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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劉大奇和張二梅

    1、打手犯規

    一、最常見、也是最明顯的出手投籃、上籃的打手犯規;在對手跳起投籃最後一刻,防守球員輕輕的在投籃球員的手腕、小臂等器官上點一下,破壞他的投籃節奏與感覺,干擾投籃者的動作等,這也算打手犯規。

    二、在進攻方「準備收球」攻擊籃框,亦即已經明顯有攻籃企圖的時候,被防守方拉手或打手,都稱之「投籃犯規」,要執行罰球;此時,依出手動作位置執行球進加罰一次、罰球二次、罰球三次等。所謂「攻籃企圖」是指,準備收球、裁判響哨,持球者還繼續要「完成攻籃動作」;

    三、在抄球時,裁判需要看清楚的是,防守者下手抄球的那一瞬間,不是一碰手就吹犯規。因為依規則上來說,持球時,手指跟手掌都算球的一部分;只要不是故意去打手、不嚴重的話就不需要吹判,以保證比賽應有節奏、順暢性。

    四、很多球員都會用背後抄球,就是等運球者過人後再從背後去撈、撥球;此處,只要碰到手肘、手臂等,甚至身體和運球者接觸通常都算犯規。

    五、防守者被進攻者過人後,來不及反應、跟隨,而作出拉人動作、扯衣服等也算犯規;包括籃底下爭搶籃板,某一方會作些「拉住」對手手肘、腰部、壓肩膀小動作等都是犯規。

    六、防守者伸長手臂抵住持球者身體;然後,當持球者持球由下往上擺,持球者持球之手投籃或揮舞動作,這也是犯規(圓柱體侵犯)。此時,依該動作是傳導球或投籃,而進行相關判罰。

    2、推人犯規

    一、較常見的就是出手去「推、擠、拱」對方的推人犯規;例如籃底下爭搶籃板,多數會先「推人」再去搶球,這是犯規。

    二、爭搶籃板球時,被卡在後面的球員試圖跳起去搶球,而越過已卡好位子球員的圓柱體也算推人。

    三、防守球員手舉高,但試圖「用身體下肢腿部」去推、頂對手。

    四、進攻球員為了卡到好位置要球「推擠」防守球員。

    五、防守球員為了不讓進攻者卡到好位子,或者,阻撓空手進攻球員佔據有利的位子等,進而伸出手去推擠進攻者,這些都是「推人」犯規。

    六、防守人沒有站好位或第一步已被進攻球員先佔據,但是防守者還堅持想去阻擋進攻者的行進方向;儘管防守者雙腳雖已站定位,但身體「上半部、側身」又試圖去阻止進攻球員皆是阻擋犯規。

    七、非法阻擋:進攻隊員沒站好位,然後試圖去幫隊友擋人而「造成衝撞、身體接觸」等,算進攻犯規。

    八、當進攻球員跳起接球時,防守者不得在進攻球員跳起後侵佔其起落路線、位置;否則造成推人犯規。

    九、進攻攻擊籃框者,不論上籃、跳投或扣籃等動作,在該球員跳起瞬間對該球員的身體侵犯,屬於「投籃犯規」。

    十、有些球員會以假摔來騙取裁判吹撞人犯規;第一次要先給予警告,如有再犯,可判技術犯規。

    3、進攻侵人犯規

    一、防守球員先站好位置,並保有垂直圓柱體,而進攻者仍試圖衝撞;這一種的身體接觸,稱「進攻犯規」。

    二、進攻者在投籃或上籃時,故意用非持球的手「架開防守者」稱進攻犯規。

    三、在禁區籃底下,進攻球員用屁股或肩膀去頂開已佔好位置的防守者,甚至,用非持球手「推開防守者」,以上皆稱進攻犯規。

    四、進攻球員持球切入時,先用手肘、手臂「推開防守球員」,這也算進攻犯規的一種。

    五、雖是進攻方,但是在爭搶球時,為了保護球或爭搶到球,進而「揮肘頂開」對手,也稱進攻犯規。

    4、技術犯規

    一、當裁判的人,假如遇到有球員不服判決,你要好好跟他溝通,讓他知道你為什麼會這麼判,是依照哪一條規則來判;你要了解,球場上不是裁判最大,裁判只是維持比賽的節奏跟公平性,替參與比賽的雙方球員服務,裁判是「行政服務」人員。假如有球員不理會裁判的警告,馬上執行「技術犯規」宣判。

    二、假如有某一方球員,用語言或動作挑逗對手、包括恐嚇、威脅對手皆是「技術犯規」。

    三、甲方得分後,故意去觸球迫使乙方沒辦法馬上發球進行攻擊,此延誤比賽行為「第一次給予警告」,第二次可以判技術犯規。

    四、假如有球員對裁判的判罰不服氣,並且馬上做出「誇張挑釁動作」,應該馬上吹罰「技術犯規」;包括,對裁判的宣判做出不服氣同時,明顯的對場外物如籃架、椅子等做出發洩性的敲打等動作,都應該立即吹罰技術犯規。

    5、違反體育道德犯規

    一、比賽中的犯規,是針對人而不是針對球,甚至進而造成球員受傷等,皆可判罰「違反體育道德犯規」;執行罰球二次,完後再繼續執行中線發球進攻。

    二、甲方即將快攻瞬間,乙方球員眼見「來不及」,只好伸手向甲方球員拉扯衣物、或輕推甲方球員一下,以上皆稱「故意犯規」。

    三、甲方球員進攻時,疑似被打手犯規,在裁判沒有響哨宣判情況,甲方球員在退防瞬間,氣極敗壞、不服氣的馬上對剛才對他打手的球員「推了一把」;此則屬「違反體育道德犯規」;執行罰球二次,完後再繼續執行中線發球進攻。

    四、甲方球員進攻,乙方球員在防守時,不針對球而刻意以身體制造甲方球員可能摔傷動作;例如,在甲球員跳起上籃時,從其跳起的底下穿過;再例如甲方球員上籃時,刻意大力拉手的動作,或者,在甲方球員上籃瞬間的推人,刻意大力推人的動作,以上犯規雖是侵人,但是,都可能變成傷害性的情況,裁判需即時吹判「違反體育道德犯規」;執行罰球二次,完後再繼續執行中線發球進攻。

    五、甲方球員持球,刻意以「揮肘」動作恐嚇乙方防守球員;此揮肘儘管沒有侵犯乙方球員,即「揮空肘」,但是,裁判還是要宣判「違反體育道德犯規」。

    六、假如甲方球員持球,刻意以「揮肘」動作恐嚇乙方防守球員;此揮肘結果侵犯乙方球員,此時要宣判「奪權犯規」。假如乙方球員流血,裁判需要主動「申請暫停」;要求乙方球員下場止血,並告知乙方教練,需換人上場。假如乙方球員只是「輕微流血」,可以馬上處理並止血情況;裁判不必強迫乙方教練換人,只要給予乙方防護員一些時間處理傷口即可。然後,將甲方球員驅逐出場,乙方球員所受傷害,甲方要付醫療經費;甲方球員還要負「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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