如:在夜深人靜時,不能妨礙別人休息。在自家養寵物,異味不能影響到鄰居等等。所有的住戶都可以對建築物中屬於自己專有的部分行使收益的權利,所有的住戶都可以從建築物牆壁及電梯內的廣告費用上獲得相應比例的收益,這是一項潛在的收益,同時住戶們就應該承擔居住在建築物的潛在的風險。
中國《民法通則》第126條規定:建築物或者其它設施以及建築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但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可見,此規定適用的條件是致害人明確的情況下,由建築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對高空墜物致人損害,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若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如颱風、地震等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所造成的損害,則其可以此作為免責的事由,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本文所要探討的是,在致害人不明確的情況下,此侵權責任的承擔主體問題。應該由誰承擔受害者的損害賠償,在這個問題上理論界與實務界都存在很大的爭議。
(一)判決潛在的致害人分擔賠償責任
2001年重慶市渝中區法院判決的菸灰缸傷人案,法院判決有嫌疑的22戶居民分別賠償原告損失。另一起也是重慶市渝中區法院2001年受理的塑膠花盆傷人案,判決50戶分別向受害人賠償。
(二)裁定駁回原告起訴
濟南市市中區法院和濟南市中級法院判決的木墩致人死亡案。此案經一審、二審、再審程式,最後以無法確定墜落物位置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適用《民法通則》第126條為由,裁定駁回原告起訴。
中國《物權法》第70條規定:業主對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第71條規定:業主對其建築物專有部分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業主行使權力不得危及建築物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第72條第一款規定:業主對建築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不履行義務。可見,權利義務是不可分割的。法律明文規定不支援以放棄權利為條件的不履行義務,法院判決整棟建築物內所有有可能成為致害人的區分所有的住戶分擔賠償責任也正是基於此。所有的住戶都可以對建築物中屬於自己專有的部分行使佔有和處分的權利,然而,當住戶在行使此項權利的同時,負有確保與建築物相關聯的人安全的義務,如:在作裝修時,不能為了自家房屋美觀,不考慮整棟樓的建築結構,擅自敲梁拆牆,危及整棟樓住戶安全。同樣,該住戶對於樓下行人通行安全也負有不可逃避的義務。所有的住戶都可以對建築物中屬於自己專有的部分行使使用的權利,然而,住戶在使用自己的住房時,不能妨礙其它住戶行使自己的權利。如:在夜深人靜時,不能妨礙別人休息。在自家養寵物,異味不能影響到鄰居等等。所有的住戶都可以對建築物中屬於自己專有的部分行使收益的權利,所有的住戶都可以從建築物牆壁及電梯內的廣告費用上獲得相應比例的收益,這是一項潛在的收益,同時住戶們就應該承擔居住在建築物的潛在的風險。
針對題主所提到的問題,建議題主透過業主大會行使相關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