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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案

    (1)投訴案件接受投訴後,5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決定受理的,於受理當日立案。

    (2)其他案件,透過舉報、日常巡視檢查、書面審查或專項檢查,發現用人單位有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規章的行為的,應當及時登記立案。

    2、調查

    (1)根據《關於實施〈勞動保障監察條例〉若干規定》(勞動保障部令第25號)規定的程式、措施及應履行的義務進行調查。

    (2)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的行為的調查,應當自立案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完成,情況複雜的,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30個工作日。

    (3)當事人逃匿,無法取得相關證據或者其他法定事由,致使調查無法進行的,中止案件的調查。待中止調查的情形消除後恢復調查。自恢復調查之日起,調查期繼續計算。

    3、處理

    根據調查、檢查的結果,作出以下處理:

    (1)對依法應當受到行政處罰的,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2)對應當改正未改正的,依法責令改正或者作出相應的行政處理決定;

    (3)對情節輕微,且已改正的,或者經調查、檢查,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定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撤銷立案;

    (4)發現違法案件不屬於勞動保障監察事項的,應當及時移送有關部門處理;涉嫌犯罪的,應當依法移送司法機關。作出行政處罰(行政處理或者責令改正)或者撤銷立案決定,應在立案調查結束後15個工作日內完成;特殊情況,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

    4、結案

    在當事人履行行政處罰決定(責令改正、行政處理決定)後,應當辦理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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