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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娛樂達人陳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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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忘記所有傷
手機錄音是可以作用法庭證據,但是不能作為唯一證據,還需要其他人證和書面證據。
同時,手機錄音要要注意幾個細節。
1、錄音的各方當事人身份在錄音中應有所體現,否則無法體現錄音內容的雙方。
2、錄音的時間在錄音中也要有所體現,不一定必須在錄音中說得非常清楚,但至少應該能夠聽出大約的時間,或者是能夠透過邏輯推斷出時間,或者能夠根據錄音的內容排出事件發生的先後順序。
3、要引導對方說“有用”的話。
4、要讓對方多說話
5、錄音的原件要儲存好,切勿修改、剪輯和移動儲存。尤其是轉到電腦上,會被懷疑是否被剪輯修改過,而失去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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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牙口好吃飯香
簡單的講:當事人直接參與的場景下的錄音有用。即當事人面對面說話時,兜裡/桌面放支錄音筆,會採用。當事人打電話,錄個音,採用。
【但是】,音訊必須完整,剪輯無效。
必須提供原始錄音裝置,對方質疑的時候,沒有原始錄音裝置將會不被採用。
必須有當事人在場,大家談話的時候,你去洗手間,留支錄音筆在場“竊聽”,會因為當事人不在場,會被認定為非法錄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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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北方阿江
錄音在法庭上是具有證明作用的,事情在發生的過程中,我們錄音或者錄影片都是作為現場的證據的一種證明,所以說錄音在法庭上,是有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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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福田海之聲
在訴訟實踐中,要使錄音證據成為判決依據,必須同時具備三個條件: 一是當事人出示的錄音證據未被剪接、剪輯或者偽造,前後連線緊密,內容未被篡改,具有客觀真實性和連貫性。 二是錄音證據的取得必須符合法律規定。如果錄音證據的持有者採用了侵犯他人的隱私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的規定,比如在其工作處所或者住所以竊聽方式取得的錄音資料,就屬於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訴訟證據使用。 三是對方未提出反駁或反駁理由不成立。法院在把錄音證據作為判案依據時,還要對錄音證據是否有疑點進行審查。如果對方當事人對錄音資料表示質疑,並提出足夠的證據加以反駁,那麼該錄音證據便失去證明力;如果沒有足夠的證據加以反駁,法院就應當確認該錄音證據的證明力。 另外,在採取偷錄的方式收集自己所需的證據時,應當儘量採用先進的錄製裝置。在實際操作過程中,要儘量選擇雜音干擾少的地方錄製。在偷錄中,應先表明自己的身份及錄製時間,並巧妙地引導或提示對方表明身份,以增強證據的可信程度。 歐陽律師建議:錄音取證是無法以其他形式取得有效證據的變通取證方式,錄音證據只要注意證據形式,也能在訴訟中起到決定性作用。 法律依據: 《刑法》第四十八條 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證據包括:(一)物證;(二)書證;(三)證人證言;(四)被害人陳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六)鑑定意見;(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八)視聽資料、電子資料。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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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部電影確實拍的很好看的,情節內容一環扣一環,相當精彩!
你說的這個問題我們也注意到了,看各個國家的法律吧!西班牙的法律不是很瞭解,這種透過合法手段,在合法場所得到的有效證據,法庭是在沒有其他有力證據的情況下會參考的,
中國錄音可以作為輔助證據的,但是一定要合法收集,電影中,死者母親是正常收集的證據,沒有威逼利誘,我們認為在其他證據不足的情況下,這個證據可以採用的,而且證據鏈封閉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